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邹勇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邹勇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邹勇全面、详细地了解了案件事实,对本案有了较为准确的了解。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邹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 被告人邹勇与“被害人”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是代理民事法律关系。
邹勇自2005年(并非起诉书所指控的2006年10月份)开始与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由邹勇帮助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销售玉米。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每销售一吨玉米邹勇提成3元。销售价格由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定,销售对象由邹勇找,货款回收由邹勇负责,货款回收的风险未明确约定。在双方合作的2年中邹勇平均月营业额约2000万,累计收回货款约5亿元。货款均及时支付给了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2007年4月邹勇与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总经理姚愈强进行了对账,对账结果为邹勇所代理的业务,应收货款为1493000元,姚愈强在对账之前和对账时多次表示日后将妥善处理邹勇未收回的呆账。对账后姚愈强要取消与邹勇的合作,另行委托他人代理销售和收
款。邹勇为能够保持合作、继续经营,先后两次借款筹集资金共计45万元,归还给了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总经理姚愈强仍然拒绝继续合作。此时邹勇因外有一百余万货款不能收回,内又经营不善亏损较大,且借款筹集45万元归还却仍然不能保住合作经营权。在深圳无事可做,只有离开深圳另谋发展,以赚钱还债。
起诉书认定邹勇与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与事实部分且缺乏证据支撑。相反,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总经理姚愈强在2009年12月21日向公安机关陈述,讲到“——江西很多司机从我这里拉走玉米,然后由邹勇帮我从这些司机手里收玉米货款,邹勇从这些货款里每吨提3元手续费”。姚愈强的这份证词清楚明确地证实了双方的代理法律关系。而代理收款的法律关系,是不能让代理人来承担未收到货款的法律责任,邹勇从法律上没有归还姚愈强104万元的法律义务。
二、 嫌疑人邹勇没有实施任何欺骗行为。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纵观本案邹勇既没有虚构任何事实也没有隐瞒任何真相:他的身份信息是真实的;他的业务交易是真实的;对于所欠债务,邹勇诚实地进行对账,出具了真实合法有效的欠条,邹勇离开深圳后一直是以真实的身份进行社会活动
(以真实的身份从事经营、以真实的身份购买机票出行、以真实的身份在宾馆开房休息等等);
邹勇更没有携款潜逃,邹勇离开深圳后回老家江西新余发展,期间一直以真实的身份居住、诚实本分地做生意以图赚钱还债。起诉书认定邹勇下落不明,我认为是不妥的,下落不明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可能是对于姚愈强来讲,他认为邹勇下落不明,而南山码头许多人都清楚邹勇回老家发展的事实,甚至姚愈强也知道,并于2009年4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且提供了邹勇在江西新余的信息。
法律也没有规定负有债务的人应当对权利人报告下落,故邹勇在法律上没有义务随时向权利人报告行踪。何况邹勇事实上也在离开深圳期间与姚愈强及姚愈强之子联系过。 退一步讲,即使是邹勇对于姚愈强下落不明,我们认为要构成合同诈骗,应该是携款潜逃,而不是下落不明。应该有两个要件;1、携带合同所获得的款。2、潜逃,即隐瞒身份逃离,躲避刑事追究。显然这两点均不成立。
三、 嫌疑人邹勇没有实施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
嫌疑人邹勇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从邹勇与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合作销售玉米的经营情况来看邹勇平均日收款额达数十万元,经常有欠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数百万元的情况,而且,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曾在2007年春节期间委托邹勇保管超过200万元的现金。这些情况下邹勇
都没有去占有,说明邹勇是没有非法占有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财产动机的。从控方提供的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账单,我们可以看到,2007年3月26日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在邹勇处应收货款金额为348万元,此后,金额不断减少,至2007年4月7日,该金额已下降为149.3万元。可见,邹勇是一直在积极归还欠款,所谓邹勇蓄谋诈骗货款是与事实不符的。另外,双方合作财务手续很不规范,邹勇如果有非法占有的动机只需不出具欠条,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就很难主张权利,邹勇没有这样做而是诚实地与宏成粮油有限公司进行了对账,并出具了149万元的欠条。邹勇之所以拖欠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104万元没有按期归还,实因邹勇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1、经营不善产生亏损。2、有大量债权没有收回。3、宏成粮油有限公司拒绝合作断其财路以致邹勇无力归还。
四、 嫌疑人邹勇没有非法占有宏成粮油有限公司的财产。 首先邹勇确认了所拖欠宏成粮油有限公司的金额,并向宏成粮油有限公司出具了合法有效的欠条
邹勇经营不善产生亏损。1、业务支出过大,经营中邹勇常年聘请5人以上在码头售货、收款。特别是拓展业务开支巨大。2、清收货款的成本太大。每吨3元的微薄收入,不足以应付支出。
2、有大量债权没有收回。甚至无法收回。我们不完全统计未收回货款达100万元。现已向法院提交有确切证据的就有 万元。
五、 嫌疑人邹勇对归还债务的态度。
邹勇为了能够归还所欠之149万元债务,努力谋求与宏成粮油有限公司的继续合作,四处借款筹集资金满足宏成粮油有限公司的还款要求。开始宏成粮油有限公司提出先归还20万,可以继续合作。邹勇就筹集资金归还了20万。后宏成粮油有限公司又提出还要再归还25万,才可以继续合作,邹勇又筹集了25万归还宏成粮油有限公司。但是宏成粮油有限公司又提出苛刻的合作条件,即日销售量不得超过300吨(如此销量邹勇是无法产生利润,无法清偿欠款的)。从以上邹勇归还45万元和积极谋求继续合作的事实可以看出邹勇归还债务的态度是积极的。
邹勇离开深圳后一直在积极努力做生意以设法归还所欠债务,只是自己境况没有改变,经济上仍然十分困难。
邹勇在律师会见时多次表示自己从来不曾想赖账,即使现在被关押也希望家人尽量想办法归还债务。
六、 “受害人”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态度。 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民事债权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其基于错误的认识,错误地进行控告并启动了
刑事司法程序。2009年11月5日,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总经理姚愈强与邹勇之父对欠款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为期8年的还款协议,并于同日归还了欠款17万元整。大连宏成粮油有限公司对邹勇因经济困难没有及时全部归还欠款表示理解,并对邹勇予以谅解,同时也向司法机关提交材料,要求撤回对邹勇的错误控告。
综上,被告人邹勇没有构成诈骗犯罪,建议合议庭对邹勇作出无罪的公正判决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
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
201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