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正公平视角下刑事法律关系之建立
论公正公平视角下刑事法律关系之建立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社会变革、社会转型和社会进步的历史背景和条件下,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无疑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刑事法律关系 公正 公平
刑事法律关系是刑法的一个基本法理问题,它虽然不直接影响定罪量刑,但却从宏观上对刑事立法、司法活动提供指导和规范。然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刑事法律关系的专题研究均甚少。我国刑法界对这一问题也只稍有论及,并且远远落后于其他部门法,可见,“刑事法律关系问题是刑法理论急待开发的一块处女地。”
一、有关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争议: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
法律关系作为法理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之一,是法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任何一个部门法的法规范对与其对应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就会形成一类法律关系,刑事法律也不例外。然而,有关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争议问题,在法学理论界迄今尚无定论。因此,要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有必要在研究刑事法律关系时对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问题做出较为合理的界定。
传统的刑事法律关系主体论采用的是“犯罪人——国家”的二元结构,传统意义上的刑法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与犯罪人,其理论体系自然会在二元结构的基础上展开。但是,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发展与深入,被害人学的兴起使传统刑法学的基石——犯罪的概念产生了动摇,即犯罪不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整个统治关系的斗争,而且也是对被害人个体的侵害,法律应当凸显对个人尊严和人权的保护,这使对传统刑事法律关系的修正。一般认为形式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犯罪人与国家的二元结构模式,而当犯罪的概念不只被认为是个人对国家的侵害时,刑事法律关系也不再只是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人权既应给予犯罪人,也应平等的给予被害人,因为被害人在被国家保护的层面上,是绝对平等的,甚至国家应给予更多的保护。被害人的重新发现提醒我们,犯罪本质上是一种纠纷,被害人既然是其中的利害关系人,便理应成为一方当事人。这意味着,刑法体系应该放弃“犯罪人——国家”的二元结构,而建立一种全新的“国家——犯罪人——被害人”三元结构。在此结构中,国家、犯罪人与被害人都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地位是相对平等的,他们不仅参加整个争端解决程序,而且对最终的处理结果都具有影响。形式法律关系三元结构模式的建立是人权思想与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性
(一)法的正义价值的呼吁
正义本身是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可以说,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这一原则,也就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予各人”。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又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当一定的社会活动主体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与其所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利益主体发生的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旦为刑事法律所规定并加以调整时,这种社会关系就成为刑事法律关系。而正义作为关系的存在,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