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1)
会 安 大 学报
学一九 入五 年第 二 期
防 卫 当 的罪过过形 式 李
正 防当 超卫过必 要限 成度 犯 的 罪式 因
,此
,
文
燕,
他对人 的 身人 其 它权和利造 成 不 应有 损 的
。
害危
害了 社 会
,
构
,
属 。于防 卫 过 当 犯罪
但是
,
,由 于防卫 过当本 身 复的 杂性 ,
。
,关
于 防 卫 过 当的罪 过形
故意 或过失
,
在 法
学 界 和司 法 实 中践存在 不 认 同
识。
以致影 响到 正确 定罪地和量 刑
有
必要 对 防卫 过 当的 罪过 形 式 加 深以 入的 研 究 探 和讨,
首
先应 明 确 正当 防卫 和 防卫 过 当 罪 犯的 系关
所
谓正 当 防 卫是 为 了 指使 共公利 益
,
、
本
人 或 者 他 人
的人 身 和 其 他 权 免利 受 在 正 行进 不的 法侵
害所
取 采 防的 卫 行为
。
。这
种 行是为对
,
社会 有 的
,
益
此 因 受 法到律 的持支和 保
,护
。但由 于正 当 防 卫 是 用采 直接 反 击 方 式
为此
的!,
使不
法
侵 害
遭 者受 一 定 损的 行 为害
卫该具 应备 条件 法 的侵 害 行才能 实施 不为能 超 过 必 要 的 限度 法 允 许 律的必 要限 度
“
因定这 此权 利必种须 使得 当
行法
律 明 确上规 定 正了当 防
一
!
。
须 必是 对不法 侵 害 行 为 能 才 实施三
,
,二
须是必对 正在 行的进非
四
必
须是针 对 实 不 施 法 侵害行 为 人的 才能 实 施 ! 是就 违 背 第了 个四 条 件。
防卫行 为
所谓
防 过 当 卫犯
因罪
此
在, 正 防卫过当 程 中超过。
。
防卫 过 当犯罪 已 不 再经 正 是 当 防卫
,,
刑法 第十 七 第条 款二规
”
当 正卫超过防必要 限 度 造成不 应 的危 害的有
,
应
当 负 刑事责 任
但
应是 该到看
,,
防
卫 过 当犯 的罪开 始 段 完阶 全具备 正 当 防卫的 条 了件 会 社罪
,犯
只
在 因防卫 过 中程 超过 了必 要限
度
,危害
才构成
犯 了罪
,
“
。
立
法时 正 也是 考虑到防卫 过当 罪犯 事出 因
有
”
。。
才
规 定对 于卫防 过当
酌情应减 轻 者 免 或除处 罚
其
有两 种次
再
分析 一下 卫防过 犯 罪 是当怎 形样成 的
,
。
一
般 讲,
,
成 防卫 过造 当犯 罪的 因声原体
“其一
因
过 失 造 防成 卫 段 和手强 超 度 必过要 的 限
度
。
必
要的 限 度 ”法 律 在上并 未 这 要就求 当正 防卫的 强 必
、
度
明文规 定 其 标 准
但 于 基法律 赋 予 正当 防 卫 权利的 所 定
决,。
必
要 度限应 该 是 以正 好 能制 止
。
够住
不 法 害侵 者的 害侵 行
不为应 对 其造 成 不 应 有的 害为损 准标
须 损和 害行 的为强 相度适
应
所谓
相 适
。
,应
是
指 防卫 行 为 所造 成 的 害 损 从 轻
,
重大 小 方面等,
来
量
衡,
大
体上 与 法 侵不害 行 相为 一致
,
是但
在 当正 卫 防过 程
中
,
,尤其 是 在 兵 相接短的 激
。
烈斗 中搏
恰
如 其 分 地掌 握 住防 卫的 强 度而 不使其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
非 容并易 !
一般 地
说
,能
用 较够 和 的缓 手 足段以 制 止 不 法 侵 时害 安 全身 的不 法 侵害 行 为卫 行造 成为过 重的 害危后果
。就 不
采 应取激 的 烈防卫 段手
!。
对于没 有 直 危接及 人 就 允不 许防
就 不 , 用宜重 伤 手 段 防卫去 则
,否
为了 除免较 轻 的 不侵 害
然而
法如
, 例,
都 于 属防 卫过 当的 行
为不
侵法害一 般 都是 然突往往
就 地 取
,
材
袭击
卫,
,
防
者卫 在一 瞬 间 很 难 准 确地 判 侵 害行 为 断的 性质 和 危害 程 度
。,
,于急防
很
难 慎审 地 选择 自己 的 防卫 手 段 和 控制自 己 防 卫的强 度
,
某女工晚 下上 班 宿回 舍 悄 躲在悄
时
,
发现 子窗被 撬 室 内有 一 男青 年 在 箱翻倒 柜 窃 取财物 女 顺手 操 工 一 起把铁 锹
窗 子 旁 边 盗 在窃 子 窃 分取财物 后 正欲 逃走 时 照 头其 劈部了 锹一
,,
。
结
果 用因力 过猛
,
盗
窃
分,
子 场当死
。亡
是这 造 成 防卫 过当 罪的犯 主要 原
因
。
。
二
其
,
有的 卫 防者 在 卫 过防程 中
∀
观主 上
有 惩
制
,
罚、
教 训 法不侵害 者的 动 机
角口。
因
。此
,
防卫 者 所
取 的 采 防 手卫段 和 击打强 度 有 可能不 加控,
以
致使 防 行卫为 超过必 要限 度 电 影 结 后束,
例,
如农 村年青王
#
,
晚上 看电 影 时
。
,
因争 位座 与而三 。
个青 年发
生,
王 在
返 家 途中遭 到 这三 个 青 年 的 堵 围截 打
于 是
王 掏 出 身
“
随
带 携的 水 果 刀胡乱 捅
结去 果 一 人因 被 刺 中 心 脏 亡
死已 构 成防 卫过 当 的 犯罪
,。
其余二人 轻 伤
∃
∃,
王
的行 为虽 属 防卫 性用
刀子 捅人可
。
看
,
质但
显 然超 过 必 限要
度。
王
本
人这 样 供
述能 造 成
严 重 的 果 我后 是 知道 的
,
但当时 他们 三 凭 人 白无故 地 我
打
我”就想给 他 们 点厉 害 看,
好让
他 们 今 后 别 再 欺 人 负基于 上 述分析 和 理 解
,类似
种 这 防 过 卫 当犯罪 ,
在,实 践 中 是也 乏 不其例的
、
我 认
为 卫 过防当 的 罪 过 式一形 般 是过 防失卫 人 持 有 维 护公 利共
益
, 不 应但排 除间接 故意
,
。
这 因是 在为绝大 多 数 卫 过 防 犯 罪 巾当目
的,
本
人或 他 人 合
的
法 权益 因而的 过超 必了
主观 上也没 有给不 法侵 害而 记忘了防卫 强 应 度制以
在。 激烈 的卫防 过程 中
。
由 于 不来 选及择 防 卫的手 段 衡和 防卫 的 量强度
,
要限度
时
此。
,
对 于 卫 者防来讲
尽, 管防 卫行 是 积 为 而极 合法的
,
,
者
造 成 不 应 有的 损 害 目的 没 的能预 料
到住止 法不侵害为限
!但
其 防对 卫 可 造能 的成 实际 后
却果因 疏 忽大 意 或 过 于信 自而,
时 这疏 忽大 的意表 现是 只 竭 顾 尽 全防力 不卫法 侵害
而 过, 于 自信 表则 现为 防 卫者认 为 自己 的 行 完为 是全正 当 防 卫 只具 有
过 失性 罪
过
”。
见可
防,
卫者 主观 上没 有 剥夺他 人生 命或 伤 害 他 人健康 的 故 意
因此
,
于这对种
缺
乏 罪犯故 意 的 卫防 过犯当罪
对 那些于 在防 卫过 程 当 中犯 的罪 件案,
,
按应过失 犯罪,
,
“
、
,
主
观上 包 含有 罚
惩,
酌情 减轻 或免 处除 罚 教训 不 法 害侵 的者 动
。机
,
因 造而成 防卫
。
。
其过主 上
观
,
,
既有 防卫 的目
沟 又有给 法 不 害侵者 以 惩 罚和教 训 的犯 罪 动机 以 致 使 击打强 度失 去 应 有 的 节 划,
,
。
前 者无 疑 正 确 会 指导正 当 防卫 为 的行 实
施 主观态度 用下
作后
者则 能 可导致防 卫过 当行 为,
在 这种多 层
次 的
方%卫
防
卫 行 为 必焦 全毫 无 顾忌
,
超
过必
限要度
,防卫者 明 知 自 己 防的 卫 为行可 会 给 不能法 害侵 者 造成 不 应 有的 害
,
损
虽 能不 希 望说,
结发果生 过 当犯 罪
但至少采 无所谓 的取 态
度主观 应属上于间接 故
意
。放
任 其损 害 结 的 发 果
生在 这种 情 况下所 造 成 的防卫
在 认定 上。
,
。
对 于
类 这过罪 形式 比 较 复 杂 的 卫 过防 当犯 罪
有一 具定困 难
据
。司法
践实
中、
,
往 往 以防 卫 者 实 际 成 造的客 观 结 果作 为 定确其 行为性 质 的根
当 防正卫 和 防卫 能 可过 当 都 包 含 在 防卫者的 观主 认 识 中
,
之这
是 为因在这 类 罪犯中 !
,
根
据
我国 法刑 主
的
观客相一 致 原则
如
果防 卫 者 实 造际 成 的 结 果 没 并有 过超 必 限要度 ,
。
,
一
般
应 按 正 当防 卫对待
,
如果 防 卫 行 为 经 给 已不 法侵 害 者造 成 不 了应有 的损害
,
则 应 为其 主认观∃
火
具
有间 接 故 意以 防 卫 当 过 意 罪故酌 情 减轻或 免 除处 罚有的 同志 认 为 防卫 过当 犯 罪 也可以 由 直接 故意 构成 例 如
,” 。
“
,
女社员
。范
在 遭
到 社 员
,
赵义
奸强后
,
当赵下 炕穿 欲鞋走时
, ,
,
范操 起 放 在 锅 台上 的 菜 刀
。。
,
赵 砍将死
在该案
中范主
“
观
基 子 愤泄和 报复 正 如前面 所 谈 到 的
未 束结 前
之当然
,。
明 具 显杀有人 的 直 接 故 意 毫是无 义 的疑防 卫 过 当犯 罪必 须以正 当防 卫 为前
。
但提 是否 于属防 过卫 当犯罪 呢&
必须
正而 当 防卫 条 的件 则 要求,
是 正 对 在 进行的 不 法 侵 行害为 才 能 施实
”
所 谓
正在 进 行。
,
指 不 法 是侵害已 经 开 始 实 而施又
即 不当 法侵行害为 尚未开 。
可
见
,正
防当卫 是 有 一 定时 间 制 的限,
超过 了时限
”
。
或始已 经 过 而去 行进 所的谓 防卫 在 司 法 践实 中
,,
称被 为
“
防卫
的 不 适 时
不 , 时适的 防卫不是 正当 防卫,
对
于这 类 直接 意故 罪犯在 理处 时。
应 充
分考 虑行 人 为曾 遭受 不 到 侵 法不应混 淆
。
这 害 重一要情 节 量 刑可 以 从 宽
但
防 与卫过 犯 当 罪毕竟 是性 质 同 的 不 两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