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梓宇培训协议及服务期约定需遵守
培训协议及服务期约定需遵守
2009-07-11 16:18 稿源: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 编辑: 滨海广播 主播:2007年5月,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郑志宏因辞职遭单位索赔1275万元,曾经在社会上引起争议。现实生活中,类似这样劳动者因违反培训协议或者服务期协议而被追究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例很多,上周六的“职场维权热线”中,天津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律师王勇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请听记者王岚岚的报道:
记者: 服务期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出资培训等特殊待遇,劳动者接受后,承诺在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支出培训费用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王勇律师说,根据这项条款,尽管员工享有绝对的辞职权,但是必须遵守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培训协议及服务期约定”:
(录音)劳动合同期限其实对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属于一般性合同,而服务期属于特殊性合同,特殊性的合同或约定强于基本性的约定。服务期的长短,比如说2年、3年、5年、10年,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由当事人去约定。如果劳动合同到期而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必须自动延续至服务期满。
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小刘2005年8月1号入职某电器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到2008年7月31号。期间,小刘参加了公司全程付费的出国技术培训并签订了培训协议,在2007年7月31号约定通过技术考核后在公司继续工作满5年。那么,尽管小刘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08年7月31号到期,但是根据培训协议,小刘应该为公司服务到2012年7月31号。
今年5月,东航甘肃分公司13名飞行员辞职一案尘埃落定,13名飞行员一共支付违约金约2590万元,因违反培训协议或者服务期协议而产生的违约金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王勇律师说,当员工违反“培训协议及服务期约定”提前辞职的时候,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获得违约金: (录音)违约金其实就是员工没有履行合同给你造成损失的一种赔偿。但是违约金的数额有明确规定,必须是相当于培训费用。如果培训费花了12万块钱,那么约定违约金的上限是12万块钱。但是这并不是一个总数,违约金数额随着服务期履行的期限是递减的。假如说5年服
务期约定12万违约金,如果干了2年半辞职了,那这种情况下刨去2年,他应该承担6万块钱违约金。
王勇律师还提醒说:
(录音)除了违约金以外,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由于违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外,员工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