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诉讼时效制度精编基础讲义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四节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有以下特点:
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相关考点】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原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
3.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同
可以援用的
主体不同
法律效力不
同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性质不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考题·单选题】甲将行李寄存于火车站寄存处,提取时被告知该行李丢失。甲要求寄存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期间。寄存财物丢失,因此诉讼时效为1年,选项A正确。
3.长期诉讼时效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
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考题·单选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8年试题)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最长诉讼时效。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从1988年2月8日起),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般情况
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
的请求权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
求权
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
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
求权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依法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
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
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
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2009年试题·旧)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
的请求权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
起算
可撤销合同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
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考题·单选题】(2007年试题)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短期诉讼时效。根据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在2007年3月27日知道权利被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年3月27日~2008年3月27日。
【考题·单选题】(2010年试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请求权,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应当分期分别起算
B.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请求权,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就被债务人明确拒绝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日起算
C.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且侵害人明确的,从受伤之日起算
D.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A表述错误。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举例】在保管合同中,权利人在07年1月1日知道保管物丢失,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2008年1月1日。如果在7月1日到7月20日发生洪水,导致权利人无法请求权利,此时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顺延20天。
如果6月20日到7月10日发生洪水,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则进入7月1日后的10日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地震、洪水和战争等。
2.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考题·单选题】(2002年)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中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本题中,乙出差遇险虽属不可抗力,但没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仍为1年。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
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提起诉讼(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
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
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4)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申请仲裁;
②申请支付令;③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④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
务人失踪或死亡;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⑥申
请强制执行;⑦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⑧在诉讼中主张抵
销;⑨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
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
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
当事人一方提
出请求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
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
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
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义务人同意履
行义务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考题·多选题】(2009年)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甲分文未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产生时效中断效果的是()。
A.乙在大街上碰到甲,甲主动向乙表示将在3日内支付约定的利息
B.乙以特快专递发送催款函件给甲,甲签收后未拆封
C.甲遇到车祸,变成了植物人,且没有法定代理人
D.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中断。根据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本题中,选项A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选项B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选项C是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选项D属于提起诉讼。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一般情形
连带债权
债务
代位权诉
讼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
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包括:普通、短期、长期、最长)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
【例题·单选题】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决议合并为丙公司,随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于2010年1月5日向所有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公告。其中,丁公司于2010年1月10日收到了通知,并于2010年1月15日看到了公告。此前,甲公司欠丁公司一笔货款已到期,丁公司对该项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中断日期是()。
A.2010年1月1日
B.2010年1月5日
C.2010年1月10日
D.2010年1月15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丙公司承担),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发出通知的行为),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中断。(注意:构成的含义。①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丁公司表示愿意偿还债务,则不属于“构成”,而是前述“义务人同意履行”②如果丁公司直接向甲公司主张,则属于前述“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