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能重叠
[摘要]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职能存在着许多重叠,造成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要么互相争权,要么互相推诱责任,通过对我国公司治理环境的分析,提出了适合我国实际环境的强化监事职权的对策。 [关键词]监事会;独立董事;职能重叠;对策 一、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能重叠的阐述 我国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有:首先缓解“一股独大”的现象;其次由于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失效,为了另辟蹊径,求助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我国目前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市场,我国的独立董事主要来自于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而不像英美那样主要来自于企业的管理人员。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为大股东以及大股东控制的治理机构提名和选举独立董事提供了可能,大股东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会选择有利于反映自己意志的人员来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提名、选聘、薪酬都受控于大股东的手中,独立董事自然也就难以做到真正独立。 我国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保留了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的实质,都是公司内部的监督制度,从职权上看,二者也存在部分交叉和不明确之处。例如,我国新公司法第54条,第55条,第119条均规定,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职权有:(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管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7)监事会或者监事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职权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职权主要表现在:(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两者的职能存在诸多重叠,特别是在财务监督方面。职能重叠意味着大家都管,大家亦可都不管,造成权责不明。如果发生问题,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要么互相争权要么互相推诱责任,结果是两种监督机制都不到位。 二、解决对策 在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中,针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争论已久,主流学说大概有以下四种:第一,取消监事会,仅仅引用独立董事制度;第二,保留并完善监事会制度,着重强化其职权,舍弃独立董事制度;第三,改进监事会的同时,在公司内部仍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第四,既规定监事会也规定独立董事制度,选用哪个,由公司自己的意志决定。 第二种观点更可取,我们现阶段可以通过完善监事会来达到目的:(1)改善监事会构成,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扩大监事会规模。应该明确监事会的监事主体是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这样在监事会构成上应包括中小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债权人监事。而我国公司法第52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组成是非常单调,中小股东监事、利益相关者监事得不到重视;(2)设立独立监事,借鉴日本经验,遵循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实践的改革思路,在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监事制度:(3)提高监事整体层次和专业素质。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由此,提高监事的专业素质是确保监事完成监督工作的业务保障;(4)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包括对重大决策的建议否决权、对于董事和经理层人事的任免建议权、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权等;(5)建立针对监事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激励的思路可以采取将监事每年为公司挽回的损失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监事的奖励资金,并通过建立监事问责制来有效约束监事;(6)监事会的经费政策要更宽松,公司法第119条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监事会的经费政策只是通过法律做了概括规定,实践中,监事会常常因经费问题难以落实和开展监督活动。 引进了英美模式的独立董事制度,必须要有适合其生根发芽的土壤,要有与之相适应的股权结构、法律制度、治理机制等外部环境。由于我国仍未能建立起发挥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治理环境,所以现阶段可以通过完善监事会来达到治理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维安,公司治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周金泉,陈东,21世纪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兰州学刊,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