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1、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处罚种类: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三)违反《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处罚种类: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处罚种类: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1、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六)临时占用林地,预期不归还的
1、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七)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1、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八)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
1、处罚种类:没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有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九)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1、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十)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
1、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十一)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
1、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支付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预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十二)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1、处罚种类:收回、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1、处罚种类:没收、吊销、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间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1、处罚种类:没收、吊销、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1、处罚种类:没收、吊销、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1、处罚种类:恢复原状、责令停止破坏行为、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1、处罚种类:没收、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十倍以下的罚款。”
(十八)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
1、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
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十九)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1、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十)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象的
1、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
1、处罚种类:承担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