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处罚规定新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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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处罚规定新旧对比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01月2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违反印花税规定的处罚标准作了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对印花税违章处罚作修改,主要原因是:印花税原来的处罚规定与新的《税收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一致。为了统一法规,便于执法,《通知》的出台是必然的事。那么对印花税违章处罚具体有哪些变化呢?我们可以通过一张表来分析一下:
通过对比表我们可以看到,对印花税违章行为的处罚,有的变轻有的变重:
对于前三项违章行为,处罚明显减轻,比如对已贴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行为,罚款额从原来的最高30倍降到现在的最高5倍,这是相当大的变化;对后面四项违章行为,处罚加重了,原来伪造印花税、汇缴纳税者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都不会被罚款,现在都增加了罚款条例,而未按规定管理印花税纳税凭证的,最高罚款额也提高了一倍。
总结起来,新处罚规定有两大变化:
第一, 对小纳税人(只是贴花的纳税人)的违章行为,税务机关处罚力度减轻了,
而对伪造印花税票者和纳税大户(实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的违章行为,处罚力度加大了;
第二, 对偷漏印花税的行为处罚减轻,但由于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对印花税凭证管
理的要求提高,对未按规定管理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处罚力度加大了。
在这里提醒大家,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同时,别忘了也要按规定管理你的完税凭证,别以为缴了税款就完事了,收到罚款单再后悔就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