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因二悬赏广告
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
第二节 单方允诺——悬赏广告之债
本节主要内容和重点
一、悬赏广告的含义与性质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三、悬赏广告的效力
四、悬赏广告的撤回
五、优等悬赏广告
了解悬赏广告的含义和性质,以及优等悬赏广告,掌握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重点:构成要件和效力
一、悬赏广告之债含义与性质
——案例
● 某软件公司为提高产品质量向社会发布广告称,凡能指出本公司新开发软件内在缺陷
者,将奖励2006年德国世界杯门票一张,并负责往返机票。有奖征集截止日期为2006年4月1日。软件公司在3月31日前收到5封应征来信,且均指出该新软件存在的相同缺陷。
问:软件公司与完成行为者之间形成何种债的关系?如应征来信是同时到达,奖励应如何兑现?
(一)单方允诺与悬赏广告
① 含义:行为人单方面表达赋予他人某种权利,自己承受相应义务的意思表示。典型者为悬赏广告。
② 悬赏广告:广告人以广告方式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二)悬赏广告的性质
① 单方行为说:悬赏广告系承诺负担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但附有停止条件,即以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为条件而给付一定报酬。
② 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系要约,他人一定行为之完成为承诺。
③ 采单独行为说为妥。
理由是:1、完成与广告要求相符行为者未必都意识到悬赏广告的存在,而债的关
系依旧发生。(比如,还未意识到就已经在研发了,这样现有承诺再有
要约,按照契约说逻辑上有问题。)
2、无行为能力人完成行为也应认定有效。(无行为能力人肯定要由代理人
的直接代理,这样准用代理人的制度会增加)
** 我国的立法把悬赏广告作为应要约,是契约说。
** 台湾的立法是契约说,但学者认识存在歧义
二、悬赏广告之债构成要件
——案例
● 某保龄球馆向外发布广告称;凡在本周内打满分者,即奖励某型号摩托车一辆。次日,
该馆工作人员携家人和朋友去打球时,完成满分。即要求保龄球馆兑现该摩托车,但球馆称本馆工作人员不在此范围。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该工作人员诉至法院。
●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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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① 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向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 广告人和广告方式不限,只要以不特定人可得知其内容即可,且须完成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 但不特定人范围可设限制。
② 须完成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可以是公益或私益,甚至是对己的不利益。 ③ 有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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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行为在悬赏广告之前已完成的,可探求该广告的真意而定。
** 给付报酬不限于金钱,其他利益也可如给予表扬、奖章等。
三、悬赏广告之债的效力
① 广告人向行为完成人给付报酬。
** 若行为完成涉及知识产权等,除广告中言明外,不属效力范畴。(专利权属于行为完成人,除非有特别约定)
② 如数人同时完成行为者,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 一是数人先后完成行为者,由最先完成者取酬;
● 二是数人共同完成行为者,数人共同取酬;(团体)
● 三是数人同时分别完成行为者,各行为人以平等比例分享报酬请求权;
● 四是悬赏性质或广告中声明只能由一人获得报酬者,应抽签决定。
③ 报酬请求权可因指定期间届满或悬赏广告撤销等而消灭,但对已给付先通知者而消灭给付义务的,以广告人善意为条件。
善意与否,知情与否
如果广告人是善意的,债的关系消灭,行为先完成者是后交者,向后完成而先交者起诉; 如果广告人是恶意的,债的关系未消灭,行为先完成者告广告人
四、悬赏广告的撤销
① 广告人在悬赏的行为完成前,即使广告中特定行为已有人进行或着手准备,仍可采用与广告相同的方法,撤销悬赏广告。
② 撤销仅对知悉撤销者有效。
如果以广告方式为撤销,应推定相对人可知。
广告人在广告中明示悬赏期间的,期间届满视为撤销。
③ 广告人应补偿相对人因广告撤销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但广告人能证明其不能完成者除外。
另补偿的费用不得超过预定报酬的范围,数人同时着手准备的可在预定报酬范围内按比例给予补偿。
五、优等悬赏广告
① 含义: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声明仅对完成指定 行为且经评定为优胜的人给付报酬。 ② 评定由广告人承担,或由其委任的第三人承担。
③ 评定效力:一经评定,应产生优胜者。优胜者有权请求支付报酬。其结果相对人不得提出异议。但评定人违反广告中预设评定程序,或者评定结果有悖于法律和公序良俗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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