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筹建京商投资公司的建议书
项目咨询
内部*绝密
关于筹建京商投资公司的建议书
一、 背景和目的
为了提升商会形象,增强商会合力,根据第三次会长办公会研究意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筹建安徽京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筹建后的安徽省京商投资公司以安徽省北京商会为依托,以市场运作的方式来推进安徽京商大厦的用地寻求和今后建设项目的承办。大厦综合体规划总面积2.5万平方米,严格按照公司化运作。公司纯利润部分按10%提给商会作日常工作经费。
二、 公司组建方案
(一)公司名称
安徽京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
(二)经营范围
主要是地产开发投资(主要承担京商大厦综合体的筹备建设)、国内外贸易、酒店管理、物业管理、金融和信用担
保等;
(三)注册资本及结构:
拟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每股为10万元人民币,以商会会员为发起人,会员享有投资的权利,会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认股,最多每家会员认股不得超过20股。也可转让或放弃认股。股份认购以货币为准,公司最后视认股数额可增加注册资本。
(四)公司性质
安徽省京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依托于安徽省北京商会,股东均为商会会员单位。具有投资管理性质为主体的经营主体。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实体,以市场化运作模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管理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和监事会监管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六)组建步骤
1.确定组建方案。由商会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商定投资公司组建方案,成立投资公司筹备委员会(小组)。
2.发布组建方案,征询投资意向。由商会秘书处或投资公司筹备委员会(小组)向广大会员发布投资公司组建方案,并根据组建方案征询会员投资意向,确定投资参股人和认购股本数额。
3.确定股本结构,完善相关手续。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确定股本投资结构,签订股本认购合同,制定投资公司新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商、银行等手续。
4.股东缴纳认购股金,完成资产评估报告。投资参股人根据股本认购合同缴纳股本认购金,完成出资资产评估报告。
5.向工商管理部门递交增资文件,完善公司注册手续。
6.召开公司组建后第一届董事会议,聘任公司总经理和新一届管理团队。
(七)发展远景
成立后的公司依托安徽省北京商会资源平台,抓住合肥“大招商,招大商”,主动承接东部沿海产业转移的历史机遇,通过筹建安徽省京商大厦商业服务综合体,聚集北京在皖投资企业和中央在皖企业的进驻,以点带面,推动发展,带动消费,扩大就业,推进资金流、信息流、物流、人流的良性扩张,对区域经济的良性再造,产业结构升级,资源合理配置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并将以利益的乘数效应回报给投资者。
二、京商大厦项目简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安徽京商大厦(暂定)
2.项目位置:待定
3.总规划用地面积:13187㎡ (19.8亩)
4. 总建筑面积 :24709 ㎡
5. 地上建筑面积:18857 ㎡
(其中商业面积为3944㎡,写字楼为14913㎡) 6. 地下建筑面积:5852 ㎡
7. 绿地率:24.6%
8. 容积率:1.43
9. 建筑密度 :17.8%
10. 停车位:169辆
(其中地面机动车位 :48辆,地下机动车位:121 辆)
(二)业态定位
京商大厦的项目建设将以商务办公、商务会所、商业综合服务为主,集聚大批京商入驻,势必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加快多元文化的融合互动,更好地优化合肥发展环境,提升合肥城市形象。
(三)市场分析
1.区位优势。合肥,安徽省省会,一座历史悠久的古城,素以“三国故地,包拯家乡”闻名海内外。位于安徽中部,是中国二级区域综合交通枢纽,现有的骆岗机场和正在兴建的4E 级新桥国际机场,近期到2020年客货吞吐量分别达到950万人次和12.24万吨。具有承东启西、接连中原、贯通南北的重要区位优势,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信息、金
融和商贸中心,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国家级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核心城市。
2. 市场潜力。
合肥整体经济持续增长,消费能力持续上升,近年来,合肥建设现代化大城市步伐明显加快,组建了高新技术开发区,兴建了滨湖新区。在新一轮城市规划下城市未来发展能力得到提升,为城市商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宏观市场背景。
(四)项目造价及收益
1、项目总价:
①京商大厦总规划用地20亩,按每亩均价需300元,合计地价6000万元。②规划总建筑面积约2500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为19000平方米(其中商业面积4000平方米,写字楼及会所为15000平方米),地下建筑车位面积为6000平方米。按当前市场建筑价估算25000平方米的总造价为4540万元。
以上土地和建筑两项估算总价为10540万元。
2、收益估算:
①商业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招租按均价每平方120元估算,每年收益576万元;②写字楼及会所15000平方米,招租按均价每平方40元估算,每年收益720万元;③地下、地上车位169个每年租金收益256万元。
以上每年合计收益1552万元。
3、销售估算
若写字楼对外销售10000平方米,按每平方6000元,销售收入6000万元,将收回总收入一半以上。
附件1:
安徽京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拟)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三章 股 份
第四章 股东、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七章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八章 财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九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福利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一章 终止与清算
第十二章 附 则
安徽京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章程是安徽京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公司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 公司名称:安徽京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法定地址:待定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是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略)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房地产开发。 兼营:国内外贸易、酒店管理、物业管理、金融和信用担保等。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方式:(略)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方针:(略)
第三章 股 份
第十一条 公司股票采取股权证形式。公司股权证是本公司董事长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分为等额股份,注册股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本构成:发起人股 为 股,即人民币 万元; 为 股,即人民币 万元; 为 股,即人民币 万元; 为 股,即人民币 万元; 为 股,即人民币 万元; 为 股,即人民币 万元; 为 股,即人民币 万元(以最终认购股额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按权益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公司已发行的股票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为记名股票。每股面值 万元人民币。法人股每一手为 股;其他股东每一手为 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购买。用外币购买时,按收款当日外汇价折算人民币计算,其股息统一用人民币派发。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3年内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职期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50%,并需经过董事会同意。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须由公司加盖股票专用章和董事会董事长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过户、转让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托专门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遗失或毁损,持股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登载3天,从登报之日起30天内无人提出异议,经公司指定的代理评判机构核实无误,可补发新股票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原股票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票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在45天内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发展,经董事会并股东大会决议,可进行增资扩股,其发行按下述方式进行:
1. 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
2. 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
3. 派发红利股份;
4. 公积金转为股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只承认已登记的股东(留有印鉴及签字式样) 为股票的所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四章 股东、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份;
3.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发的股票;
5. 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 公司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3.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 依其持有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4. 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如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办理变动手续;
5. 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认购人逾期不能交纳股金,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同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认购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行使职权:
1. 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3. 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 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 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 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7. 修订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