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谢洁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
张家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谢洁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 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家铭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张家铭索要钱财,张家铭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张家铭大喊救命引来路人廖玉群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3月1日上午,张家铭邀其表兄谢洁明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谢洁明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梁晓彬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张家铭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谢洁明在被梁晓彬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梁晓彬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三继续对张家铭进行殴打时,张家铭抓起谢洁明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廖玉群、小毛证言、鉴定书,被告人供述
证人廖玉群证言:2月28日下午5时许,我在文昌路路边的天天小吃店吃饭,突然听到有人在喊救命,便走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只见被告人(手指张家铭)背着书包和另外一个五大三粗的人,也就是张三站在一起,我走过去听见张家铭在讲:“我又不认识你,为什么要给你钱?”张三讲:“你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给哥儿们花花,不给的话,嘿嘿,给你吃点苦头。”后来旁观的人多了起来,张三便对张家铭讲了一句:“你等着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扁你”后转身离去。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人小毛证言:在3月1日下午8点多一点,我当时在报亭里看书,突然听到马路对面有人大声在吵,我便出去望了一下,看到的情景是:张三在殴打张家铭,要张家铭把钱交出来,梁晓彬拉住了谢洁明的左臂,后见谢洁明拿出一把水果刀对梁晓彬讲:“你让开”。梁晓彬讲:“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怕要出事,刚要跑过去拉住他们时,又见谢洁明已经捅了梁晓彬一刀。接着,他扔下水果刀边跑边喊:“报警!报警!”然后就跑到电话亭打电话报警,只听见张三在喊“打死你”,又听见张家铭在讨饶,我腿不好,跑得慢,跑过去想阻止张三时,又看到张家铭从地上摸索到一把刀刺了张三,然后满脸是血,手里拿了刀子坐在地上。五分钟后“110”来了。
鉴定书:鉴定书三份。
第一份:桐乡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
被检验者:张三,男,21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
结论
张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 医 师)
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
被检验者:梁晓彬,男,24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梁晓彬之损伤符合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重伤。
鉴定结论
梁晓彬之损伤为重伤。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 医 师)
第三份:活体损伤鉴定书
被检验者:张家铭,男22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张家铭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
张家铭之损伤为轻伤。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 医 师)
被告人供述:
张家铭: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三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
谢洁明: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当时张三正在殴打张家铭,我是想上去帮张家铭阻拦张三的,但是梁晓彬拼命挡住我,我没有办法,只好用刀刺他。 我认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Question:双方争执焦点:正当防卫或故意杀人?
公诉方:故意杀人罪
辩护方: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