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文逐条解读P2P监管细则
文/金融城老汉
第一条, 明确了法理出处,不是《商业银行法》等,而是《公司法》、《合同法》。这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一样,再次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并非金融机构。
第二条, 扩大了“个体”的理解,明确说明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特别是“其他组织”,留下了空间。明确监管机构是地方金融办,而非银监会或派出机构。
第三条, 再次重申红线: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明确中介机构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这条对业界某些实施风险备付金池的机构有直接影响。
第四条, 划分管理半径,银监会管政策,地方金融办管管理,尤其是处置。意思很明确,自个管好,别闹到中央。亮点在网信办,真是超级机构,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网络借贷平台们,要重视啊。对于网信办而言,未来会设立稽查局类似机构。
第五条, 要求在注册地备案,但是没写明时间期限要求。其实,应该写明。这条最大的效果是给金融办减轻些压力,明确: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但又转头写,要求金融办出台评估方法。这是好事。应该有评估体系,其实就是监管指标体系。
第六条, 大家要刮“改名风”了,以前努力想写“金融信息服务”,看来都得改了。
第七条, 无特别。
第八条, 无特别。但是以上两条会带来秩序问题,是先注销工商登记,还是先注销备案。这条恐怕还要与工商局商量。
第九条, 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义务做了更明确的要求。这体现了行业目前遇到的问题,比如,在咨询、撮合、甄别外,提出了“在线争议解决”。为何一定要写“在线”呢?其实争议解决往往都是面对面的磋商。第五、六、七款很有必要。中央数据库的建立,使得这个行业有统一的征信平台,对于个别机构污染借款人数据的情况一定要有处罚措施。
第十条, 禁止行为,第六、七、八、十款很重要。不允许期限拆分这种普遍行为,再次阻止中介机构的金融梦;不允许对接资管等,让创新梦断,够喝一壶的。但是未提及金额拆分,总算留了点口子。而且没有禁止资产证券化!
第十一条, 实名制,是弱实名认证吗?
第十二条, 出借人义务
第十三条, 出借人禁止行为。给出借人套锁,这些现象也很普遍,确实有必要。
第十四条, 对出借人有了门槛要求,要求有非保本投资经历,如何证明?下一步可能引申出对出借人作风险评估。出借人是平台的一个重要指标,这无疑提高了门槛,旨在保护大妈们。不过,从出借人即投资人的群体画像来看,这条规定对主流投资人影响又不大。
第十五条, 出借人义务。影响不大。
第十六条, 影响较大,线下门店的总体态度是限制,这条对理财端的影响最大。但这条又有些语焉不详。平台们的理财端完全可以通过成立单独法人,将自己划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外来规避。
第十七条, 再次强调小额,警惕集中度,这条肯定将成为金融办评估平台的一条原则,未来可能要求披露前十大,甚至前50大客户借贷金额,或者占比超过一定比例的客户。
第十八条, 科技系统安全,十分必要。
第十九条, 募集期要求,单一项目不得超过10天。这条要求挺高。多数达不到。大平台受益。
第二十条, 收费应单列,而不能打统帐,旨在为借款人提供更透明信息,间接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征信管理,有点难落实。
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名提出对第三方资质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提出时间要求。这两条有道理。
第二十四条, 暂停与终止,要求提前告知。不过,一旦提前告知,就会有取现。还应规定需保持业务的正常运作,但暂停或终止后,谁来继续提供原存续合同的服务呢?比如,借款人的付息。
第二十五条, 借贷决策必须由出借人本人决定,不少“宝”自动决策属于投资人本意吗?
第二十六条, 对应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信息保护,本人测试多平台的经历而言,信息外泄确实严重。
第二十八条, 资金存管再次强调为银行,第三方支付有点伤,想服务,又不被允许。银行对多数平台心存疑虑。落实有点难。
第二十九条, 纠纷解决,老调重弹。把责任加给行业自律组织,这也促使行业自律组织必须收取管理费吧。
第三十条, 借款人信息披露。要求有信用评级,这促使行业向上发展,促使各家机构进行评级,这可是花钱、花人力的事,做好了,则估值大不一样。
第三十一条, 机构信息披露,好事,也体现责任自担,出借人们自己要看清楚平台的真实面目。
第三十二条, 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十三条, 责任划分
第三十四条, 责任划分
第三十五条, 责任划分,以上3条分成3个层次。北、上、深金融办看来得成立专门部门,因为辖区管理主体数量庞大。
第三十六条, 阐述资金存管的含义,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银行同业们,可以稍微安心些。
第三十七条, 重大风险事件报送。
第三十八条, 一般风险事件报送。还需进一步明确定义,比照银行业标准吧,应该涵盖多方面,比如宕机等操作风险也应报送。
后面不多分析了。担保、小贷设立的中介机构另行规定。这可能加速网贷平台与担保、小贷的相互参股。全国网贷协会的指导单位是银监会,这意味着要重新发起设立行业自律组织,之前的上海互联网金融协会不具备这样的性质。
从整体来看,确实体现了适度监管,但又大大加强了监管,主要在于信息披露,科技安全,消费者保护,但是并未对产品业务实施报批或备案,对小额分散没有硬性规定,还是体现了适度。此文出台体现了监管思路的改变,就是管行为。中介机构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行为具备金融属性(仅代表个人观点,与供职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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