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城市乞讨人员应不应该施舍
论对城市乞讨人员应不应该施舍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乞讨这种现象看似应该逐渐减少,但可以看到事实并非如此。面对这一现象,有人认为应从人权理论等出发,增加财政扶贫力度,维护人权及社会公平;也有人指出由于政策的滞后性,应呼吁社会爱心,给城市乞讨人员予以帮助;也有人认为城市乞讨人员中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很少,且盲目予以帮助存在滋生懒惰心理、助涨针对儿童等的犯罪行为等弊端,不应提倡,而应由政府在相应法规的指导下来对应得帮助的人员予以帮助。本文将对这一问题予以探讨。
关键词:乞讨,社会救助,社会公平,社会发展不平衡
政府及社会有义务对无法负担起生活所需的社会成员予以帮助。首先,这是人权所要求的。人权,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其中就包括有天灾、人祸后人所拥有的获助权。人权的这一精神也被我国法律所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另外这也是建设高效社会所必须的。我们知道公平与效率既是矛盾的也是统一的,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其资源配置、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应该是合理的、公正的,因此对对无法负担起生活所需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的帮助,使其在自身的努力下能够摆脱困境,进而投入社会生产活动,是提高社会效率所要求的。由上可知,对城市乞讨人员应该予以帮助。
引起乞讨的原因很多,有人对此做了总结:1. 历史习俗的影响(如某些乞丐村);2. 社会因素(包括社会结构性缺陷因素,如弱势群体,社会变迁性因素,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贫困地区人口盲目增长等);
3. 自然因素(包括恶劣的生态环境,即所谓天然型,自然灾害,即所谓突变型)4. 家庭因素(包括原系家庭功能不健全或基本丧失,如父母离异、父母遗弃等,童工家庭,指基本家庭功能尚存, 但由于各种原因驱使儿童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职业如乞讨的家庭, 家庭矛盾激化等);5. 个人因素和其他因素,如畏罪潜逃,躲避债务等。
政府部门应对流浪乞讨问题做了大量且有实效的工作。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一篇报道中指出政府对流浪乞讨问题采取的办法是在全国城乡普遍建立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辅之以教育、医疗、住房等各方面专项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构成的社会救助体系,在流出地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流出问题。可见重点在于流出地解决,不支持流浪乞讨。2003年" 孙志刚案件" 之后我国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其精神也是给流浪乞讨人员以限时的帮助,并助其返回家乡,在家乡解决其困难,即所谓临时救助。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在措施中谈到要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并具体强调了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
定监护人。据官方数据,2008年至2012年的5年里,全国救助站救助近1000万人次,其中未成年人约80万人次,老年人120万人次,残疾人70万人次,救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45万人次,跨省护送返家60多万人次。救助站的贡献业绩可以从这些数据中读出。
乞讨人员收入平均下来大概在比低保高一点的位置徘徊,在控制好生活成本的前提下,可以略有结余。据2007年《北京乞讨人员状况调查》显示,133名有乞讨经历被访者日均收入为36.53元,其中19.5%日均收入在10元以下,低于北京城镇居民低保标准;有23%的乞讨者月收入超过千元;只有不足3%的乞讨者,能够进入“日入100元”的收入神话行列。据广州2008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广州乞讨者收入普遍高过低保,通常在500元/月至1000元/月之间”。其他资料显示数据大致相同。
盲目的个人施舍行为基本上是无效的,甚至造成了一些负面的社会效应。有数据显示向救助站求助的人员中有80%以上只需要临时救助即可,如无钱返乡等,这一部分人员由救助站予以救助已经足够;真正困难的是那些需要长期救助(如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精神病患者等)和那些需要却无力支付巨额医药费的人,明显对于此类人员零星的施舍是没有意义的。一个案例就是,40多岁的父亲因无力承担自身的医药费而带着本该上学的女儿在大城市乞讨,这样不仅无法使这位父亲摆脱困境,而且使这位女孩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另外据调查显示,城市乞讨人员中有95%的是职业乞讨者,甚至其中不乏有强行乞讨的人,有浑水摸鱼以此为致富手段的人,有组织性的乞讨集
团,有利用、胁迫未成年人乞讨的不法分子等。而作为普通人很难将他们识别出来,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不到帮助,还助涨了好逸恶劳的不良风气,影响了市容市貌和城市治安。可以说是这些人利用了人们的善良,但也可以说是人们的盲目行为给了这些人成长的温床。
解决城市流浪人员特别是流浪儿童问题有赖于社会的力量。前文所不赞同的只是盲目施舍行为,并非在否认社会爱心的作用。爱心可贵,更没有错,关键在于方法。如对于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救助站肯定不是一个合适的永久居所,社会上有爱心且符合条件的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领养,使其真正感受到家的温暖;另外目前全国有1788个救助站,救助站职工17300多人,平均一个站只有10名工作人员,救助站实行24小时值守,且男性、女性、未成年人分区管理,存在工作人手不足的问题。救助站每年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支出高额的医药费用,社会爱心人士可以将爱心款交给他们,壮大他们的力量,由他们对真正需要帮助来的人员提供更好的帮助,当然这需要相应法律的支持和监督;当然社会爱心人士也可以组织义工、社会慈善机构等,参与到帮助流浪乞讨人员的行动中;也可以在遇到流浪乞讨人员的时候告知他们救助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帮助他们得到救助。总之就是通过规范的途径,以最小的代价和副作用来达到最好的效果。
总结:城市乞讨人员在各个历史时期、各个国家都有存在。是社会贫富差距存在的必然现象。当前我国来到了改革的深水区,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化,收入差距悬殊、医疗等社会保障保障问题才
是乞讨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另外产业结构调整势在必行,这就要求劳动者的技能随之提高或转变,一个事实就是制造业正在从我国转移出去,这样大量没有一技之长的劳动力将面临更加严酷的就业环境,有可能导致失业、进而贫困甚至流浪乞讨。因此,流浪乞讨问题只能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逐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