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中共重庆市纪委关于贯彻执行
中央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
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的具体实施意见(试行)
我委于1997年10月以渝纪办[1997]65号文转发了中央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纪法复[1997]2号,以下简称答复):。根据该《答复》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答复》中的
第一条和第二条如何掌握和执行的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对贪污、贿赂数额不满5000元的党纪处分标准,在中央纪委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按下列数额标准掌握执行:
(一)贪污、贿赂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显著轻微的,可免子处分。
(二)贪污、贿赂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贪污、贿赂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二、贪污、贿赂数额在5000元以上,未被判处《刑法主刑,且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
称《条例》)第26条规定的减轻处分情节,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必须书面报重庆市纪委案件审理室研究答复(万县、黔江开发区所代管的县报万县、黔江开发区纪工委研究答复),不得擅自作出处理。
三、处理贪污,贿赂错误规定的违纪数额标准,只是违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方面,在实际执纪工作中,还应按照《条例》第26、27条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综合考虑:对犯有《条例》第57条第2款所列贪污专项款物和移民资金错误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四、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数额不满5000元者的政纪处分,参照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执行。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如果中央纪委有新的规定,以中央纪委的规定为准。
中共重庆市纪委
1998年4月29日
主题词:党纪 处分 意见 通知
中共重庆市纪委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印 (共印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