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银行优先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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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银行优先股的发展
作者:安哲琳 李绩娜
来源:《时代金融》2014年第17期
【摘要】优先股制度在国外发展已久,其在我国也曾有过短暂的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作为投融资手段之一的优先股却一直没能在公司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而近日《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布,标志着酝酿已久的优先股试点终于推出。优先股的发行首先利好银行,本文将分析我国银行优先股的发展状况,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优先股 银行 发展
一、优先股的概述
(一)优先股的概念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与债券相比,债券是在到期时公司必须偿还本息,而优先股只需支付利息,不能要求偿还本金,但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优先股的股息高于债券的利息。但是在公司清偿时,债券的支付又排在优先股之前。因此,优先股相对债券风险更大,但收益也较债券高。
(二)主要特征
1.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
2.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有限表决权,对于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限财务管理中有严格限制,优先股东在一般股东大会中无表决权或限制表决权,或者缩减表决权,但当召开会议讨论与优先股股东利益有关的事项时,优先股东具有表决权。
3.如果公司股东大会需要讨论与优先股有关的索偿权,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二、国内优先股的发展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