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家园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遵义市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锡金 联系电话:[1**********]
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正安县兴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兴宇 联系电话:[1**********]
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正安县安场镇10号路幸福家园项目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管理,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商业、住宅
名称:正安县安场镇10号路幸福家园
座落位置:正安县安场镇安场社区及官井村,总占地面积约100亩,建筑面积、物业用房等因甲方未完成所有项目建设故待建设完工才能确定。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 业主入住前的服务
1、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
2、做好已接受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施工垃圾清理、场地料场的清洁由甲方负责);
3、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物业咨询工作;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对房屋
装修提供服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取装修押金1500元(装修完工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合格后予以退还或抵扣物业管理费) ,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1号地块100元,2号地块200-300元,3号地块300-400元,4号地块400-500元(主要视装修时间确定),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任何与装修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
外墙面、承重墙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第六条 小区范围内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沟渠、池、井、停车场。
第七条 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楼道、通道、电梯间、走廊、小区内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 维护公共秩序、小区安全,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
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以专项合的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起诉等措施。
第十三条 其它委托事项 代租代售(未销售部分)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和制度。
2、负责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保证书》,并将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3、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负责返修:(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小修1个工作日
内完成、大修3个工作日内完成) ;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4、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无偿提供50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前期介入服务临时用房(水、电、网络、通讯安装好,配备基本厕所、厨房等,装修完工)。
5、在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150平方米建
筑面积物业服务用房(水、电、网络、通讯安装好,配备基本厕所、厨房等,装修完工),其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
6、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提供和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
套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7、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时可协助乙方催交
8、交付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和乙方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进行查验,甲方应保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计划和有关专业要求全部建成,满足
使用要求:
(2) 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平整,标识系统完备,雨污水通畅,路灯通
亮,园林绿化,外墙大门建设完毕;
(3)垃圾桶、垃圾间、公告栏等可投入使用 。
(4)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消防、邮政等设施能保证供 应或正常使用。
11、负责与当地环卫部门处理好建筑垃圾、装潢垃圾、生活垃圾清运
问题:
12、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物业管理常规,甲方应支付乙方已承接物业
前期物业扶持一次性补助,计算公式:建筑面积×0.6元×6个月。
13、甲方在销售物业时不得擅自承诺业主违返装修规定装修所购物
业,若因此而引起的装修混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服务制度:
2、在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定买卖合同时,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
业服务协议:
3、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4、涉及本物业长期使用的设备(如监控设备、路灯等),因考虑到售
后服务问题,由乙方编制预算后报甲方,由乙方负责采购,费用由甲方支付。
5、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服务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负责编制房屋、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年度养护计划和维修方案,
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维修经费来源保修期由甲方,保修期外由业主承担;
7、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8、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年度服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或业主大会决议解聘乙方时,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日或在接到解聘通知后7日内,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并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
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服务用房及物业服务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四章 物业服务要求和标准
第十六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参照《贵州省正安县住宅服务等级》的二级标准) :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屋面及房屋渗漏及时修复;
3、公共环境:道路平整,室内外排水畅通;沉沙井每半年清理一次:
4、清洁卫生:
1) 公共场地每天8小时清扫保洁;
2) 定期组织实施化粪池清掏(一般情况一年一次) 。
3) 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的清运(生活垃圾定点收取,每天清运。建筑
垃圾由业主搬运至指定地点后组织清运)
4) 向业主提供有偿服务;
5) 每季组织一次卫生消杀(灭鼠、灭蚊、防病虫害等) 。
5、绿化:绿地完好率达到9 O %以上,定期浇水、松土、施肥、杀虫、
除草、修枝整形。
6、保安:实行2 4小时保安制度(主出入口) 。
7、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提供的服务管理满意率达到7 5%以上:
8、设施、设备故障一般情况下10小时内给予修复(因特殊情况 而造成延误的,物管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重大故障24小时内修复。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暂定),普通住宅0.5元/月/㎡,非住宅(包括用于经营住宅)1.0元/月/㎡,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最终以物价批文为准)
2.业主或使用人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按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的有关约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八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 按有关规定
2、车 库: 按有关规定
3、 /
第十九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约定支付费用。
第二十条 房屋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费用,由业主承担: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费用,由业主承担;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 业主大会 负责筹集:维修资金用于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未设立维修资金的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4.资金的其他约定。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任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甲方委托服务事项,办理完接管验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服务成绩优秀,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续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门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正安县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 30 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