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的规定(投融资张志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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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企业概述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 同一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加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
非法人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以及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而将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管理。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是内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也可以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此情形下,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与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签订管理合同,约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该管理合同应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定期向委托方的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
(1)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
(2)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4)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的设立
1、受托管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以受托管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2)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3)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4)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具备以上条件后,需经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3)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3、申请登记文件
获得批准接受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委托在华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自管理合同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手续。 申请营业登记应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1)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经营管理合同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
(3)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4)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5)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资信证明;
(6)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7)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华营业场所证明。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