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权客体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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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权客体和内容
作者:林雅玲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2期
摘要:在探讨某一个权利的时候,往往离不开该权利的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目前学术界对环境权的认识主要集中在对环境权三个基本要素的认识上。虽然我国法律一直都没有规定环境权,但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已将“环境权”写入了《宪法》。在环境法即将进入四审之际,学术界又掀起了一股“环境权热”。本文中,笔者在分析学术界关于环境权客体和内容的相关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能进一步深入了解该项权利,揭开环境权客体和内容的面纱。
关键词:环境权;客体;内容
一、环境权的客体概述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环境权的客体我们可以下这样一个定义。环境权客体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
那么,环境权客体究竟是什么呢?根据传统法律关系的客体所具有的特征,我们可以推断出环境权的客体具有客观性、可控性、有用性。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之物,应当是人类可以控制或利用之物,是为主体所需要、对主体有用之物。如物、人身、人格、行为、精神产品。显然,我们不能根据传统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和范围来界定环境法上的客体。毕竟传统法上的物的概念与环境法上物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因为,作为环境的要素,如阳光、空气等并不能为人们所支配也不能被人们控制。笔者认为环境法上的物应当是不断发展的,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其类型、内容在不断的扩张。
对于环境法客体,学术界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每个观点都有可取的地方。当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所得的结论难免会有所差异。笔者认为,在探讨环境权客体这个问题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我们应当将环境权置于传统法学中,并用传统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及特征对其进行约束。其次,我们应当承认环境权客体与传统法学客体的差异性,环境权客体包含的范围包括那些不能够为人类所支配的自然现象。再次,环境权的客体范围正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最后,我们应当将环境权客体与资源相区别。在探讨环境权客体时不能用利益作为衡量的标准。这与传统法学上客体的界定是不同的。环境权客体并非一定都能反映环境权主体的需求,那些不能反映环境权的主体需求的客体,也有可能成为环境权的客体。在探讨环境权时我们更多考虑的是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
二、环境权的内容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