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XXXXXXXXXX)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土建工程 市经济开发区
整 合同金额: 人民币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有限公司 工程公司
2012年 5月 25日
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传真:
承包人(全称): 工程公司
邮政通信地址:
联系人:
传真: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土建工程 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内容: 土建工程施工大包干(具体内容见工程承包范围和施工图)
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本工程属土建结构建筑施工工程,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建构筑物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及验收。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XXXXXXXXX管线土建工程发包方提供图纸中包含的所有建构筑物、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及回填至施工标高、土建基础及处理、预埋进污管、预埋排污管、基坑支护、管线损坏恢复、污水站附近围墙损坏的恢复、余泥清运(不含污泥)等所有土建工作内容。
三、 工程承包方式 工程承包方式:采取包工包料、包余泥外排、包施工设备及器材、包施工安全、包施工现场管理、包施工工期、包施工质量、包工程验收、包施工期间管理费、包施工资料编写等大包干形式。
四、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工作
(1) 提供施工图二份;
(2) 组织与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3) 组织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4) 负责监督承包人施工期间的施工;
(5) 进场前与业主协商为承包人提供必须的施工场地;
(6) 负责施工临时用水、用电费用以及50米以内接至施工现场(场地内的用水、用电由承包人
自己架接);
(7) 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
(8) 负责协调施工期间与业主的关系。
(9) 如发现承包方存在严重的资金问题、质量问题或进度问题,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该合同,
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发包人的安全文明规范要求,以及发包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保质保量并按时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 承包方派XXX(联系电话:[1**********]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
址: )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承包方授权其全权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管理,
及代表承包方与发包方沟通、洽谈与该项目施工有关的事宜。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变更
项目经理,则需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的形式向发包方告知,并需得到发包方的确认才可
更换项目经理。
(2) 承包方必须按国家《劳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国
家规定支付施工人员劳动报酬、购买社保和相关的福利待遇。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人员的
人身安全,如乙方和施工人员发生任何劳动、经济或民事等任何纠纷,均与发包无关,所
有经济、民事等责任均由承包方全权负责。
(3) 进场前5天内按合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进度,适时提
供相关的月进度、周进度计划安排和相应的统计报表;
(4) 根据工程需要,负责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余泥清运并负责安全保卫;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
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设单位的要求,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 负责施工现场所需水、电线路的接驳。
(9) 负责其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内的施工安全、人身安全及劳动安全,并按国家规定为其在施
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办理各种保险,否则,由承包方承担安全事故后果的相关责任和费
用。
(10) 承包方应确保其所属工作人员工资的按时发放,如发生承包方所属工作人员因承包方欠薪
问题对发包方进行骚扰,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或承包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个人财产进
行十倍于欠薪的扣罚。
(11) 施工中,承包方应派出专职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进驻现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进行
规范化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向发包方提供相关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概要和联系方式,以便
发包方监督。
(12) 进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含管理人员)应遵守业主厂方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13) 负责自己施工人员的现场食宿问题;
(14) 承包方确保不因实施本项目而对业主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实质性的不良影响,否则承包
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费用。
(15) 如属土建施工质量问题,承包方必须在三天内提出实施方案计划并负责实施,但最长不得
超过十天。若超时后仍无法达到土建质量要求,发包方有权委托其它单位进行整改,整改
费用及分包方的管理费用全部由承包方负责。
(16) 承包方必须具备远程服务的能力,及时到位、及时协调解决的能力:如现场安排车辆等交
通工具或随时有候命运输工具能解决急需材料及零星材料的采购供货问题。
(17) 施工过程,按照国家、省市规范做好施工过程资料收集整理;工程施工完成后,按发包方
要求提供本项目的资料一式四份。
(18) 承包方负责协助发包方办理报建手续及处理建设管理部门的沟通事宜,且需确保施工工期
不因报建、审批或其他行政等原因延误。
五、 合同工期
1、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并相应顺延工期;
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提供图纸及开工(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条件;
(2)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24小时按一天计算,
不足24小时不计算顺延;
(3) 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的因素。
注: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双方约定的自然灾害。
4、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
开工日期: 签定合同后起计。
竣工日期: 10日历天 (雨天顺延,但须做好晴雨表)。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0天。
六、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
人的检查或检验,为检查或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
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发包人检查或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或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
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发包人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业主的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和业主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
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和业主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 若业主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发包人负责与业主进行协调验收时间,以免延误验收;
七、 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2、安全防护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必须按有关安全规定和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3、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
八、 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对签约时无法确定数量,需要现场确认部分,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按照双方约定的单价按实结算。
经双方认可,确定本工程造价总额为: 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 ¥62000元,含税价)
2、支付方式:
(1) 本合同不设预付款;
(2) 承包人材料、设备进场并经发包人现场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
付工程造价总额的30%作为工程进度款,即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拾元整(¥18600.00元);
(3) 全部工程施工完成,乙方递交工程总量并附工程结算依据,经发包方和园区管委会进行质量复
核验收,,经发包方书面确认,且承包人提供一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名的所有参与该项目施工的
工人清单(含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已付清参与本项目的所有工人的全部工资的证明,以及支
付工人社保福利的凭证(如社保支付清单、工资收据等等),并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承
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收齐如上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造价总额的65%
作为工程进度款,即人民币肆万零叁佰元整(¥40300.00元),承包人提供合同总额发票;
(4) 乙方需提供符合法规规定竣工验收要求的全套资料,且工程通过业主土建部分竣工验收后办理
工程结算确认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总额的5%,即人民
币叁仟壹佰元整(¥3100.00元)。
(5) 支付工程款的比例不得超过总包合同的建设方支付给本合同的发包人的相应工程款比例。工程
款发票按每次付款金额开给发包人。
九、 材料设备供应
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
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清点。
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
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
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另以书面形式议定。
5、 由发包方提供的主材余料承包方需收集整理并堆放整齐移交发包方处理,未经发包方现场项目经理
书面签字确认不允许私自处理甲供余料。
十、 竣工验收
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
验收报告。
2、 发包人收到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后向建设方申请于14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督促、会同建
设方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增加的修改费用。
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
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十一、 质量保修
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保修期从该工程通过业主及相关政府部门土建部分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3、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头一年内,发包人将保留工程合同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所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工程缺陷和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和解决,由此涉及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具体执行时,由发包人通过书面或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质保期头一年内,若承包人未处理或过时处理,发包人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第二年开始,若发生该情况,发包人循法律途径向承包人追讨罚款。
十二、 违约及处罚
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且非承包人责任时: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己方义务。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不得顺延工期,乙方必须保证合同工期。
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未经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因承包人未支能付材料款、工人的人工费而引起的延误,发包人有权立即中止合同,另外选择其他施工队进行施工,停止支付工程款,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4)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己方义务。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每延迟一天扣罚工程造价总额的1%,即人民币 620.00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十三、 争议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 其它
1、 有关本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与说明书(施工图、竣工图各二套)、图表、资料、施工过
程中双方进行的有关会议记录,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证的有关修改设计的变更文件等都是施工和交付验收的技术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承包方必须按国家《劳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
定支付施工人员劳动报酬、购买社保和相关的福利待遇。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如承包方和施工人员发生任何劳动、经济或民事等任何纠纷,均与发包方无关,所有经济、民事等责任均由承包方全权负责。
3、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
可以扉页所列明的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面交付文件资料等,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在发出传真、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4、 甲方和乙方均有签收对方提交的工程文件、各种通知、资料的义务。如不签收,属于违约。同
时,视为收到拒绝签收资料。
5、 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成套技术文件,承包人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擅自套
用于其它工程。如违反本条款,发包人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6、 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单、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导致工程价款的增加等文件
须盖上发包人的公章才成立,成立后生效时间按相应的约定,无约定则成立后即生效;本工程的结算书需加盖发包人公章才成立并有效。
7、 与发包人总承包的工程有关的其他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有本合同的发包人加盖公章后才能成
立,合同的生效时间按相应的约定,没有约定则成立后即生效。
十五、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并双方盖公章及骑缝章后即生效,至工程的一年质量保修期结束后自然失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贰份。
十六、 合同附件
1、
分包工程报价书(工程量清单)(说明:结算时的依据)
十七、 双方签字盖章: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XXXXXXXXXXXXXXXXX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