酒店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长沙南大路分公司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为规范劳动管理和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感,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实现经营目标等,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员工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工作、诚实守信,团结友爱,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奖励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触犯法律、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纪”)的员工给予思想教育和违纪处理,奖优惩劣,以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之目的。
第四条 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与公司建立特殊劳动关系的员工,悉应遵守本办法。
实习人员、见习人员、借用人员的奖惩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凡工作成效显著或工作表现特别优秀者,经所在部门提议、公司审批,可给予奖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奖励。
1. 对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有较大贡献者。
2. 创造显著经济效益者。
3. 为公司赢得美好声誉者。
4. 拾金不昧者。
5. 绩效考核成绩特别优秀者。
6. 在技术革新和设备改造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7. 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者。
8.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避免重大损失者。
9. 为保护和抢救宾客生命财产、公共财产奋不顾身者。
10.维护国家民族尊严、维护公司及“锦江之星”品牌声誉方面有特殊贡献者。
11.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歪风邪气进行斗争表现出色者。
12.其它类似可以给予奖励的行为。
(二)奖励形式。
包括三类:奖金、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
(三)奖励审批。
由员工所在部门提议并填写《员工奖励单》,经公司审批后实施奖励;对员工奖励公司另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员工和各类奖励事项,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应及时记录、存档。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七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的违纪处理形式分三类。
(一)警告(即《员工手册》之“过失提醒”)。
(二)记过(即《员工手册》之“违纪提醒”)。
(三)违纪辞退(即《员工手册》之“违纪辞退、开除”)。
第八条 员工违纪的,公司根据违纪事实、程度轻重、造成后果、以及其对违纪行为书面的认识态度,给予适当处罚。
(一)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生1次记“警告”1次。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员工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工作期间仪容着装、标识佩戴、劳防用品穿戴等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或岗位要求的,或其它不能有效执行服务规范、工作规范、品牌标准的。
2. 连续旷工不满1天的,或根据公司考勤制度经常迟到早退受到旷工处理的。
3. 擅自调换岗位、班次、串岗、离岗的。
4. 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 私自会客或将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岗位的。
6. 在禁烟区内吸烟的。
7. 采摘花草损坏绿化、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杂物等影响环境卫生的。
8. 擅自动用公司管控的设备、设施、工具、车辆等。
9. 工作不认真、缺乏责任心等造成工作差错、失职的,或消极怠工的,或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工作定量(任务)的。
10.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上级指挥、工作安排的。
11.不按指定的员工通道出入的,或违反规定使用客用电梯和客用厕所的。
12.其他类似的行为。
(二)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生1次记“记过”1次,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受警告处理二次后又发生前款违纪情形之一的。
2. 连续旷工满1 天不满2天的。
3. 在公司内墙壁、电梯、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张贴的。
4. 故意撕毁、涂抹公司张贴的各类通知、通告、宣传品等。
5. 拾遗不报的,或收取客人小费、礼品、财物不上缴的。
6. 未经客人允许或非工作需要私自进入客人房间的。
7. 工作敷衍、态度粗暴等引发公司其它部门或旅馆宾客投诉的。
8.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庇护、纵容违纪行为,或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9. 因工作差错、失职、消极怠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造成资源浪费、或经济损失、或损害公司品牌形象的。
10. 发生员工工伤或安全事故等,不按规定请示报告备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11. 擅自动用设备、设施、工具、车辆等,造成损坏或一般安全隐患的。
12. 私自占用、挪用公司或客人财物金额较小、被发现后能主动并全额归还的。
13. 制造谣言、拨弄是非、恶意中伤、诋毁等行为损害客人、其他员工、公司的形象或利益的。
14. 私自配制公司或其他员工更衣箱钥匙的,在更衣箱中藏有公司财物或管制刀具或违禁物的。
15.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擅自在外从事兼职活动。
16. 未经领导同意,在公司值班室或员工宿舍留宿他人的。
17. 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财务、人事、管理等信息),以及向他人提供公司内部文件资料,或丢失公司文件产品资料等,可能危及公司利益,但未造成后果的。
18. 违反公司有关信息技术管理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或专用电脑,或浏览、下载、传送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加载、拆卸公司电脑软硬件的行为等。
19. 其他类似的较严重违纪行为。
(三)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给予“违纪辞退”处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受到记过处理一次和警告处理二次,又再次违纪的;或受到记过处理二次,又再次违纪的。
2. 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的。
3. 恶意损坏或侵占公司、其它同事、宾客财物的。
4.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擅自动火、改动消防设备的;或不按规定存储和使用剧毒、易燃、易爆等物品的。
5. 偷窥客人隐私的,或污辱、漫骂、殴打宾客的,或向宾客索要小费、礼品的,或向宾客非法套取、买卖外汇的,或其它严重侵害客人利益的。
6. 有聚众闹事、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漫骂、偷盗、打架、赌博、吸毒、性骚扰等行为之一的。
7. 私自或擅自使用客房、销售客房、动用其它客用设备等,损公肥私的。
8. 违反诚信原则,伪造、涂改、虚报有关凭证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9. 将公司或宾客贵重财物,私自带离公司的、或私占私分的。
10.以权谋私或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另立账册、贪污、索贿、受贿、行贿等。私自占用、挪用公司、宾客、其它同事财物数额较大的。
11.造成公司客人严重不满或重大投诉,被新闻媒介曝光或上级机关批评的。
12.因不胜任工作而被公司依法调岗后拒绝按时到岗工作的。
13.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虚报瞒报工时、改动工时,涂改原始记录、统计资料或其它凭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涂改、伪造医疗证明及其它证明骗取假期的;或请病假、事假等假期期间在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在其他用人单位兼职的。
14.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财务、人事、管理等信息),以及向他人提供公司的内部文件资料或丢失公司重要文件和产品资料,情节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15.违反公司有关信息技术管理规定,擅自动用他人电脑的;或更换电脑配置的;或因浏览、下载、传送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加载拆卸电脑软件,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
16.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它法律法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的。
17.其他与上述情形类似的情节严重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公司在对违纪员工实施违纪处理的同时,可给予以下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受警告处理第一次者,其受处理当月不享受任何形式的奖金、奖励。受警告处理第二次者,其受处理当月及次月不享受任何形式的奖金、奖励。
(二)受记过处理一次,自受处理当月起连续3个月不享受任何形式的奖金、奖励。
(三)员工受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受处理当月起不享受任何形式的奖金、奖励(包括本年度年终奖)。但违纪员工可享受违纪辞退前的项目提成、销售提成等。
第十条 员工严重违纪,据本办法予以违纪辞退的,应履行法定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员工旷工是严重违纪行为,旷工期间无工资,同时不享受奖金津贴补贴等。员工每旷工1天造成公司损失的赔偿费用一般不超过员工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日工资的3倍。
第十二条 公司在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对违纪员工实施处理时,应认真调查核实、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并听取本人申辩,实事求是、严肃慎重地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员工对违纪处理不服的,可自收到《员工奖励与违纪处理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上一级领导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间,上级部门或公司未做出改变原违纪处理决定前,仍按原违纪处理决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做出违纪处理,应填写《员工奖励与违纪处理单》,交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如违纪员工本人拒绝签字,须由违纪员工当班同事1人和当班主管1人作为见证人签字存档,《员工奖励与违纪处理单》依法送达员工本人。
《员工奖励与违纪处理单》一式三份,部门、违纪员工、行政人事部门各存一份。
第十五条 警告、记过处理的有效期为一年。调离本公司去往锦江之星系统内其它单位工作的,违纪处理信息由调出单位通知调入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因机构变动或日常工作调动、改聘次一级的职务或岗位的,或公司根据业绩考核、对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做出的职务降级、工资下调决定等的,不属于违纪处理范畴。
第十七条 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司法机关拘留或逮捕的,公司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公司可依法不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
第十八条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理的),或被劳动教养的,公司可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施情况及管理需要,依法对本办法做出修改或补充。本办法内容如与公司现行《员工手册》内容相悖时,以本办法内容为准。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时,以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条 其它
(一)本办法内容,如与公司现行《员工手册》内容相悖,则以本办法内容为准;如与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则以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二)本办法依法建立,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执行。
(三)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长沙南大路分公司
2009 年9月12日
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长沙南大路分公司员工对2009年9月版《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长沙南大路分公司员工劳动争议处理办法》、《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长沙南大路分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长沙南大路分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已认真了解,并保证遵照执行,如有违反之处,愿按《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长沙南大路分公司员工劳动争议处理办法》、《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长沙南大路分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长沙南大路分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各办法之规定处理。
2009年9月12日全体员工确认签名:
锦江之星旅馆( )店员工奖励(违纪处理)单
填写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当事人、部门、人事部门各执一份,备查。2.需要见证人签字的,见证人在本表备注栏内签字并标注日期。
3.员工对违纪处理不服的,可自收到《员工奖励与违纪处理单》之日起10天内向所在部门上一级领导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不成的,可向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