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构成要件_徐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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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
构成要件
■徐宗杰
摘要:文章根据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分别考察了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对于那些符合本身违法原则知识产权人如果实的,只要行为人为知识产权人即可认定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对于需要根据合理原则进行判定的,施了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就可认定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关键词:滥用知识产权;垄断;构成要件;市场自由竞争
逐利是人的天性,知识产权人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出现滥用知识产权形成垄断的情况。将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纳入反垄断法规,可以有效防止其带来的危害。2008年我国出台的《反垄断法》确立了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反垄断审查。但《反垄断法》只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规制略首先要解决显不足。要进行有效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构成要件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将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
1.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构成要件判断知识产权的行使是否构成滥用知识产权垄断一般有2个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应用在知识产权领域,是指某些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不用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就被推定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对那些滥用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行为就需要使用本身违法原则。
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在不同经济时
期,同样的市场占有率不一定都构成垄断,合理原则对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滥用知识产权垄断更具灵活性。合理原则要求对行为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个案分析,评估其对市场的影响,以决定该行为是否触犯反垄断法。
2008年我国出台的《反垄断法》,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均有体现。因此,在探讨构成要件时,如果行为直接符合本身违法原则,可以直接认定构成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当然这里的主体必须是知识产权人;如果不符合,就需要根据合理原则对该行为进行分析,而这需要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构成要件进行仔细探讨。
2.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具体构成要件(1)主体方面。①主体范围。
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主体是知识产权人,主要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也可包括特定情形下的知识产权被许可人。
在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提出了文化市
场是新兴市场,作品是作者经营的商品的观点,并得出了作家是文化市场中的《最高人商品经营者的结论。该案还被民法院公报》公布,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作家属于经营者结论的肯定。按照法院的判决思路,对于商标权人和专利权人,自然也可成为经营者。虽然王跃文案涉及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2部法律本质是相通的,2者所规范的经营者概念自然也相同。
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可否成为主体,本文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存在可能性。如被许可人反过来也可能要求许可方不从事有关竞争行为,但这种不竞争义务若超出了专利权的范围,同样会被法院判为专利权滥用。Comptonetal.v.MetalProducts,Inc.案中,有关许可协议包含以下内容:在Compton有权获得许可使用费的任何期间内,没有Joy的事先同意,Compton不得从事与许可类型设备制造或销售有关的活动,也不得与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从事设备制造或
作者简介:徐宗杰,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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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个人、公司或实体发生经济上的关系或为他们提供任何建议或帮助。该案中二审法院认为Joy滥用专利权垄断。1999年日本的《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指出,在从事技术交易的过程中,如果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背离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相互限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活动,或者订立具有排除第3方效果的协议,会对特定技术和产品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我国《反垄断法》使用的经营者一词也可解释为包括特定情形下的知识产权被许可人。
②主体资格。
在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的情况下,主体只要是知识产权人即可,对主体的其他条件不作要求。而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情况中,主体还要求其对相关知识产权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知识产权人并不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当然的市场支配地位。美国1995年《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规定“拥有知识产权不应被假定为当然具有市场支配力”。
知识产权人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需要根据合理原则对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在确定相关产品市场时,可替代产品的确定至关重要,只有知道了可替代产品的范围,才可以确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大小。而可替代产品的确定需要考察可替代产品与知识产权产品是否具有需求的可替代性和供应的可替代性。知识产权人销售知识产权产品的范围可以用来确定知识产权产品的相关地域市场。对于相关时间市场,美国反垄断法认为相关市场限于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的考察,并不包括时间的影响。欧盟的反垄断立法与实践也没有关于相关时间市场的考虑。但本文认为,时间因素对于确定知识产权相关
市场仍具有一定意义。因为知识产权常常与技术有关,存在一个时间的问题。
在分析完相关市场后,就需要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界定。在确定市场支配时,美国反托拉斯机构和法院通常要考虑多种因素,其中市场份额即特定企业所控制的某一相关市场的百分比通常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欧盟在评估市场支配地位时也是从分析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开始的。相关企业进入某种知识产权市场的难度是分析知识产权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进一步条件。
我国《反垄断法》将滥用知识产权垄断作为反垄断法审查的一般除外情况。从中可以看出,我国也认为知识产权人一般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而要判断知识产权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情况,我国《反垄断法》与国外立法类似也是从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2方面进行考察。
(2)客体方面。
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客体包括他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市场自由竞争秩序。反对垄断、维护竞争机制是反垄断法的基本目标,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目标。如果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仅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那么受害者只需根据传统民法的侵权原则进行救济即可,无须反垄断法的介入。只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人损害了市场自由竞争秩序,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时,作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的经济法下的反垄断法才有介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为仅仅依靠传统民法不能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主观方面。
滥用知识产权垄断无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有的学者认为需要对主观要件加以严格,归结为恶意。但本文
认为不需要考虑主观要素。
在讨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时,必须具备反垄断法的视野。而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结果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分析滥用知识产权垄断时,只需要考虑个人利益的获取是否阻碍了市场自由竞争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反垄断法只要对知识产权人产生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即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使得人的心理状态的考察变得更具难度。而追求整体效率的理念也驱使经济法责任的客观化,即在某些场合下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中存在着很大的运用空间。
在反垄断法中,根据行为的客观经济结果分析该行为是否构成垄断是该法的传统。如果将行为人的主观要件限定为恶意会导致不同行为人相同的行为因为主观动机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反垄断法的存在本身就是矫正正义的体现。相对于知识产权人,社会公众是弱势群体。反垄断法需要对市场上的强势主体作出一定的限制。反垄断法在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进行规制时,不考虑权利人的主观因素,正是矫正正义如果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体现。因为,
需要权利人的主观恶意,那么受害者必须证明权利人实施了企图垄断的故意行为,但在实践中要证明权利人的恶意并非易事,且缺乏可操作的规则。
美国2007年《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竞争》报告中讨论了有关单方拒绝许可行为的柯达案。报告指出,法院试图通过分析被告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动机或意图,确定被告拒绝许可行为是否违反谢尔曼法,与反托拉斯法根据行为的客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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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河航道岸线资源优化配置步骤内河航道岸线资源的优化配置主要分2步进行:①利用优化配置模型,在资源总量约束的情况下求出各种类型岸线的配置量;②结合岸线的等级评价结果和各种类型岸线配置量,具体规划每个评价单元。
(1)基于总量约束的各种岸线类型资源配置。
由于内河航道岸线资源供给—需求平衡模型受到的约束条件较多,涉及社会、经济、环境各个方面,据此资源、
供给—需求平衡配置模型的目标为:
P1:岸线资源的经济产出总和达到当年期望产出G0;
岸线开发、维护、管理总费用不P2:
高于当年投资总额E0;
P3:港口岸线的吞吐量应满足当地吞吐量的需求预测值P0。
综合(1) ̄(10),内河航道岸线资源供给-需求平衡配置模型为:
minZ=P1d1+P2d2+P3d3
---
s.t.
燮6
燮燮燮jj燮燮j=1燮燮6燮燮燮
j1j燮
燮j=1燮燮
+燮
燮
113燮燮燮燮Σ燮Σ44燮Σ
燮Σ
燮Σ燮Σ燮Σ燮Σi=1燮Σ燮燮燮
j燮j
燮燮燮6燮燮
j燮
燮j=1燮燮燮燮j燮燮燮燮燮j
Σxg+d1-d1=G0
Σx(e+e+e)×110%+d-d=E
2j
3j
2
2
--+
0
-+
4.小结
本文将定量分析的方法引入内河航道岸线资源优化配置中,丰富了内河航道岸线优化配置研究理论。同时,建立基于目标规划的供给—需求平衡配置模型,以解决在总量约束条件下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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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岸线资源优化配置问题。根据该模可信度将大大型的计算结果的科学性、
高于传统经验决策结果,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决策失误,降低经济损失,为实际规划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pX+dd3=P0sX+s5X5
Σ
ΣΣΣΣΣΣΣΣ
ΣX
×110%叟S0
i
X/q叟ηj
ΣX=Q
0
X燮1.1qjX叟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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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比如,拒绝知识产权许可影响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而滥用知识产权垄断中的搭售影响的则是知识产权非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
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构成要件中包含了因果关系,即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行为与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他人权利以及市场自由竞争秩序后果需要存在因果关系。
(编辑胡峰)
进行资源优化配置。
为了能够严格遵守内河航道岸线资源的开发原则,充分发挥岸线资源的最大价值,做到物尽其用,具体进行岸线资源优化配置时,应根据岸线综合等级与岸线利用类型匹配机制寻求岸线资源利用综合效益最大化。
原则上,等级越高的岸线应优先规划为对岸线质量要求较高的利用方式。Ⅰ级、Ⅱ级岸线应依次优先规划为港口岸线,Ⅱ级、Ⅲ级岸线应依次优先规划为工业及仓储岸线,Ⅲ级岸线应规划为工程设施岸线,Ⅳ级岸线应规划为生活岸线、生态岸线、预留岸线及自然岸线。在实践运用中应结合评价单元的划分情况具体分析,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内河航道岸线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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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求解以上多目标规划模型可以得到规划研究范围内各种类型岸线资源的规划配置总量Xj。至此,内河航道岸线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尚未完成,具体每个评价单元应配置成何种类型岸线还需进一步规划。
(2)基于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原则
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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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进行分析的传统相背离。我国2008年出台的《反垄断法》对于各种垄断形式都没有规定主观要件,这不是立法者默认存在主观要件,而是立法者认为在考察垄断行为时根本不需要审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4)客观方面。
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行为人必须要有实施危害或可能危害他人权利和
市场自由竞争秩序后果的行为。客观方面包含了行为与后果2个要素。
根据合理原则,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构成垄断,必须有一定的危害性。而知识产权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市场自由竞争秩序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其中市场自由竞争秩序包括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和非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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