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创作作品的人能否享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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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创作作品的人能否享有署名权
作者:王竹青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13期
【摘 要】署名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作者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对于没有创作作品的人能否享有署名权存在争议。文章对署名权内涵与冒名行为进行深入分析,认为没有创作作品的人并不享有署名权,而应认定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予以规制。
【关键词】署名权;冒名行为;姓名权;反不正当竞争
一、署名权内涵及分析
(一)署名权内涵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署名权对应的“署名”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也即只有表明“创作作品的作者”身份,在该作品上署名的行为,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换言之,著作权法上的“署名”,不能被顾名思义地理解为任何在作品上署上任何姓名的行为,而是专指署上创作者姓名的行为。如果在作品上所署的不是“创作者”的姓名,则该“署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因为署名权是创作作品的作者所特有的一项精神权利,只有作者才可成为署名权权利主体,他人必须尊重作者是否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以及以何种方式署名的意愿,作者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署名以及如何署名,具体来说既包括在作品上署真实姓名的权利,也包括署假名甚至不署名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干涉。对于未创作作品的人,既然不是作者,也就无法成为署名权权利主体而享有该项权利。
(二)署名权内涵分析
1.署名权旨在标明作品的来源。署名权是区别作品来源的标记,反映了作品与作者之间的渊源关系。署名权不同于姓名权,它是知识产权中的权利,是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的一种。《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可见,署名权只能由真正的作者才能享有,也只能由真正的作者行使。但它绝非作者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署真名、笔名或假名的权利那么表面,它的本质意义在于向接触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人正确地指明其来源;而它的实质在于作品的创作者有权保护这种真实的来源不被隐匿和歪曲。
2.署名权旨在保护作者与其创作作品之间的人格联系。署名权关注的核心并非是作者是否以及如何在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作者署名的行为仅仅是一种特定的方式和手段,作者通过在作品上署名这一方式,表明自己与作品之间的创作主体和创作客体的关系,确保了自己与作品之间的人格联系,使作品打上了创作者的人格烙印,并通过这一方式使公众了解获悉作品创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