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初探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初探
摘要:业主委员会被界定为由全体业主组成之业主团体的执行机关与代表机关,针对当前物业纠纷的普遍性及其司法解决机制的相对缺失,笔者试图从如何确立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角度入手,以期通过相关路径确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从而更好地保护业主及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是指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是沟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桥梁。但现实中小区业主委员会缺位严重、根基不稳等问题普遍存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物权法》第75、78、83条均对业主委员会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二者都没有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界定,这是目前业主委员会不断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有鉴于此,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不仅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且对实务中面临的难题有紧迫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业主委员会是在城市住宅和物业管理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社会组织体。我国的物业管理法理论中,业主委员会是指依据业主公约或者法律规定,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的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参与民主管理的最基本形式,具有业主自治自律的基本功能,与物业管理企业的专业化管理共同构成了我国物业管理体制的基本构造。
业主委员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反映全体业主中绝大多数人的意见。(2)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以物业的自治管理为限。除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外,业主委员会不能进行和从事与物业管理活动无关的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活动。(3)业主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向全体业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制度分析
我国《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均没有明确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直接确立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履行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筹集及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决定关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等等。同时,我国《物权法》第76条也对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的职责作出了类似规定。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业主大会是业主在物业管理中行使业主自治权的最高权利机构,体现了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参与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