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我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理 解
对 我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理 解
(期末考试作业)
姓 名:图尔荪古丽·麦麦提
学 号:[1**********]4
班 级:新疆(二)班
年6月21日
2012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成立所需要的法律要件以及对犯罪进行惩罚的方法等,均应由刑法加以明文的规定,若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无论给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都不得认定为犯罪和处以刑罚。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罪刑法定的基本内容
(一)法律主义:作为处罚犯罪人的罪行规范的法律只能是由成文法规定的,不可能依照习惯来确认犯罪和进行处罚。“法律”仅指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立法机关无权制定此性质的规范。
(二)禁止事后法原则:法律无溯及力在刑事法律中同样适用。刑法机关不得根据行为实施后制定的刑法对行为人进行惩罚。
(三)禁止类推:类推的本质是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当作犯罪来处罚,是法外定罪处刑。刑法是社会调整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才会动用刑罚,故,对刑罚的适用要慎之又慎。这也就是说罪刑法定要求认定犯罪和对犯罪进行刑罚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进行处罚。但是,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下,罪刑法定也不反对类推解释,这主要是基于对人权的考。
(四) 明确性; 要求刑事立法无论对犯罪的规定还是对刑罚处罚的规定,规定应当是文字表达确切的,意思清楚的,不得模棱不清,含糊其辞,这样可以揭开刑法的面纱,使法律不再神秘化,可以让公民预测自己的行为的后果,从而做出理性的选择,不再陷于对法律的惶恐之中;同时,使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得到加强,因为司法人员不能再随意解释法律。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体现
我国刑法是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规定中体现的。
(一)罪之法定:罪之法定是罪刑法定的前提,也是罪刑法定的根本要求之
一。我国主要是通过三个层次内容来体现的。一是对犯罪概念的规定,指出:“ 刑法典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二是对构成要件的规定。我国刑法从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方面入手,区分此罪与彼罪,给各种犯罪制定了一个明确的法律规格;三是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犯罪做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司法实践的定罪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标准。 (二) 刑之法定:我国刑法也是通过三个方面来体现刑之法定的。一是规定了刑罚种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二是对量刑原则的规定,刑法对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累犯的规定就是最好的体现;三是对犯罪的法定刑的规定,从当今世界的立法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确定的法定刑;二是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即法律没有对刑罚的种类和幅度加以规定,由司法人员自由裁量;三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幅度,并确定其最高和最低期限。这种做法,既可以使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定刑的幅度内根据案情适当量刑,又避免了司法工作人员因无法可依而放弃刑罚,是当今世界上通行的做法。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
(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
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
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取消了类推制度。
2.对犯罪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刑法对有关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具体罪状、犯罪的轻重情节等作了明确规定,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相对明确,防止定罪上的随意性。
3、重申了刑法的时间效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4、刑罚的法定化。罪刑法定不仅体现在定罪上,而且还体现在刑罚上,各种犯罪应处什么样的刑罚,均有刑法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六、司法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也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七、司法裁量
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绝对罪刑法定与相对罪刑法定。绝对罪刑法定是完全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认为法官应当逐字地适用刑法。而相对罪刑法定则并不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容纳司法裁量。
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罪刑法定,因而给法官的司法裁量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尤其是在空白罪状和概括条款的情况下,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裁量。当然,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应当将司法裁量权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只有这样,罪刑法定原则才有可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