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要点
合同法讲义
导论
社会生活,集具体到经济活动中,合同的普遍性、重要性
作用:
(1)人与社会交流的工具和桥梁
(2)在经济活动中达到提高效率、节约资源(时间)
(3)对双方,个人的有效保护
一、何为合同--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只
有财产关系,身份关系另有规定)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适用范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该为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单的说,合同法
应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
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体现的精神--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合同主体间合同关系
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准则,其贯通于合同法律规范之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
作用;1、加强对于合同的宏观理解和深层把握;
2、法律实务中,法官的判定会以此为出发点;
3、合同条款不明确时,也可依据合同原则进行主张和抗辩(慎用)
(一)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1、概念: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
区别),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共同受法律的约束。
2、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本着公正的观念从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利益分配平衡。
(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有赖于社会共同利益;长远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整体与
局部的关系)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1、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基于其意志的
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主要体现在订立过程
中,其他原则在履行时也会有所体现)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表现: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
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
1、概念: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
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2、表现:
(1)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
(2)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四)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内容:
第一、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
政法规。
第二、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概念、条款和形式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为契约、协议,是反映交易(从起源来看,最早来源与罗马法,是
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的法律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分解:1、主体间的平等性(不同于行政法主体)
2、内容仅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内容的限定,涉及其他法律已
定内容,约定无效,如:生命等)
(二)合同条款
1、合同条款的概念
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
为的合同内容。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
合同的内容。(合意的体现方式,但是人意思表示与法律相关联的桥梁)
2、合同条款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现金,或物或权力)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和诉讼)。
要点:仲裁(由于诉讼管辖、期限、条文。均法定。此处要特别注意有关
仲裁的条款—仲裁地点、内容、诉讼期限)
(三)合同形式
1、概念: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
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2、合同形式的种类:
(1)口头形式(不利于保护、极少应用)
(2)书面形式(格式合同)
(3)推定形式(为了保护交易)
法条: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
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概念:行为默示形式或意思实现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
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它以合同的开始履行推定合同已经订立。 (合同形式自由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尽可能促成合同成立,合同有效,尽
可能减少因为合同形式的缺陷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现象)
例:1、停车场收费。
2、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之,由此可推知当事人
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
四、格式合同(制式合同)
(一)概念: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
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
同。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
1、要约对象的广泛性或持续性;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
3、格式合同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5、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事先确定性和普遍性。
(三)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
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
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要点:1、如未提请,条款无效
2、并须遵循合法性
(四)格式合同的效力
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
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
事人利益的侵害。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这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
并确认其无效。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该格式合同无效;(所有合
同的普遍无效事由)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为恶意)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为恶意)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二种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无论主观情形)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五)格式条款争议的处理
《合同法》第41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解释原则。该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文义解释原则)予以解释”。
解释规则:1、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内容: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1)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是,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有一些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还必须登记,方为有效。(有自由化的趋势,保护市场交易,权力的取得和违约不同,签署后即使没有取得权力,但是也可以主张违约)
(三)无效合同
1、概念:所谓无效合同,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2、无效合同的范围:
(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1、概念: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2、范围:主要是指主体不合格而订立的合同。(主体无权利,需要权利人予以确认,例:儿童购买大物品)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3)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撤销权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变更的权利也是撤销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我国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非对国家利益的损害)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六)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原合同对当
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而主张任何权利或享受任何利益。
六、违约责任(合同的重中之重)
(一)违约行为
1、 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这里的合同债务
要点:义务—(1)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
(3)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分类: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务。
(2)实际违约 :A.拒绝履行; B.不适当履行;C.迟延履行;D.其他违约行为
(二)违约责任
1、概念: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
(4)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责任带有惩罚性,区别于预先支付的订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概念: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准则,是贯穿于整个
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两种。
2、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后果是否因违约的行为造成,并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目前我国关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没有过错即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免责事由
1、概念: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时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2、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
例:承运人的免责见《合同法》第311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受害人的过错:指受害人对于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依据。
(4)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可能发生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免责条款,只要有免责条款的情形,即使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中的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免除条款无效,当事人对此类损害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七、签订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合同中容纳的信息量很大,一般非专业人员,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但是有一些注意事项是合同的关键。在民庭工作的过程中,公司合同争议点具有代表性。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1)签订合同应注意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定要准确,要用全称。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全称、性别、住址、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业、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详细写明当事人的情况,关系到区分合同的当事人是谁以及在发生诉讼时判断对方是不是与你签订合同的一方,
谁有资格参与到诉讼或纠纷当中。当事人的地址也要写准确,这关系到发生诉讼时哪个法院具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2)合同中的具体经办人、授权代表或项目经理的问题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基本是由具体经办人、授权代表或项目经理来实际办理的,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要签署许多文件。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或经办人离开对方单位,而对方单位又拒绝对经办人签署的文件予以认可,那么这些文件的效力将发生争议。为避免上述情况,建议在签合同时加上一条:“本合同的具体经办人是某某某、男(女)、经办人的签字样本是:***。该经办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代表本公司签署文件,该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的标的
合同的标的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合同中要把标的物的情况写清楚。如要加工某个产品,就要写清楚产品的名称、规格、外观尺寸、颜色、光洁度以及内在的技术要求等。除了使用文字说明以外,有些还需要精确、清楚的图纸来表达。
3、质量和数量
质量主要是指:合同要求标的物必须达到什么样的质量标准,比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通常标准等。
标的物的数量要准确,准确的数量包括数字和科学的计量单位。不仅要使用双方合意的计量单位,还要确定好计算方法,否则容易出现纠纷。
4、价款和酬金
标明价款的时候,要写清楚单价和总价。如果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进行预算变动,比如装修合同,要约定发生增项、减项时,应该怎么计算单价和总价,这些都要有个说明。
5、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期限是对合同当事人义务完成的时间要求,也是确定是否违约的重要因素。期限应该是明确的。最好能用日历上的日期来确定,只要到这个日子,就应发一封函来催,来主张权利。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要准确到某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院内。履行方式双方要协商出具体明确的方式。
6、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使守约方的损失减少到最低,所以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7、解决争议的方法
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在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诉讼。仲裁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因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参与者应对外保密,因此利于保护商业秘密。
8、当事人的其他约定
除了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法律的强制性义务之外,双方还必须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比如声明保密、声明真实等。还可以在合同中承诺不另行委托他人或变相允许他人参与,可以约定送达文件方式
9、合同的附件
与合同有关的图纸、技术资料、国家标准、批文等应当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合同附件,在合同中加以注明。另外,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等,虽然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但亦与合同有关,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可列在合同之后。
八、合同内容签署后应注意的事项
合同的具体条款确定后,当事人要在合同中签字、盖章。要注意的是:首先,如果需签字盖章的合同是多页时,最好每页签字并加盖骑缝章,防止一方更改合同内容。合同中涉及的技术图纸,也要签字、盖章;其次,如双方需在以后的合同中由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来签署单据的,在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人以及具体办事人员签字的样本,以备核对。对业务员要核对授权委托书、授权时间,过了授权时间一定要补签授权委托书,因为除合同之外,由双方业务代表签字确认的提货单、工程进度单等与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外,建议在首次合作时如果条件允许应到对方单位实地考察一下,查看对方营业执照原件,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对方的公章。
九、订立合同时注意的问题:
1、确定对方有无履行能力和资格。一定程度上讲,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时利益共同体,如果其中一方没有能力或资格,势必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故在订立合同时首先要确定对方的履行能力和资格是否符合即将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条件。
2、调查对方的信用和商誉。对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和资格,并不一定表示对方就有了令人信服的口碑和信誉。在同对方订立合同以前,先向以前与对方合作过的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打听一下,以便确定能否同对方订立合同。毕竟,事前多份慎重,事后少份后悔。
3、保证规范的合同形式。订立合同时,最好订立书面打印的协议。如果采用手写的方式,可能会造成笔误或者因字迹不清,导致双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此外,还需要确定双方的印鉴或捺印是否真实有效。
4、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应当核实。合同订立中常常会涉及到当事人的资格和权利来源的说明,因此,对于需要对方提供证明文件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保留复印件存档作为合同的附件。
5、严格履行合同的签订程序和要求。法律对合同签订的程序及形式有着相当严格的要求。比如合同中有修改的部分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修改处加盖双方的印鉴或捺手印予以确认;面对合同有多页纸张组成的,双方还应当在每张纸上加盖印鉴或者在整个合同纸张上加盖骑缝章,以此表明合同整体的不可分割性。此外,对于某些合同还必须经特别的审批程序,例如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合同、商标转让合同等均须相应的审批程序。对于比较重要复杂、关系当事人利益巨大的合同,还可以考虑进行公证,以便证明所订立的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起草、审查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合同的目的性
明确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实践中,明明是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房屋买卖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委托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业相互借贷合同,确要搞成一份合作经营合同,或者明明是买卖合同,确要搞成赠与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逃避税费的目的。
二、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主要注意点:1、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2、合同目的是否正当
3、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三、应注意合同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所谓合同的平等性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等,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有权利主体而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而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失公平”!
四、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一)内容缺乏可操作性:1、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
2、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3、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
4、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
5、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
例:建设工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等,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
关于合同可操作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律师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君不见,在美国甚至我国港澳台地区,一份“简单”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可能长达十几页,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违约责任非常详尽,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名词还用一章作出“定义”,虽然读起来有点拗口,但执行过程中不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和扯皮。
合同就是立约方对合同所涉事项的事先“规划”和“设计”,这种规划和设计既包括对立约各方“角色”的规划和设计,也包括对交易程序的“规划”和“设计”,还包括立约各方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不能达成共识一旦“诉诸法律”的“规划”和“设计”。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对此轻描淡写。
(二)用词缺乏可操作性
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
1、几大特点和原则
2、合同的一般格式
3、典型合同的介绍
4、合同重要之处的注意,结合案例和在法院的实习经历
5、其他需要注意的事由~~~~~~~~程序,时效,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