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著名商标
上海市著名商标
一、著名商标申请条件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2年并继续有效;
2、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上海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6、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7、申请人具有健全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二、著名商标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3、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7、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8、该遭受侵害的情况;
9、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三、著名商标申请名称及有效期限
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局颁发《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保留“上海市著名商标”资格的,商标所有人应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
四、上海著名商标的保护
1、著名商标保护名录
市工商部门应当编制发布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名录,并将名录抄告本市相关部门和外省市工商部门。
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侵犯著名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动查处。 第二十一条(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
擅自使用著名商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著名商标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该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的,由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对他人企业名称登记的限制
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
3、异地协调
著名商标所有人因其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向本市工商部门请求帮助的,本市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与外省市工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著名商标的合法权益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