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权的法律性质
是指股东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而!共益权。所谓共益权,
间接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请求查阅账簿的权利等。共益权实际上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种体现,该种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利益使股东间接受益。
大)会的决定事项有表示同意或!
不同意的权利。原则上股东的表决权不受限制、剥夺;表决权可由股东亲自行使,也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行使的原则有股权平等原则、多数决原则。通常情况下,体现为“一股一权”或者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形成一项决议需要多数股份的股东出席,并经出席股份多数通过。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
大)会选举公#
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任职资格的股东,可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又一项重要权利。
复制权。即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普遍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查阅,而且该权利不能以公司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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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提议权。我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十&
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条)。
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公司*
立法赋予股东个人诉权,即当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应负责任而公司未予追究时,可由股东为公司提起追究其责任的诉讼。此外,当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条)
二、股东权的法律性质
关于股东权的法律性质,学界认识不一。!
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属于社员权的一种,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该说被称为社员权说。%
笔者认为,上述对股东权或股权的认识产生的差异,原因在于对股东权或股权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正确的把握,以致认为股东权就是股权,股权就是股东权,当然,对其法律性质的认识也就千差万别了。本人主张,对股东权法律性质的认识,应根据股东权的内容,进行具体地分析。股东权兼有所有权和社员权的性质,其中,股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其他股东权(包括自益权、共益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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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是因为股权具有所有权的全部特征。
股东完成出资后只能对作为公司给付对价的股份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股东在公司中所体现的唯一的所有权。股份并不是一种代表金钱的数额,它是用以定义或用来计算股东在公司里利益的方法,它还代表一个成员应该付出或已经付出的对价,并提供利益分配的计算依据。由股份构成的股本虽然可以称作责任形式,但它不是公司的债务,并且在公司清算时,股东可以收到公司偿付公司债务和责任后的剩余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分享公司的财产。因此,股东仅拥有代表在公司利益的股份的所有权。
!股权的主体符合所有权主体的特征。在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泛指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股权的权利主体是拥有股份的股东,义务主体不仅是公司,而且包括除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之外的所有人。股东完成出资后,取得代表衡量公司财产权益的股份,对股份的所有权不容任何人破坏。
#股权的内容包含了所有权的全部权能。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
)),特区经济!
际上的占领、控制;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处分就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股权的内容能够体现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应有的内容,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且这四项权能不仅可以合并起来行使,还能分开单独行使。如股权的托管,实际上就是将股份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和使用权能让渡给托管方,委托方继续保有股份的所有权。股份的转让是一种典型的所有权处分行为。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是通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来实现的。出资证明书就是一种资本证券,具有证券化的特点。证券票面上记载的内容就是股东享有股权的基本凭证。因而,具有可转让性。股权是能够为股东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具有一定的价格,因而股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虽然股东转让股权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但这并不意味着转让人意图转让股权而其他股东不同意时就不能享有出让自己股份的自由,相反,此时不同意转让给第三方的股东必须购买转让方欲转让出的股份,想要出让股份的股东还是可以实现转让的意思的。当公司股东死亡时,其在公司的股份与其拥有所有权的其他财产一道可以为其继承人进行继承。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股权转让是自由的,是不受禁止的。
综上所述,股东拥有所有权的只能是已经独立于公司本体的股份,对股份的所有权才是股权的真正意义。
!’其他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
所谓社员权,又称成员权,指社团法人的社员(成员)对社团法人享有的独特民事权利。无论是营利性社团性法人,还是公益性社团法人,其社员均享有社员权。社员权与物权有别,这是由于社员对社团法人出资、取得社员资格后,对其出资丧失了所有权,而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社团法人则对社员的全部出资及其孳息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社员权亦非债权,这是由于债权是由交易法或行为法规定的,而社员权是由团体法或组织法规定的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
其他股东权是投资者在出资或认购股份,获得股权,拥有股东身份后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股东的身份即公司的成员而取得的,是区别于股权的一种社员权。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支配是间接的,而不像所有权那样由所有者直接支配财产;并且股东的间接支配是以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实现的,且支配的是财产份额。由此可见,作为股东在公司中权利集中体现的其他股东权的性质只能体现为作为公司的成员的社员性。
其他股东权具有以下特征:
义务主体只能是公司。作!其他股东权的权利主体是股东,
为公司成员的股东只对公司享有权利,也只有公司才是股东权所相对的惟一义务承担者。
在自益权中,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属于请
求权的范畴,而非支配权,并不是股东可以直接支配的、现实的权利。首先,这些请求权的实现必须是公司有利润、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的现实,而且还要通过股东(大)会的多数通过。这与股东可直接支配、处置的财产权利是不一样的。其次,分红请求权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没有传统所有权意义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因此,它不是所有权,只是表明股东因出资而在公司中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保障投资者投资后权益的手段。再次,分红请求权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不仅不能再分割成权能供他人使用,而且其与其他自益权与共益权互相联结在一起形成一个共同的权利体,股东不能单独地剥离这种权利。享有分红请求权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必然意味着股东享有其他自益权与共益权。反之亦然,股东不能将这种权益与其它股东地位分裂开来单独行使,包括自益权与共益权在内的权利,其本身不能独立转让或成为担保的标的,而且不涉及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的问题。这与股权的权能可以分离使用是不同的。
在共益权中,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查阅权、建议或咨询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和诉讼权都是社员权利,本身就是非财产性权利。
#其他股东权的客体是股东在公司中地位。在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中,股东行使权利与公司履行义务都是基于股东在公司中的成员地位所产生的。而股权的客体是具有所有权性质的股份。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股权与其他股东权(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辩证关系。股权是(’股权与其他股东权是相互独立的一对权利。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它代表了股东对可以表彰公司利益股份的权利,是股东的财产权利,它可以转让、赠与、继承。而其他股东权是区别于股权的一种社员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利。它代表作为公司成员的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是其拥有股权作为股东的体现。)’股权与其他股东权又是相伴而生的一对权利。股权是享有其他股东权的前提和基础,其他股东权是股东享有股权的体现和保障。股东的股权与其他股东权在保证公司法人独立性的基础上构成了股东对公司的全部权利即股东权。!
注释:中国法制出版社’!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北京:参考文献:
*%,张旭丽,/
*0,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的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
作者简介:张锋(,男,湖北嘉鱼人,襄樊学院政法%&2.年—)系副主任,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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