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李天一的"我要吃饭"说说看守所的伙食标准
(2013-07-21 15: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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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在第23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随后出台的《实施办法》第25条则具体列明,“人犯给养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人犯给养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厅、局根据物价等情况商定。”
1996年的公安部《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则将伙食费分类为“包括粮食、蔬菜、食油、肉、蛋、鱼、豆制品和调味品等”。
但上述伙食费具体的量化标准,网上的公开资料中,只找到一份2006年5月16日由公安部制定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按公斤/月计,分别为粮食17-20,蔬菜10-20,食油0.25-0.5,肉食1-2,蛋或鱼0.5-1,调味品适量。
但这一具体的量化标准还必须要落实到财政经费上。同样,网上对于具体的财政经费也同样仅有零星的一些资料。
比如,根据一份1988年6月份的北京市《关于调整在押人犯给养费标准的通知》可知,1988年7月起的每人每月伙食费标准为:一般人犯29元,病犯36.5元,重要政治人犯39.5元,外籍人犯45.5元,吃西餐的外籍人犯49.5元等。
而直到1996年,北京市财政局在《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拘押收教场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的通知》中,才根据前述的《伙食实物量标准》要求,将每人每月的标准提高到130元,其中伙食费105元。
这一标准,直到2011年才再次修改为,根据北京不同地区,将伙食费由170-200元提高到190-224元。
但即使按照最高的224元标准,在现在的物价条件下(北京最近每公斤大白菜需4元,米4.8元,面粉3元,金龙鱼食油每桶80元,猪肉12元,牛肉22元),要真正落实公安部的《伙食实物量标准》,怕是困难还真的不少。即使按照这一标准,每月1-2公斤的肉,0.5-1公斤的蛋与鱼,能没饥饿感?
因此,如果不考虑各地由人犯的家人定期向看守所的人犯寄放金钱进行贴补以改善伙食条件这一广泛存在的潜规则,正当能吃之年的李天一要喊出“我要吃饭”真的没什么不惊小怪的。
其它的,本人就不想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