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1、《纽约时报》登载的广告有不实之处,是否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州诽谤法是否违宪?为什么?
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了个人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所有其他自由的前提,涵盖了新闻,出版,游行,示威,言论自由更加主要的体现为一种政治性权利,是民主政治得以展开的前提。有了言论自由,人们可以对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提出意见和批评,公共信息得以充分的交流和传播,有助于建立一个理性的民主政府。纽约时报作为传播信息的新闻载体,更加享有这种自由。
我认为州诽谤法并未违宪。首先,自由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也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美国对言论自由有一个界限就是清楚且现存的危险及时对言论自由需要最严格的保护,这样的保护也不应该成为放纵,这是一个程度的问题。第一修正案简单规定了国会不得剥夺言论和新闻自由,但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保护任何的言论和新闻自由。当它对社会产生一定清楚和严重的危害时,需要加以限制,足够重要的公共利益可以为偶尔限制第一修正案提供理由。亚拉巴马州的立法明显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量。为了在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之间找寻一个平衡点,规定了诽谤。但是诽谤中规定的对于不准确言论的巨额赔偿,会让公民或者媒介不敢畅所欲言,自由发表意见,对言论自由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但是该州法律本身并未违宪。
2、新闻媒体对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普通民众的批评或评论是否存在界限区别,理由如何?(即,媒体在批评评论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普通民众这三类人士时,如果出现报道失实,其承担责任的标准是否应该有区别?)
应该存在区别。言论自由是一种政治性权利,正是因为有了言论自由,我们才可以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批评和建议,自由言论很多时候是和政府名誉冲突的,政府官员作为政治生活的公众人物,他们在享有着一系列特权的同时,理应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我们应该容许对政府官员的批评或评论中存在不实,即时这为官员带来了一定的名誉上的损失,如果因为为了官员的名誉和政府的形象就不给言论自由自由呼吸的空间,这会带来专制和封闭。公众知道政府工作的不足之处但又因为对报道失实带来的巨大赔偿的担忧与恐惧,无法发声。言论自由便因此形同虚设。对于公众人物也是如此,他们曝光在闪光灯下,他们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风气,也应该受到来自社会的监督,对他们的舆论和评价。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批评和评论有一个界限,就是布坎南法官提出的实际的恶意。而且需要官员和公众人物自己来证明新闻媒体是出于实际的恶意。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当他们的个人权益因为言论不实受到侵害和损失的时候,新闻媒体应该就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我认为,当媒体对普通民众的报道涉及公众利益时,责任标准又有所不同。
3新闻自由的价值?
。杰斐逊对此归纳了大众媒介在
民主政治中负有的三大功能:(1)启迪公众,提高人民的自治能力;(2)反映舆
论,1服务民主政治;(3)监督政府,保护个人自由权利
新闻自由是人类知识和智慧发展的基础,现代媒介成为公民重要的知情渠道和表达载体;新闻自由为公民和国家之间的相互交流意愿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成为个人与社会、国家相互了解、沟通的桥梁;新闻自由是舆论监督制约国家和政府的有效基本条件,成为社会舆论监督的根基。⑤还有人认为,新闻自由根本的目的在于保障人们获得充分信息的“知的权利”,进而维持社会的开放与民主程序的运作,使人们有效地监督政府,防止政府的不当行为。 新闻自由既是一项基本权利又是一种民主制度。作为一项权利,新闻自由是指在法律范
围内保证新闻媒介和公民报道或获取信息、发表意见的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制 度,新闻自由是指为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特别是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使公
民广泛地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同时维护新闻媒介的自主性,增强新闻媒介
和记者的自律性,有效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而建立的独立社会制度。这
种权利和制度体现了人类对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和全面自由发展的不懈追求。
4 在我国的“重庆彭水诗案”(相关案情请大家在网上查阅)中,当事人也以短信方式讽刺地方官员,该当事人是否受言论自由保护?理由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