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难断的轻伤案
不久前,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轻伤案件。因自诉人与被告人对伤害结果的认识大相径庭,有关鉴定机关的结论互相不一,以致将伤害情况分别经县、地、省、国家四级有关伤情鉴定部门进行九次鉴定,最后把案情弄清,作出了合乎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判决。
1994年4月9日,寻乌县南桥镇古坑村四十六岁的农妇曾令招来到县法院刑事庭,向审判员递上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诉状称:"1994年1月21日下午,自诉人曾令招与被告人黎勇全因倒玻璃碎片发生口角,被告人凭着年轻力壮,用拳打在自诉人右胸腋下,自诉人当即昏倒在地,后送医院诊治,经拍片检查为右7、8、9肋腋下线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赔偿因骨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838元。随诉状附来寻乌县人民医院的X线检查会诊报告和寻乌县人民法院法医室的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各一份。县医院的报告称:1994年1月25日对曾令招胸部进行X线拍片检查,X线号20314,右侧7一9肋腋下线不连续,疑为骨折所致,余肋未见异常。意见:右肋7一9肋腋下线骨折。县法院法医的报告书写道:受检者:曾令招,女,46岁,农民。检验时间:1994年1月26日上午。检验所见:据县医院1994年1月25日X线片示,结论为右7、8、9肋腋下线骨折。检验意见: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同年4月22日,被告黎勇全向县法院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称:“今年元月21日,自诉人把碎玻璃倒在我开车回家的小路上。我拦住她,要她把碎玻璃扫掉,自诉人就故意躺在地上。现在,以我用拳头打致其右腋7、8、9三根肋骨骨折起诉法院,是诬告陷害。”并称,他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去了医院,找到了为曾令招检查伤情的医生进行了解。并要求医生对曾令招1994元月25日的X线片进行复检。复检意见是:自诉人的骨折是陈旧性的,最少是拍片前一个月以前的伤。被告随答辩状也附来一份寻乌县人民医院的X线检查报告。报告上写着:“受检者,曾令招,X线号:20314。见右侧7一9肋骨腋下线骨折,断端不甚清,为愈合期,轻度畸形愈合(陈旧性)。”
自诉人与被告人对造成伤害各执一词。自诉人说是被告将其拳击致伤,被告人说是自诉人故意躺在地上。双方提供的同一医院的初检与复检报告又前后不一。法院刑事庭的主审法官遇到这种情况没有草率下判,也没有因这是一起一般的自诉案案而掉以轻心,压着不办。收到答辩状后不几天,庭长凌树平和主审法官就深人到案发地,作了大量具体细致的调查。经勘查现场,询问九位在场人和本地给自诉人看过伤势的医生,完全可以证实:当时被告黎勇全将自诉人推倒在地的情形,和自诉人说的情节基本一致。自诉人右腋下7、8、9三根肋骨骨折是被告将其推倒造成,还是自诉人争吵前受其他伤害造成的陈旧性骨折呢?法官的脑海中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被告人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和原检查医生的复检报告后,自诉人曾令招对复检报告不服。面对这种情况,县法院遂将曾令招的X线片等材料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进行鉴定。很快,中院法医作出X线诊断报告单,结论为:“第一次照片,拟为陈旧性骨折,据有破坏性改变,疑有潜在之病变,待查。”中院的报告出来后,自诉人曾令招仍然不服,并提出了一些合乎情理的理由。于是,寻乌法院再次请求地区中级法院法医室复检。1994年5月23日,中院法医室来函称:“因我室已对被检人的胸部X线片进行了会诊,并出具了X诊断报告单,且已认定右胸7—9肋骨折属陈旧性骨折。因此,不必再行鉴定。”
地区中院法医室的结论印证了县医院复检结论。看来无须再行鉴定,法庭是可以驳回自诉人起诉的时候了。这时,法院收到了一封当地诸多群众签名的来信,说被告人黎勇全是被冤枉的,自诉人曾令招的骨折是以前受伤造成的,自诉人夫妻在本村一贯喜欢惹是生非,经常与人打架。案情有了新的变化,主审法官再找到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案发前后的情况,对先后的几次医学鉴定结论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分析,认为“陈旧性骨折”的结论可能下得太早,新的疑间又产生了。
自诉人曾令招和她的代理律师听到中级法院法医室对她的伤情作出陈旧性骨折的结论后,感到十分突然。因为,被告人将她推倒的前一天还上山打柴,干了一些重体力的活。所以,再次提出不服上一级鉴定结论的请求。因此县法院将曾令招的X线片等资料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鉴定。
1994年7月12日,省高院出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是:“被鉴定人曾令招之肋骨骨折为新鲜性骨折,若可能排除近期其他致肋骨骨折的原因,可认定为1994年元月21日外伤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办案人员把省高院的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被告人黎勇全对省高院的结论坚决不服,并向法院递交了1994年7月26日江西省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放射科的X线检查报告单。检查意见是:第7-9肋骨陈旧性骨折。”为此,被告人提出申请,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鉴定。
一位农妇肋骨骨折,县医院的初检与复检意见不一;地区中级法院与省高级法院的鉴定又完全不同。究竟是新鲜骨折还是陈旧性骨折?这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办案人员十分重视,决心弄个水落石出。1994平8月5日,县法院将自诉人曾令招的X线片及有关材料寄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局鉴定。
资料进京后,自诉人、被告人及办案人都焦急地等待着国家最高权威机关的鉴定结论。可过了一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却把材料退回寻乌法院。原因是该院未开设伤情鉴定业务。但来函介绍,司法部设在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可进行国家最高权威的伤情鉴定。
1995年2月27日,被告人再次提出申请,对省高院作出的新鲜性骨折的结论要求交国家权威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第二天,寻乌法院就向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写出委托鉴定报告,请求鉴定:"1994年元月25日所拍的20314号X线片之骨折属新鲜性还是陈旧性骨折?能否排除或认可元月21日外伤所致之骨折?”
1995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了(95)司鉴所活字第58号《法医临床学书证审查意见书》,里面写道:"1994年1月25日曾令招的胸部正位X片(号20314)示:右侧第7、8肋骨于中线处新鲜骨折,断端错位,此骨折与其1994年1月21日跟他人发生争执事件之间在时间上是吻合的;右侧第9、10肋骨于腋中线处呈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与该次事件无因果关系……”
原来如此。自诉人曾令招的右肋是4根骨折,而不是省、地、县鉴定的3根骨折。且第7、8根肋骨是新鲜骨折,第9、10根肋骨是陈旧性骨折。这也很好解释,为什么有的说是新鲜的,有的说是陈旧性的,原来都有他的技术性和片面性,但权威毕竟是权威。
寻乌县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根据司法部的鉴定书,重新对自诉人曾令招的伤势作出伤情鉴定结论:“伤者曾令招已构成轻伤乙级”。
根据这一伤情鉴定报告,寻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最近公开开庭审理了自诉人曾令招诉被告人黎勇全故意伤害一案。法庭上,自诉人和被告人对司法部的鉴定书都表示无意见。法庭认为:被告人黎勇全在与自诉人曾令招争执时,推自诉人曾令招倒地后致其肋骨骨折,致人轻伤,被告人黎勇全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接着法庭依照法律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黎勇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六个月;赔偿自诉人曾令招的全部合理医疗费,并承担自诉人的误工费、营养费和法医学鉴定费,合计人民币一千八百八十元。
一审宣判后,自诉人曾令招以要求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和赔偿太少为由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赣州地区中级法院及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判。自诉人和被告人没有提出申诉。一起轻伤案,历经一年多,终于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