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驻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监察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驻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监察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党组
驻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
2014年9月28日
驻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监察室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结合环保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准确把握职能定位,聚焦主业主责,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驻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把党章赋予的职能和省纪委对派驻机构的要求落到实处,真正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在推动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履行好监督职责。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纪规范监督,把主要精力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上来;坚持监督领域全面覆盖,努力确保监督无死角;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抓早抓小关口前移,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坚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不断强化监督手段,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果;坚持严肃问责传导压力,实行“一案双查”。
二、监督对象和监督职责
(一)监督对象:
1.厅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2.厅机关处级干部;
3.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4.厅机关及事业单位其他重要岗位干部。
(二)监督职责:
1.积极协助厅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室和事业单位,加强检查考核,督促工作任务的落实。履行反腐败组织协调职责,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并及时向省纪委监察厅和厅党组报告反腐败重要工作情况。
2.自觉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情况,以及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
3.加强对选拔任用干部、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行政审批、专业评审、资金分配、物资采购、环境执法等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4.积极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加大对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情况的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确保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三十条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和综合效果,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贪污贿赂、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和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按照“一案双查”要求,倒查失职渎职及背后的腐败问题。
三、监督途径和主要方式
(一)日常式监督:通过了解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参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报告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提醒式监督:全面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廉洁情况,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个别谈话与集中教育相结合、专题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等措施,或者通过及时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和教育,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三)参与式监督:通过参加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和有关行政会议,对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通过民主生活会前收集和听取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意见、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了解党组及其成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等方式,对驻在部门党组民主生活会质量进行监督。
(四)跟踪式监督:了解驻在部门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在用车、住房、出国(境)、休假、配偶子女从业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并向省纪委报告。对厅党组管理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等相关情况,根据省纪委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进行了解或抽查。
(五)督查式监督:通过组织专项检查或者开展专项深度调研等形式,加强对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及环保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相关工作的监督。
(六)联合式监督:会同人事处、机关党委等部门,参加厅机关和事业单位民主生活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察等,了解相关情况,加强监督工作。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机制
(一)完善通气协调制度。加强与人事处、机关党委、规财处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开展专项调研、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建立统一协调、衔接顺畅、主动配合的监督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健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相关工作。加强与事业单位的协调联系,建立信息沟通制度,拓宽监督渠道。
(二)坚持述职述廉制度。结合年度考核,了解和掌握机关各处室主要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情况,会同人事处、机关党委等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考核和测评,对考核和测评中群众有不良反映的,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核查。
(三)实行谈话函询制度。对新提拔任职的处级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对所在单位或个人出现廉政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谈话;对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纪检组组长根据需要不定期与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四)落实案件查办与信访处理制度。对省纪委监察厅直接批准的立案件和驻厅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立案的初核件进行立案调查,应严格依法依纪组织案件查办工作。加大对驻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置力度,坚决打击和遏制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行为。信访线索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暂存、了结五种方式分类办理。加强与审计部门的沟通合作,加大案件线索的排查分析力度。
(五)完善自身教育管理监督机制。一是聚焦主业主责。准确把握职能定位,理清工作思路,落实“三转”要求,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二是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带头纠正“四风”,强化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意识,严格落实办案工作规则、程序和安全保密要求,合理摆布力量,提高履职能力。三是坚持正人先正己。监督者首先接受监督,防止出现“灯下黑”。要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带头严格自律,树立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