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用火安全管理, 有效防止因用火而发生事故,根据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从事以下作业:
1.进行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4.使用临时电源、安装临时电线,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电器设备等。
第三条 用火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四种。
1.凡属生产运行装置危险区域用火均为一级用火。油库、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2.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二级用火。一般物品仓库、车库; 配电间等 3 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第四条 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由用火部门领导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安全防火措施。
2.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危险性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报安全主管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用火。
3.二级用火由用火部门制订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经车间部门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有效且已落实,方可用火。
4.三级用火由用火部门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落实防护措施后, 由安全主管审查后方可用火。
第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双方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的要求进行动火
第六条 安全监督部门的领导和专职安全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现场情况,如发现违反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或用火有危险时,可命令停止用火,同时根据用火要求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第七条 用火作业现场必须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在生产车间内用火,必须要在用火点周围,可燃物必须清理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