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之我见
说“廉”
“廉”作为一种行为准则起源于何时,并无确切的考证。但我想,它应该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形成,公共权力的产生而产生的。公共权力具有支配公共资源的功能,而公共权力也是由作为个体的人来实施的,贪欲是人性的基本成分之一,所以人在掌握公共权力时就有着化公为私的冲动,为了抑制这种冲动,“廉”这种准则就应运而生了。
“廉”作为一种准则并不能独立存在,首先,它依存于公共权力,没有对公共权力的掌握,便谈不上“廉”;其次,“廉”本身并不能自发实现,它依存于反“贪”,因为贪是人性中根深蒂固的倾向。
也许是因为“廉”的对立面是人性中的贪欲,所以它的实现就显得异常艰难,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历史也可以看成是与贪腐的斗争史,“廉”虽被大力提倡,并有着强大的国家力量作为后盾,然而面对若隐若现的贪腐却是屡占下风,甚至是屡战屡败,而贪腐则可谓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中国社会对“青天”的高度尊崇正昭示着“廉”之艰难。
“廉”虽难为但又必须为,否则社会就会为不断膨胀的贪腐所吞噬。倡廉抑贪有倡导和打击两个方面,但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高调的倡导所显示的力量总是那么微弱,于是就只有主要倚靠严厉打击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历代统治者对贪腐的打击不可谓不严厉,甚至有时可以说是很残酷。如明代朱元璋“重典治吏”,据史料记载,对官
吏的贪赃枉法处以的酷刑有诛族、凌迟、枭令、肢解、腐刑、墨面纹身等四十余种,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剥皮实草,将贪官砍头后还要剥皮,在剥下的人皮内填充上稻草,置于官府公座旁,以威吓和警示继任者,真是让人触目惊心,但尽管如此,贪官却如同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起一茬,前仆后继,怎么杀也杀不尽。朱元璋只好叹息:“我欲除贪赃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即使是赫赫的、至高无上的皇权面对人的贪欲也只能发出一声无可奈何的长叹!封建社会的治贪经验表明,仅依靠权力进行严厉打击并不足以成“廉”。残酷的刑罚之所以不足以对抗贪欲的诱惑,我想主要是因为残酷的刑罚一是覆盖面有限,二是难以持久。廉政建设不能仅仅抑制人的贪欲,更重要的是要治理权力。
西方社会近代以来在倡廉抑贪方面应该是比较成功的,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方社会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政治体制,它的核心是限制权力,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将权力分立,以权力限制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无机可贪,不能不廉。在亚洲也有倡廉抑贪的成功例子,比如新加坡。新加坡的经验可谓是兼容并蓄,一是借鉴西方的先进制度;二是严厉打击,这种严厉不是体现为刑罚严酷,而是覆盖全面和态度坚决;三是高新养廉。这第三点比较有特色,既减轻了贪欲的诱惑,又提高了贪腐的成本。新加坡的成功使它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地方之一。
在当代中国,廉政建设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因为贪腐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原因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一
是历史传统的惯性;二是制度设计的纰漏;三是社会转型期。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把它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在这场艰巨的斗争中,我们要学会借鉴历史的和他人的经验和教训。历史的经验表明,仅靠刚性的“抓”和“杀”只能暂时抑制贪腐现象,难以治本;高新养廉是个不错的思路,它在新加坡这样的小国是行之有效的,但在我国这样一个内部情况复杂得多的大国却未必适用。我们应该借鉴西方社会廉政建设的经验,实行“制度反腐”,以制约权力为核心,进行完善精密的制度设计,最大程度地减少腐败的机会,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让贪欲止步于设计的制度。同时反腐斗争必须坚决和一贯,不能手软。我认为我们国家有党的坚强领导,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一定能够消除腐败这个几千年来长在中国社会肌体上的毒瘤,取得反腐倡廉斗争的伟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