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位的国际法依据
由于中国内战,台湾与大陆分离一直至今。因台湾问题引发的冲突接连不断、错综复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历史、心理等诸多层面。无论是历史事实还是法律地位,台湾都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岛内的分离势力为逞其目的,从国际法中寻找“台独”的立论依据。他们以《旧金山和约》中日本“放弃台澎”为口实,竭力鼓吹“台湾地位未定论”,诉求台湾“独立”,难免引起部分民众的盲从及附和。为此,笔者不揣浅陋,依据国际法,来详析台湾属于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旧金山和约》、“中日和约”并没有否定台湾属于中国领土,就教于关注台湾前途的人们。
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约束力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895年,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侵占台湾。收复包括台湾在内的所有失地是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珍珠港事件爆发后,收复台湾提上国民政府的议事日程。
为协商反法西斯作战,在罗斯福总统及丘吉尔首相的邀请下,1943年11月,蒋介石赴开罗参加中美英三国首脑会议。11月27日,蒋介石与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丘吉尔在开罗联合发表《对日作战之目的与决心之公报》,也就是通称的《开罗宣言》,明确宣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① 通过《开罗宣言》,中国政府征得美国与英国的支持,以宣言的方式向全世界确认台湾原属中国领土及日本强占的非正义性,表达了美英两国对台澎归还中国、恢复中国对台澎主权的庄严承诺,是处理台湾问题的重要国际法依据,从而避免了台湾归属的国际化。
《开罗宣言》从其名称、内容及表达方式,属新闻公报。个别人以《开罗宣言》是新闻公报,只是中、美、英三国表达的意愿,不是严谨的国际条约,因而不具有国际法约束力。其实,这是在误读国际法,是在抹杀《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性质。
宣言(declaration)表达的内容较复杂,有时是条约,有时不是条约。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两国或数国于会谈后,就重大国际问题所发表的是不规定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宣言,则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条约。2、不仅就重大问题发表声明,而且还规定了某种权利和义务者,即具有条约的性质。3、有的宣言本身就是一个条约,规定了国家的行为规则。如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规定了海战四原则。②
《开罗宣言》表明了三大国对日作战的决心、意志与诉求,也就规定了三大国的权利与义务,因而对美国、英国、中国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开罗宣言》对美国、英国没有约束力,美国、英国何必要与中国共同发表这个《对日作战之目的与决心之公报》呢?从广义上讲,《开罗宣言》具有国际条约的约束力。《开罗宣言》没有采用一般的法律文件的形式,三国领袖未签署,因而对中美英三国就不具有约束力是毫无道理的。这种论断无论就国际习惯法还是成文法,都是站不住脚的。
德国投降后,日本战败指日可待。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国发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宣布(第八条)“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③
条约的加入(accession),又称附入,是指没有在多边条约上签字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于多边条约签署后参加该条约并接受其拘束的正式法律行为。即非缔约方接受条约的权利和义务,成为条约的当事方。
《波茨坦公告》不仅将包括台澎归还中国之内容的《开罗宣言》正式列为日本无条件投降所须遵守的规定之一,还由于其后不久苏联的加入,使该公告成为四强的共同保证,对四国
都有约束力。
8月14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次日,日本天皇广播投降诏书。9月2日,日本在向各同盟国投降而签署的无条件投降书中表示“接受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④
接受(acceptance)和赞同(adherence)与批准、加入一样,都是国家或国际组织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但它们适用的场合不同。
日本在投降书中已清楚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日本也就无条件地接受了《开罗宣言》并履行必须将台澎归还中国的规定。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书》中关于台湾属于中国领土以及日本必须将侵占中国的领土归还中国得到中国、美国、英国、苏联的确认以及日本的接受,环环相扣,构成了国际法的有效约束力。1945年10月25日,台湾光复。中国政府正是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书》中相关内容,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将台湾重新划归为中国一行省,进行有效治理。
二、《旧金山和约》及“中日和约”的签订
按照美英等国的安排,台湾的地位必须等到对日和约的总解决。对日和约本应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对中国政府对台湾恢复行使主权加以追认,履行法律上、技术上的程序,而不能推翻先前的承诺,以对日和约来否定《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约束力。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成立,承接了中华民国的主权。蒋介石集团败退台岛。美国为了维护其西太平洋的战略利益,阴谋干涉中国内政。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杜鲁门总统宣布,命令第七舰队驶入台湾海峡,阻止国共双方的相互进攻,“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由联合国的考虑”。此时,美国政府公开否决关于台湾归属的战时协议及美国自己在其中的承诺,企图剥夺中国收回失地的权利和对台湾的领土主权。
为了阻止解放军攻占台湾,美国调整先前对台湾法律地位的一系列承诺,制造模糊空间。1950年8月25日,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奥斯汀致函联合国秘书长赖伊,称“该岛的实际地位是:它是一块由于盟军在太平洋的胜利而从日本手里接收过来的领土。像其他这样的土地一样,它的法律地位在国际上采取行动决定它的前途之前是不能够确定的。中国政府经盟国要求接受了该岛日本军队的投降,这就是现在中国人在那里的原因。”⑤ 他们想要表明:中国政府接收和管辖台湾,是受盟国委托的一种临时性质的管理,不构成台湾主权的移转;在对日和约决定其未来地位之前,台湾仍属军事占领地。
国际上,任何两个国家或交战团体,战争结束后,不再打仗,但在法律层面,战争状态仍然存在,“和平条约”是要满足终止战争状态的需要。在对日和约的草拟阶段,美国未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也未邀请蒋介石集团参加。
1951年9月4日,美国在旧金山召开“对日和约”会议。苏联、波兰、捷克反对此和约草案,拒绝签署。印度、缅甸拒绝参加会议。9月8日,美、英、日等48国代表在此草案上签字,此和约草案即成为美英片面对日和约之定本。《旧金山和约》(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用同等有效的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日文写成,共七章二十七条,全文包括:
一、和平;二、领土;三、安全;四、政治及经济条款;五、要求及财产;六、争议之解决;七、最后条款。它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操纵的,符合美国利益与诉求,违反了相关国际协定,损害了中国、苏联等国主权与领土完整,因此缺乏正义性与合法性。
关于签约之宗旨,《旧金山和约》申明“日本与每一盟国间之战争状态,依照本条约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自日本与该盟国间所缔结之本条约生效时起,即告终止。”
关于“领土”,《旧金山和约》申明“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但是未明确其归属。
《旧金山和约》中有数项“日本放弃”的承诺,如“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及由于1905年9月5日朴资茅斯条约所获得主权之库页岛一部分及其附近岛屿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日本放弃对南威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⑥
美国主张通过《旧金山和约》来解决台湾的法律地位。但在《旧金山和约》签署后,日本仅是“放弃台澎”,而未明确其归属,似乎台湾法律地位仍未确定。“日本放弃台湾论”(当时国际上称“台湾地位未定论”)试图在国际法上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台湾在法律程序上仍没有回归中国。回顾其出笼的经过,不难发现,它是美国出于政治、军事需要的某一个阶段对华政策的产物,为用军事力量阻止解放军攻占台湾预留伏笔。
针对“对日和约”的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长周恩来,于1950年12月4日发表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它必须参加对日和约的准备、拟制与签订。中国国民党反动残余集团绝对没有资格代表中国人民,因而它没有资格参加任何有关对日和约的讨论和会议。对日和约的准备和拟制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与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指出“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波茨坦公告及1947年6月19日远东委员会各国所同意通过的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这些由美国政府参加签字的国际文件,乃是共同对日和约的主要基础。然而,美国政府递交苏联政府的备忘录,其第一条,竟拟定‘缔约国家:任何或一切愿意在所建议的和可能获得协议的基础上媾和的对日作战国家’。这就是说,美国政府业已公开表明推翻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波茨坦公告和远东委员会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中所规定的共同对日和约的基础。”“关于台湾和澎湖列岛,业已依照开罗宣言决定归还中国,关于库页岛南部与千岛群岛,业已依照雅尔塔协定决定交还及交予苏联。这些业已决定了的领土问题,完全没有重新讨论的理由。美国政府要求对于这些领土问题重新予以决定,是完全破坏了已经成立的国际协议,故意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的合法权益,企图从中达到侵略的目的。美国政府业已武装侵略中国台湾省,就是一个鲜明的证据。”⑦
《旧金山和约》签字后,1951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昭告世人:“《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⑧
1942年1月1日,对轴心国宣战的26个国家,在华盛顿签署《联合国家宣言》,后来增至47个国家。《联合国家宣言》规定:加入宣言的国家不得单独地与德、日、意签署和约。如果要与战败国日本签署和约,必须要以全体成员的一致行动和同意为前提。在中国没有参加旧金山和会及苏联等国家拒绝签字的情况下,《旧金山和约》违背了《联合国家宣言》的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条约的当事国,根据国际法“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旧金山和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旧金山和约》中,美国未明确规定日本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与蒋介石集团缔结和约。日本政府批准《旧金山和约》后,出于反共的需要,美国强迫日本政府与蒋介石集团签订和约,以弥补中国没有参加《旧金山和约》的不足,并结束日本与中国间的战争状态。 退踞台湾的国民党政权只是期望复兴前朝的“残缺政府”,无法代表1949年10月之前的那个完整的中国,但它却没有放弃对全中国主权的申索。
1952年4月28日,美国宣布《旧金山和约》生效。同日,日本与蒋介石集团达成“‘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又称“中日和约”、“台日和约”)。8月2日,台日签署“中日和约”。8月5日,台日双方交换“和约批准书”,“和约”即日起生效。
依国际法领土的“处分原则”,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放弃了台澎,已经不能处理处分过的领土,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达成的“中日和约”中只好重述《旧金山和约》的内容,
而没有再作处分。
“中日和约”第一条即是,“由于本条约签定,‘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之战争状态,自本约发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终止。”台日双方达成,第二条“兹承认依照公历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坚合众国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平条约(以下简称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第十条“就本约而言,‘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各属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中华民国’法人,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所登记之一切法人。”第十一条“除本约及其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凡在‘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因战争状态存在之结果而引起之任何问题,均应依照金山和约之有关规定予以解决。”⑨
“中日和约”以承认《旧金山和约》为前提,沿袭了“日本放弃台澎”的表述,却未明确表明台湾归还中国。蒋介石集团为争取美国的军事援助,为美军在台海游弋大开绿灯,委曲求全,做出让步,没有强求日本以正式文字的表述方式将台湾归还中国,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对此,1952年5月5日,周恩来外长针对美国宣布对日和约生效发表声明指出,“美国政府强令日本吉田政府和在台湾的中国国民党反动残余集团缔结所谓‘和平条约’,显然是企图用这个所谓‘和约’,把它所一手培植的两个走狗联合起来,妄想借此构成对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威胁。”再次声明:“我们坚持一切占领军队必须撤离日本;对于美国所宣布生效的非法的单独对日和约,是绝对不能承认的;对于公开侮辱并敌视中国人民的吉田蒋介石‘和约’,是坚决反对的。”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坚决反对《旧金山和约》、“中日和约”,这两个条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台湾属于中国领土得到美国政府的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控制全中国绝大部分土地、人口,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中华民国”实际控制地
区只剩下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等岛屿,无论从土地面积、人口数量以及国际影响力,都不能再代表全中国。作为曾经代表全中国的“中华民国”的消亡并不意味着“中华民国政府”随之消失。一些国家内部发生变故,前政府被推翻,但没有被消灭,盘踞一方打游击或者成立“流亡政府”。目前的“中华民国政府”不再是一个代表全中国的政府,仅是全中国范围内的一个地区政府,在形式是前朝的沿续,从实质上看是地方的民选政府,对台湾地区实施行政治理。
经过中国人民的长期抗争,对于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美国政府采取承认的态度。1972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与美国总统尼克松在上海签署联合公报(简称《上海公报》),关于台湾问题,中方重申:“台湾问题是阻碍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早已归还祖国;解放台湾是中国内政,别国无权干涉;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必须从台湾撤走。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一中一台’、‘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两个中国’、‘台湾独立’和鼓吹‘台湾地位未定’的活动。”美国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上海公报》奠定了中美两国建交谈判的基石。
1978年12月16日,中美发表建交公报,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定
自1979年1月1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美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在建交公报发表当天,美国政府声明,在中美建交的同日,“即1979年1月1日,美利坚合众国将通知台湾,结束外交关系,美国和‘中华民国’之间的共同防御条约也将按照条约的规定予以终止。”?曾经一手操纵“日本放弃台湾论”的美国政府,在中国人民的坚决斗争下,最终不得不在法律文件中正式承认台湾是中国的领土。之后,始作俑者美国政府基本已经不再提及破坏中国收复台湾正义性与合法性的“日本放弃台湾论”。
日本政府也表明类似的立场。1972年9月29日,《中日政府联合声明》发表,双方宣示,“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这再次突显了《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的法律约束力。日本也不得不承认侵占台湾和将台湾归还中国的事实。
四、“台湾地位未定论”不能成立
美国干涉中国内政,以“和约”的法律位阶一般高过“宣言”、“公告”等,通过“超法律”的“旧金山和约”,企图取代《开罗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制造“日本放弃台湾论”,却又未明文规定台湾归还中国,形成模糊空间,将台湾纳入美国的军事保护范围,使得台湾长期与大陆分离。
近20年来,随着台湾岛内分离势力的坐大,“台独”分子对“日本放弃台湾论”如获至宝,作为鼓吹“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法律依据,编入科教书,欺骗台湾民众,一直至今。1988年4月17日,民进党二届一次临代会通过“四一七主权独立决议文”,称:“台湾依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及1952年台北‘中日和约’之规定,都未以和约决定战后主权之归属,故其主权并未属于任何一个国家,当然亦独立于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台湾未来是否应维持独立之国际地位,或与中共结合,成为中国之一部分,应由台湾人民公决,本党党纲坚持住民自决原则,乃是坚拒非经台湾人民同意之任何安排。”?
1994年8月2日,民进党发表《在“台湾是台湾,中国是中国”的现实基础上重构两岸秩序――民主进步党“台湾主权”宣达书》,称:“在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党政权自南京辗转流亡至台湾。就国际法而言,当时的台湾仍是日本的领土。”“1951年9月,盟国为结束与日本在法理上的敌对状态,与日本缔结旧金山和约。日本在和约中宣布放弃各项对台湾与澎湖的‘所有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但和约也未规定这些‘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应归属于那一国。对日和约是正式终止台湾为日本殖民地并且清楚指明台湾新身份的一份权威文件。就国际法而言,合约内容已经取代了战时盟国在开罗和波茨坦就处置台湾(福尔摩沙)的方式所作出的各种声明。因此,从法律上来看,台湾已经脱离日本,但并不属于中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参与签约各国的共同希望是:台湾地位虽暂时不确定,却将在适当时机,根据联合国宪章原则――相当重要的‘人民自决原则’和‘不以武力取得领土的原则’来做决定。”?
“台独”分子以《旧金山和约》为依据,否定《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约束力。照“台独”分子的逻辑,即使以《旧金山和约》为依据,也不存在台湾法律地位未定的问题。 日本“放弃台澎”,就等于台湾地位未定吗?两者之间并不能划等号。《旧金山和约》虽然没有重申《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关于台湾归还中国的承诺,但也没有公开否定《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合法性。《旧金山和约》第八条申明:“日本承认盟国现在或今后为结束自1939年9月1日开始之战争状态而缔结之一切条约以及盟国为恢复和平或关于恢复和平
而订之任何其他协定之完全效力。”?该条文中战时盟国所作的“一切条约”或“协定”,当然包括《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在《旧金山和约》的所有条款中,根本找不到“台湾法律地位未定”的任何字句。
“日本放弃台湾论”只能证明,日本承认侵占台湾的非正义性以及正式承诺放弃侵占中国的领土。“日本放弃台湾”不等同于“台湾地位未定”。“台独”分子把“日本放弃台湾论”等同于“台湾地位未定论”,完全是对《旧金山和约》的曲意解释。
“台独”分子又搬出《联合国宪章》,而根据《联合国宪章》,用武力强占的领土是非法的、无效的。日本侵占中国领土台湾,自然不存在对台湾拥有主权,并且要物归原主,何来台湾地位未定?
台湾有学者提出关于台湾定位的新见解,主要观点是:1、1945年到1952年的台湾(台澎):是国际法上法律地位未定的军事占领期。2、在台湾的“中华民国”因为1952年“中日和约”的签订、生效,其“领土”更拓展而包括台澎。3、“中华民国”的有效“领土”范围是台澎金马,这个“中华民国”是在台澎及其他有效统治范围内的“中华民国”,而不是过去统治中国大陆的中华民国。4、在1952年8月5日“中日和约”生效之后,只有“中华民国”有权对台澎主权做进一步的处理,其他台湾地位未定的言论没有法理基础。?
“台湾定位新论”竭力强调“中日和约”的合法性,以此作为台湾回归“中华民国”法律程序的依据。即使完全以“中日和约”作为依据,其第四条“兹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中华民国三十年即公历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台湾确实从未离开过祖国怀抱,何来台湾在“中日和约”生效前法律上不属于中国的结论呢?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权威性及法律约束力确凿无疑,台湾光复就是在践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并且得到了当时美国政府的支持与承认。《旧金山和约》、“中日和约”是冷战初期的产物,美国让日本“放弃台澎”、却未明确台湾归还中国,是要阻止解放军攻占台湾,而非鼓吹台湾“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承认《旧金山和约》、“中日和约”的合法性。尽管《旧金山和约》、“中日和约”都是“非法条约”,但在默认和实践《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承诺,而非公开完全否定。因此,无论是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还是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的《旧金山和约》、“中日和约”,台湾都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探讨台湾的法律地位,我们还是要回归相关的国际法条文以及当时的时空背景。执其一端、片面解释显然是不妥的,既不能以理服人,也无助于厘清台湾的法律地位。持“台湾地位未定论”的“台独”人士中,很多人是律师出身,精研国际法,照理应比大众更了解《旧金山和约》、“中日和约”的全部内容,却无中生有,强词夺理,来为“台独”寻找国际法依据。
综上所述,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侵占台湾。《马关条约》是不平等条约,日本窃取台湾是非正义的。通过《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美国、英国承认台湾为中国失地并支持中国从日本手中收复台湾。1945年10月,台湾光复,中国政府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是在践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因中国内战导致台湾与大陆再次分离。美国为干涉中国内政,借《旧金山和约》,制造“日本放弃台澎论”,遭到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旧金山和约》改变不了台湾作为中国一部分的历史事实与法律依据。“中日和约”以接受《旧金山和约》为前提。《旧金山和约》、“中日和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具有约束力。“台独”分子却借口“日本放弃台澎”,图谋分裂国家领土。即使以《旧金山和约》、“中日和约”为依据,也找不到“台湾地位未定”的词句。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注释:
《开罗会议政治问题会商经过》,张瑞成编《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第31页。
有关“宣言”及“国际条约”的论述,参见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一卷第二分册,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中译本,第613―616页、625―640页。另参见慕亚平等著《当代国际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472―474页。
《波茨坦公告》,《国际条约集(1945―1947)》,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 1959年,第77―78页
《日本投降条款》,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研究局编《台湾问题文献资料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852页。
《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奥斯汀致赖伊的信》,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研究局编《台湾问题文献资料选编》,第866页。
《旧金山对日和约》,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国际条约集(1950―1952)》,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9月,第335页。
《周恩来外长关于对日和约问题的声明》,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国际条约集(1950―1952)》,第355―356页。
《周恩来外长关于美国及其仆从国家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人民日报》1951年9月19日。
《日台和约》,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研究局编《台湾问题文献资料选编》,第910页。 《周恩来外长关于美国宣布非法的单独对日和约生效的声明》,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国际条约集(1950―1952)》,第391―392页。
《中美联合公报》,北京《人民日报》1972年2月28日。
《中美建交公报》、《美国政府声明》,北京《人民日报》1978年12月17日。
《中日政府联合声明》,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研究局编《台湾问题文献资料选编》,第1006页。
《四一七“主权独立”决议文》,全国台湾研究会编《民进党大陆政策演变》,北京,2001年,第9页。
《在“台湾是台湾,中国是中国”的现实基础上重构两岸秩序――民主进步党“台湾主权”宣达书》,全国台湾研究会编《民进党大陆政策演变》,第91页。
参见林满红著《猎巫、叫魂与认同危机――台湾定位新论》,台北市,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3月,第56、57、66、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