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关于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解答
来源: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6-01
http://220.178.124.33:7001/n7216006/n9984511/n9984835/n19771699/19774656.html
一问: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答:我市现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是2006年制定。实施几年来,对推动物业市场发展,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和收费行为等起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住宅小区建设规模、标准、档次不断提升,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原实施细则与现行物业管理范围已经不相适应,不能全面包含物业服务的内容。2010年1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新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省条例有关规定内容,原实施细则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因此,需要从政策法规、管理方式、收费范围、责任与义务以及我市实际情况等方面,重新修订出台《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问: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0〕75号)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定价形式属于政府指导价。新颁布实施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如何理解政府指导价?
答:指导价不是最终定价。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具体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以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新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物业管理行业利润水平为5%,这就决定了物业管理行业是微利行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价部门根据物业服务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规定的利润制定一个基准收费标准和一定的浮动幅度,划定一个合理区间对物业收费最高标准作出规定。
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
四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包含那些项目?
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价房〔2005〕154号)文件规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问:物价部门与房产部门如何加强物业管理?
答:根据省条例规定,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物价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职责,房地产管理部门为物业小区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物价部门根据等级标准制定各等级物业收费的指导价标准并对其监督管理。
六问:修订完善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修订原则坚持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相统一、管理服务成本与实际收费标准相衔接,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确
定。
七问:物业服务收费水平总体是上升还是降低?
答:修订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总体比现有收费标准有所降低。例如:我市多层、高层现一级物业综合服务费现收费中准价为0.70、1.20元/平方米,修订后维持原标准,二至四级每平方米提高0.10元。但修订后的物业综合服务费包含了原有的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所分摊的综合能耗费用。根据物价部门对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费用的成本监审,目前我市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运行公摊的综合能耗费用约在0.15元—0.20元/平方米。
八问:修订完善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有哪些?
答:本次修订围绕近年来社会反映较多的问题、管理中发现存在的不足作为修改的重点,主要在收费管理方式、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地面、地下停车收费标准以及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等方面。目的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从而逐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
九问:如何理解物业综合服务费的“一费制”?
答:针对目前物业收费管理中公摊费用收取不统一,操作不透明,收缴率不高,业主与物业企业矛盾较多的状况,把现在小区共用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收取的公摊费用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中一并收取,不得再另行收取公摊费用,实行物业服务收费“一费制”。一方面,简化了收费方式,增加收费透明度;另外一方面,也有助于强化物业管理公司内部管理,减少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费用支出。
十问: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是如何进一步规范管理的?
答:目前执行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对地下停车收费没有具体规定,住宅小区停车管理中,地面车辆乱停放、地下车库闲置、地下停车收费价格混乱等问题比较突出。为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一方面,区别住宅小区地面、地下车位规划配比情况和小区住户基本需求,实行地面停车不同收费标准,地下停车(包括地面室内停车)统一标准。统一制定、规范住宅小区地面、地下、已售、未售车位的收费指导价标准。另一方面,为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满足业主基本需要,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十一问:地面停车收费标准是否有所变化?具体如何确定的?
答:在统筹考虑住宅小区有车住户和没有车住户的不同利益,老旧小区和新建小区规划建设标准不一、配套设施不同等情况下,区别对待,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充分利用价格杠杆,最大限度缓解停车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1、未规划建设地下车库以及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在30%以下(包括30%)的老、旧住宅小区,地面停车收费小车30元/月/辆,中型车50元/月/辆,维持原来收费标准不变。
2、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在30%以上、75%以下(包括75%),地下车库只能满足小区住户基本需求的住宅小区,小型车地面停车收费80元/月/辆,中型车100元/月/辆,地下停车180元/月/辆。提高地面停车收费,兼顾小区住户基本需求。
3、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达到75%以上,能满足小区住户需求的住宅小区,地面、地下停车统一为180元/月/辆。大幅度提高地面停车收费标准,引导提高室内(地下、地上)车库的利用率。
十二问:物业收费管理范围方面是否有变化?
答:依据最新公布的《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0〕75号),参照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此次修订中把别墅物业收费纳入市场调节价范围,由双方协商解决。积极推进市场化管理,减小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
十三问:对住宅小区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收益处置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首次把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即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十四问:物业费收缴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修订的《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物业费收缴起始时间。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十五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为坚持物业服务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大力推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鼓励通过市场竞争合理收费。我们在这次修订中明确: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参照《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价格即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十六问:目前物业收费在管理方式上是否有变化?
答:为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收费工作,将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的价格备案和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等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由各区实行属地管理。
十七问:《管理办法》实施后,与原有办法如何衔接?
答:为确保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能顺利实施,平稳过渡,我们采取不同时期、不同办法来逐步推进,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全面完成。具体为:
1、对《管理办法》实施后新建的、首次移交的物业服务收费的审核备案,严格按照新颁布修订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2、对《管理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有明确期限,并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新的《管理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按照新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十八问: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物价部门有何总体要求?
答: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逐步走进我们的工作、生活,在整个行业发展过程中,还亟须不断自我完善。为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服务等级标准和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另一方面要积极培育、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实行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发展、在竞争中规范,通过市场竞争,使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更加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透明、公正,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及房地产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合肥市物价局
二O 一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