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形式的比较与选择
2011年9月
总第173期)(第9期,
【管理学与企业发展】
社会科学家
SOCIAL SCIENTIST
Aug.,2011
(No.8,General No.172)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形式的比较与选择
李玉文
(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形式的选择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向联合需要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各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主要有联合会、协会、联合社三种形式,三种联合组织在组织属性、行为目标、运作机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选择何种形式的联合根本取决于何种联合组织形式更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社员利益最大化之愿望。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协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具有组织包容性、服务与经营兼容性、成员利益的一致性、社员控制性等诸方面优势,更有利于实现社员利益最大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向联合应当选择的有效组织形式。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组织形式;联合社;社员利益最大化中图分类号:D306.3;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1)09-0110-04
近几年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各地的迅
速发展,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发达与普及的地区相继出现了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向着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合作迈进。然而,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作出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这些自发产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尚面临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形式的选择作为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的组织属性、行为目标、运行机制、治理结构等制度安排的首要前提,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形式的比较与分析,力图探寻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联合的有效组织形式,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立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的顺利发展提出建言。
式各异,存在着很大差别,以名称区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它是我国出现最早、影响力亦较大的一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形式,尽管采用这种联合形式的合作社联合
会员构成、制度设计等方面存诸多差组织在发起设立、
异,但冠以联合会名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几乎
安徽、河北、湖北、山东、辽宁、上海等省、市。遍及浙江、
在这些地区,一些地方已经按照各级行政区划设立了乡县、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浙江、河北、湖北等镇、
省还成立了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2010年3月,全国百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更是在北京举办了发展论坛,发表了《北京宣言》。[1]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协
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这种联合形式的地方主要集中会。
在黑龙江、山西、重庆等省、市的部分地区,其中黑龙江省于2010年1月29日成立了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协
[2]
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社多分布在北京、江苏、河南、湖南、甘肃、吉林、福建等市及山东、黑龙江的部分地区。省、
一、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二、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的主要区别主要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各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形
收稿日期:2011-07-16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6BFX031)、中华供销合作总社研究项目“农村(项目编号:2008GXZS0826)研究成果之一经济合作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李玉文(1961-),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安徽财经大学农村经济发展研究院兼职研究员,研究方向:公司法与企业法、合作经济。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形式的不同反映了农
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的不同制度安排,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的实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三种联合组织在制度安排上主要存在着以下主要区别:
1.组织属性不同
《民法通则》的划分标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社按照
会组织依其组织属性可分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作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若干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涉农企事业单位和农业大户自愿联合起来的民间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亦具有社会团体法人性质,登记管理机关同样为民政部门;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由同行业若干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上下游产业链条内的公司、企业共同组建的,兼具对内服务与对外营利双重属性的合作社法人,属于特殊类型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行为目标不同
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的组织属性相一致,三种不同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的行为目标各有差异。
(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倾向于搭建为会员提供服务和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沟通和交流的平台,自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律、法规和国联合会,该联合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
家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弘扬合作精神,宣传
帮助、引导、教育、服务广农民专业合作社文化,团结、
大会员,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民专业合作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其业务范围包括:(1)开展合作社自律管理,建立自律机制,倡导守法经营,开展诚信服务,维护合作社良好的社会形象;(2)积极向政府及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3)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产业整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合作社事业;(4)组织会员开展合作社知
农业科学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知识的教育识、培训,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5)引导会员开展规范化运作、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搞好产品质量安全;(6)为会员制定标准、产品认证、项目论证、品牌宣传、产品推介、市场开拓和信息咨询等提供服务;(7)沟通会员与科研部门、营销企业等单位的联系,帮助会员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和产品推销,开展经济协作;(8)开展合作社绩效评价;(9)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事项。[3]
(2)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行为目标基本是行业
协会的延续,为会员提供服务、协调内部关系、协助政
府对合作社进行管理是其主要追求。如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该协会的宗旨是联合黑龙江省广大
协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统筹、
指导、服务,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规范化,农民收入最大化。其业务范围包括:(1)发挥联接政府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协助政府对合作社进行有效管理,开展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建设工程,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2)搭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升级管理平台,协助政府对合作社进行认证考核、信用评定和培训服务;(3)支持和指导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建立
养殖、加工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4)种植、
搭建农产品供销平台,组织省内农副产品展销会和洽谈会;开展会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咨询服务;(5)建立农业信息咨询网络,为会员提供市场供求信息服务;为会员提供
新品种国家政策和法律知识咨询服务;提供新技术、
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等;(6)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科研攻关和成果转化;牵头组建产学研联合体,不断提升会员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产品标准化程度,打造精品工程,不断推进会员企业发展与升级;(7)搭建信用合作平台,为会员广开资金渠道,筹措资金,解决资金难的问题。[4]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行为目标分为两种情况:不从事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联合社主要为成员社服务;从事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联合社在为成员社
由于前者与农服务的同时自身也有着经济利益追求。
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没有实质区别,本文只对后者的行为目标进行分析。后者如全国最大的蚕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江苏民星蚕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该联合社由江苏省东台市民星蚕业专业合作社和江苏苏
联合南京、南通、苏州、徐州、盐城等五个农集团牵头、
大市26家蚕业专业合作社共同创建,拥有注册资本金5108万元,其目标是通过强强联合,创建驰名商标、统一品牌、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市场拓展,延伸后道加工,协调茧丝绸区域运作,形成区域规模,扩展为农服务范围,深化为农服务内容,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寻求产业突破和发展。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成员单
市场信息咨询服务;引进新品种、新技位提供技术、
术,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组织农资供应、创优创牌、拓展国内外市场。[5]
3.运作机制不同
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运作机制的不同主要表现在联合组织的设立、财产构成与治理结构等几个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运作机制大同小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与协会联合的设立,多是在政府(政府涉农部门)的推动和引
导下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而成;联合会与协会的财产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费和政府的财政支持,其作为非经营财产,主要用于维持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转;由于联合会与协会是一个不从事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组织,其组织机构主要为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决议对会员合作社有指导意义但无强制约束力,理事会作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在执行社员大会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的同时,又要代表会员的利益对会员负责,在许多情况下还要接受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代行政府对农业、农民合作社的部分管理职能,对政府负责,具有或强或弱的公共
除却非经营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营性的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固然有政府的推动与引导,但更重要的是同类农产品合作社或同一农产品产业链条上的合作社与企业基于产业规模扩张和产业链条延伸的经济利益考量而志愿联盟;联合社成员合作社的股金出资和政府的财政支持资金构成了联合社法人财产,联合社以其独立的法人财产在为社员服务的同时自己也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并以联合社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合社不以对社员盈利为目的,其税后可分配利润按社员的参股金额和社员与联合社的交易量分配;联合社的组织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为联合社权力机构,决定联合社一切重大问题,社员大会决议对联合社和社员具有约束力,理事会是联合社经营决策机构,对内执行联合社经营管理事务,对外代表联合社从事民事活动,监事会为联合社监督机构,对理事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者之间围绕着联合社社员的利益和意志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权责的分工、衔接与制衡。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协会属于非营利性联合组织,纯服务、不营利的制度架构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协会只能是松散型合作联盟,服务会员与管理会员的双重职能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协会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特质;经营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属于营利性联合组织,共同的经济利益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必然成为紧密型合作联盟,营利组织的行为方式与合作社法人的特性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必定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经济组织。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形式的选择
诚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协会、联合社都表达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壮大实力实现社员利益最大化的愿望,均可以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联合的组织形式选项。但是,正如前文所述,这三种不同形式的合作社联合组织之间毕竟存在着较大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何做出选择?
选择何种形式的联合根本取决于何种联合组织形式更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社员利益最大化之愿望。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
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服务的提供者、
经济组织,其自身就是农业市场化和产业化经营发展的产物,也是处于弱小地位的一家一户的农民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法律层面为农民选择。[6]尽管
专业合作社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保障,从中央到地方
财政、税收、信贷等各方面对农民专各级政府在政策、
业合作社给予了大力扶持,但在市场层面,作为市场
组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尚不主体而存在、
具备足以与国内相关企业相竞争、与国际农业巨头相抗衡的经济实力,难以有效改善社员的弱势市场地位,无法扭转社员利益被蚕食、生产与发展空间被挤压的被动局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联合组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组织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扩大互助合作群体,凝聚内部向心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确保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进而满足合作社社员的利益最大
农民专业化需求。从有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来考量,
合作社联合社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具有更多的优势:
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具有组织包容性
组织作为按照一定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群体,实现组织宗旨的系统差异决定了群体成员的不同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旨成。
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实现这一宗旨的组织系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间的非经营性松散型联盟,虽然因联合会和协会的宗旨与政府服务“三农”政策相重合,政府涉农部门参与其中,或多或少地利用行政影响力将一定行政区域内的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乃
农村信用合作社纳入其中,但联至于将供销合作社、
合会和协会的成员绝大多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少有涉农公司、企业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宗旨也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实现宗旨的组织系统却是经营性的合作联盟(纯服务的非经营性联合社除外),为追求经济规模扩张,经营同类农产品的合作社可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实行跨区域联合,为实现产业链延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吸纳同一农产品产
中、下游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企业入业链中的上、
社。这种合纵连横式的联合系统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具有更强的组织包容性,那些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营事业具有前后衔接关系,愿意成为农民专
利用者的合作业合作社联合社经营与服务的提供者、
社、公司和企业均可自愿成为互助合作的一员。
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具有服务与经营兼容性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协会只为农民专业
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和咨询、内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
外部关系协调等非营利性的基础服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方面可以通过设置的内部职能部门向联合社成员提供此类基础服务,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还可以通过自身的营利性经营活动获取利润,将利润按照联合社成员的股金比例和与联合社的交易量(额)在成员间进行分配,并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量化为合作社社员的收益,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收益最大化需求。显然,这种集服务与经营于一身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仅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协会更有利于合作社社员与市场的直接对接,而且其较强的市场运作能力也更有利于保障合作社社员经济利益的实现。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具有成员利益的一致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协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由于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其处理内外部事务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很大限制,既不能对外进行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也无法对内与其会员合作社形成具有法
它只能算作一个律约束力的经济契约关系。实际上,
为会员提供基础服务、协调会员关系的松散联盟,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协会的会员合作社在多数情况下仍需面对市场独自苦斗,很难形成在市场上具有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较大话语权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社作为合作社法人,具有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由于其法人财产来自于全体成员的共同投资(股金),经营成果最终都要由全体成员共同分享,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对内对外发生经济交往,都是
基于全体成员利益为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经济利益。
的一致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有能力将其自身资金、人才、技术优势与全体成员的市场要素相结合,与成员共同构成一个在特定区域的同类农产品市场中
连通上下游产业链、实现利益共赢具有较大话语权、
的互助合作联盟。
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具有社员控制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既具有来源于内部成员服务需求的内生性服务职能,
参考文献:[1][2][3]
刘家琴. 百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发展论坛举办[N].农民日报(网络版),2010-03-26.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成立[J].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0,(2).
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DB/OL].中国农经信息网,http://www.caein.com.
又有来自于政府涉农部门管理需求的外生性管理职能,外生性管理职能或多或少地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
“婆婆”、管联合会和协会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的
理者身份,在一些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会失去对联合会与协会的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虽然也时常面临着来自于政府涉农部门的外生性管理
独需求,但其作为由成员合作社出资(股金)设立的、
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合作社法人,不是成员合作社社员的管理机关,而是由其法人财产的最终所有者———成员合作社社员实行自下而上控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联合社的控制是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控制间接实现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奉行的基本原则,自愿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通过社员大会对是否加入联合社作出决议。成员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共同组成联合社社员大会,行使决定联合社一切重大问题和选举、罢免合作社理事与监事等方
在对联合社理事、监事失去信任时,可以罢面的权利。
免其职务;在对联合社经营失去信心时,成员合作社社员大会可以决议退出联合社;在联合社不能保障社员利益或者损害到社员利益,而联合社社员大会不能
合作社交易,有效控制时,社员可以选择不与联合社、
“用脚投票”方式抛弃联合社甚至可以退出合作社,以
和合作社,用自力救济手段保障自己利益的实现。
正式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具有上述优势,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协会更有利于实现社员利益最大化,因而,笔者认为,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向联合更为有效的组织形式。
当然,笔者尚需申明:本文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绝不同于我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产生的各种合作社联合社,它不以弱化成员合作社、社员的财产权利为前提,不实行自上而下的领导与控制,联合社与成员社、社员皆为平等民事主体,
责任各自独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代行财产、
政府管理合作社和社员之责,不受政府控制,并非不受政府管理,不需要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尤需政府的服务和扶持,通过服务、扶持联合社惠及社员是政府的责任。
[4][5][6]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招聘启事[DB/OL].应届生求职网, http://www.yingjiesheng.com.
姚建洲. 江苏民星蚕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举行创立大会[J].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2010-01-20.
赵铁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形成与实践[J].经济研究参考,2008,(31).
[责任编校:周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