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底清理的技术要求
1 卫生清理的技术要求
根据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的要求,应当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对库区卫生状况、流行病及地方病的发生和分布情况进行卫生调查,对水质污染源进行重点调查,并提出环境卫生的保护措施。
根据污染源清理对象、性质、数量编制实施计划,对不同性质的污染源采取不同的方法,拟定不同表格进行卫生清理登记,卫生清理工作应在水库蓄水前半年进行。清理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培训。必须熟悉消毒剂的理化特性、配制方法、注意事项、药械使用与维护,掌握消毒对象、操作规程和个人安全防护知识等。
在大面积消毒的情况下,对各种药物要进行经济比选,在保证消毒效果的前提下,力求安全、经济、简便、易行。
卫生清理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便于清理质量的检查、评定和追溯。
根据《长江三峡工程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试行)》,现将有关技术要求说明如下。
5.4.1 一般要求
5.4.1.1 一般性污染源的清理
(2)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在拆除之前应进行卫生清理。墙壁应全部推倒铺平,并经烈日曝晒以杀死病菌。淹没区内残存的水井、钻井、渗井、地窖、地下室,均应用净土或卵石填平,严禁用垃圾、碎砖、瓦砾来填垫,以免发生渗漏而污染地下水。
(3) 一般性污染源中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等,清理技术要求如下:
1) 粪便污物要结合农业生产积肥、堆肥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将污物撒布在地面上,厚度不超过10~15cm,使之通过曝晒达到无害化,这种方法经济简便,但至少需要半年时间。
2) 坑穴内的粪便残留物,必须加等量生石灰搅拌均匀、消毒并清运出库区,质量应符合GB795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要求。
3) 坑穴采用生石灰按1kg/m²的用量撒布、浇湿后,用净土或建筑渣土填平、压
实。
4) 公共厕所地面和坑穴表面用4%的漂白粉上清液按1~2 kg/m² 的用量消毒。 此外,对污水沟、渗坑及积肥池中的污泥可以淘出晒干后用作肥料,污水坑洼用净土填平、夯实,以防蚊虫孳生。
5.4.1.2 坟墓的清理
不库库区所有坟墓都应迁出淹没线以外。鉴于尸体在土壤中的无机化过程与气候、土质等因素有关,一般认为埋于地下的尸体经过15年后基本可以达到无机化。所以坟墓清理时要根据其坟龄分别采取措施。
(1)有主坟墓应在县级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迁出库区,过期无人管理的坟墓一律按无主坟墓处理。
(2)15年以内的无主坟墓,要将尸体挖出焚烧或运到库区外集中掩埋;在开棺时应待有害气体逸散15~30min后,用工具拾拣尸骨;墓穴及周围脏土应摊晒,并用4%的漂白粉上清液按1~2 kg/m²或生石灰按0.5~1kg/m²的用量处理后,回填压实。
(3)对15年以上的无主坟墓在拆除墓碑后可进行加固压实处理。
5.4.1.3 传染性污染源的清理
(1) 传染病疫源地。传染病疫源地的污水、污物、垃圾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
(2)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兽医站、屠宰场和交易所的清理要求如下:
1) 粪便污物,应将其撒布在地面上,厚度不超过10~15cm,采用曝晒的办法进行
无害化处理,然后运到库区外。
2) 粪便残留物等,用2倍于残留物的10%的漂白粉(此处和以下漂白粉的有效氯含量均按大于20%计算)上清液混合,搅拌均匀,消毒并清运出库区。
3) 粪便坑穴,用生石灰按1 kg/m²的用量撒布浇湿后,用净土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应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0年第二分册)中的“医院消毒技术规范”要求。
4) 地面和2m以下墙壁等,应用4%的漂白粉上清液按0.2~0.3 kg/m²的用量喷洒消毒处理,作用半小时后,再行拆除。
(3) 医院垃圾。医院垃圾必须进行焚烧,并符合GB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4) 传染病死亡者墓地和病死牲畜掩埋地的清理要求如下:
1) 传染病死亡者墓地和病死牲畜掩埋的尸体挖出及其消毒处理应选在无风无雨的白天进行,按卫生防护要求进行操作,使用专用工具,配备防护用品和制定应急措施,并应对清理墓穴和处理传染病尸体的人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因炭疽病死亡的人、畜尸体不得迁至库外,必须就地焚烧,应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0年第三分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墓穴底部铺3~5cm厚的干漂白粉,用水浸透,墓穴侧面喷洒20%的漂白粉上清液,然后填净土压实。覆土表面及其周围5m范围内洒泼20%的漂白粉上清液,浸透地表以下30cm。
2) 因其他传染病死亡而埋葬的牲畜尸体挖出后就地焚烧或焚烧炉焚烧,坑穴用4%的漂白粉上清液1~2 kg/m²的用量消毒后填平压实。
(5) 灭鼠。对居民区、集贸市场、仓库、码头、屠宰场和垃圾堆及其周围200m区域和耕作区鼠类采用毒饵毒杀,居民区室内面积小于15 m²时毒饵用量按每堆20g用量投放毒饵2堆,室内面积大于15 m²时毒饵用量则按每堆20g用量投放毒饵3堆;集贸市场、仓库、码头、屠宰场和垃圾堆及其周围200m区域每10m²投放毒饵2堆,每堆20g;在耕作区,田埂上每亩放毒饵20堆,每堆20g。采用抗凝血剂毒饵灭鼠,禁止使用强毒急性鼠药。投放毒饵5~7天后,应及时收集并妥善处理鼠尸和剩余毒饵。
(6) 灭螺。在有钉螺分布的淹没地段,应在蓄水前做好一次性的灭螺工作。灭螺工作要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集中药物灭螺,或挖土深埋,以防水库蓄水后库周浅水区钉螺使人畜发生血吸虫病。
5.4.2 检测指标及方法
对库底卫生清理项目完成清理后,应及时进行检测。主要检测指标及方法如下:
(1) 检测清理现场表面用净土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的情况。
(2) 粪大肠菌和蛔虫卵按照GB795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检测,表岐土壤应达
-1-2到清洁土壤的卫生指标要求:粪大肠菌值为10~10,不得检出活的蛔虫卵。
在国内现行规范中,未规定厕所、粪池、牲畜栏等卫生清理后的清理效果检测指标及检测方法。清理效果的评价,采用大肠杆菌值表示,即大肠杆菌值大于1,即为清理效果合格。这种方法针对性不强,实际上是用于药物消毒效果评价。蓄水后的消毒效果评价,则采用水质采样,观察每升水中细菌总数(个)和每升水中大肠菌群个数,与蓄水前同期检验结果比较,若菌群无明显变化,遇消毒效果较理想,清理效果合格。这种方法为事后评价,不利于及时发现清理中的问题。
三峡水库二期蓄水库底卫生清理,规定了对厕所、粪池、牲畜栏粪便残留物及表土消毒
-1-2后要取样检测,检测指标是粪大肠杆菌为10~10,不得检出活的蛔虫卵。相对水质大肠
杆菌及细菌监测,粪大肠杆菌和蛔虫卵指标更加科学,且适宜评价清理效果。
(3) 在埋葬炭疽尸体的地区,表土不得检出具有毒力的炭疽芽孢杆菌。芽孢杆菌按《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检测。
鼠密度。每点鼠密度不得超过1%。检测方法,居民区每间房布鼠夹1个,每点300夹;耕作区每点100m*500m的范围内布鼠夹300个,按照鼠疫监测标准检查。
2 固体废物清理的技术要求
6.4.1 清理技术要求
(1)三峡工程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必须对堆存在库底的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源以及固体废物原址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清理。需清运至移民迁建高程线以上或最终淹没区以外的地区进行处理处置。处理处置场地的选择必须满足相应选址的环境保护要求。
(2)市政污水、粪便收集和处理设施中积存的污泥(包括公共厕所、粪池、化粪池、沼气池、废弃的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中积存的污泥等废物)、牲畜栏和设施内积存的类似废物必须清运至移民迁建高程线以上。
(3)水库蓄水前5年以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清运至库外填埋;5年以上堆存的生活垃圾及废物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必须清出库外。
1)废塑料重量含量大于或等于0.5%。
2)有机物重量含量大于或等于10%。
3)浸出液COD浓度大于或等于60mg/L
4)工业危险废物及磷、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清理后的原址土壤,如其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大于或等于规定规准,则应进行处理处置.
以上(2)到(4)条生活垃圾及污物处理处置必须满足GB16889-1997或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处置后的污物和垃圾满足GB8172-87《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4284-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和GB795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可作为农用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施用于库底以外的农田。
施用于农田的垃圾、污泥筛分,可以在垃圾、污泥原堆地进行,将施用于农田的部分除去后,剩余垃圾应与生活垃圾一起进行处理处置。
(5) 工业固废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应予清理:
1) 浸出液有害成分值等于或大于工业固体废物与污染土壤清理标准中规定浸出液浓
度标准值(见表6.1)中的某一项指标的工业固体废物。
2) 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铁合金以及电镀、金属表面的处理等生产、
销售修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的废物及建筑废物。
以上两条款中的固体废物处理必须满足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与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
(5)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工厂、医疗商店、化验(实险)室等产生的医疗废物、
废药品、废试剂及其包装物,必须进行焚烧处理,并满足GB18484-2001《危
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6) 电镀污泥、废酸、废碱矿、废矿物油以及列入《国家危险物名录》的各种废
物及其包装物,根据GB5085-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检测被确认为具有
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其包装物,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铁合
金以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生产企业废弃的生产设备、工具、原材料和产
品容器、以及废弃的原材料和药剂的处理处置必须满足GB18598-2001《危
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GB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7) 废放射源及放射性同位素的废水和固体废物应予以清理,处理必须满足《城
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8) 没有掺杂有毒废物的煤矿石、粉煤灰、锅炉煤渣及浸出液中,有害成分农度
小于固体废物与污染土壤清理鉴别标准值的各种工业固体废物及经无害化
处理的建筑废物及害化处理的建筑废物,可就地填压实处理。
6.4.2 清理检测要求
6.4.2.1 清理要求
已清理的固体废物堆放点要达到以下要求:
(1) 垃圾堆放点经清理后,应满足HJ/T85-2002《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
理技术规范(试行)》要求。
(2) 堆放点无医疗废物、废药品、废试剂的残留。
(3) 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残余量不应大于应清理量的万分之一。
(4) 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残余量不应大于应清理量的万分
之一。
(5) 其他废物残留量不应大于应清理量的千分之一。
(6) 不得残留废物放射源。
6.4.2.2 测试要求
(1) 固体废物(包括被污染土壤)的采样按照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
样技术规范》和CJ/T3039-1995《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进行。
(2) 生活垃圾中废塑料的含量按湿基比例测定,按照CJ/T3039-1995方法中垃圾
组分分检要求进行。
(3) 生活垃圾有机物含量测定,按照NY/T304-1995《有机肥料有机物总量的测
定》或CJ/T96-1999《城市垃圾有机物的测定——灼烧法》进行。
(4) 固体废物(包括被污染土壤)浸出液的制取按照GB5086.1-2__1997《固体废
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进行。
(5) 固体废物浸出液有害成分浓度的测定,按照GB/T15555.110__1995《固体废
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测定
方法进行。
废放射源、放射性废物测试应按照HJ/T61-200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
3 建(构)筑物清理的技术要求
7.4.1 一般要求
水库库氏建筑物清理中,建(构)筑物应拆除、推平,构筑物拆除后其残留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5M,易漂浮物可利用的运出库外,不能利用的就地焚烧,焚烧时应注意防火安全。
7.4.1.1 建筑物清理的技术要求
(1)土木、木、砖木结构房屋及三层以下砖混结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应采人工或机械方式拆除。
(2)四层以上砖混结构,应采机械或爆破方式拆除。
(3)框架结构房屋,应采用爆破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拆除。
(4)在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成片建筑物时,应考虑爆破对正常蓄水位高程以上房屋及设施安全的影响,必要时应采用定向爆破方式拆除。
(5)医疗卫生机构、工矿企业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仓库和屠 宰及牲畜栏等建筑物,应按卫生清理及危险废物清理的技术要求先进行消毒处理,后进行拆除。
(6)房屋拆除后的残留物应摊平,不得形成高凸全。拆除后的旧木料能利用的应清运
出库区,不能利用的应就地焚烧或进行防漂处理。
7.4.1.2 构筑物清理的技术要求
(1)围墙(砖墙、石墙、土墙)、独立柱体、棚架、架空管道等设施,应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推平摊平。
(2)用于烧砖瓦、石灰的独窑,应采用人工方式破除坍塌。
(3)砖厂砖瓦窑、石灰窑、水泥窑、治炼炉等建筑物,应采用爆破或机械拆除,能够利用的材料清运出库区。
(4)牌坊和高出地面的水池应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推倒。
(5)铁截、水泥杆、木杆等各类线杆,应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拆除,拆除的线材、铁制品、木杆等应回收运出库外。
(6)低于5M的烟囱及水塔,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拆除;5M以上的烟囱及水塔,应采用爆破方式拆除。
(7)能拆除的地面贮油罐、油槽,拆除后运出库外;不需要拆除的地下贮油罐、油槽,经卫生清理后封堵。
(8)石拱桥、混凝土桥、渡槽等,应采取爆破方式拆除,残留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5M;吊桥、索桥两端固定设施采用爆破或机械与人工相结合的方式拆除。
(9)有碍航运或可能造成溃坝危害的水坝、闸坝、电站、泵站等构筑物,应采取爆破方工拆除,并进行必要的清理。
(10)沿江码头、仓库、货物堆场等地面建(构)筑物,应采用机械或爆破方式拆除,为航运创造条件。
(11)水库水位消落区的水井(坑)、地窑、隧洞、矿区井巷、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采取填塞、封堵等措施处理。
7.4.2 检测要求
(1)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拆除推平,桥梁、闸坝等较大障碍物应炸除,残留高度不超过地面0.5M。
(2)对确难清理的较大障碍物,应设置蓄水后可见的明确标志。
(3)对房屋拆除后采取了防漂措施,漂浮物残留量不大于清理量的0.1%。
4 林木清理的技术要求
8.4.1 林木砍伐及林地清理
成片林木、零星林木、灌木丛等均可采用人工作业砍伐。砍伐后的木材运出库区。砍伐后的残留树桩高度不得超过0.3cm。伐倒后的树木及其枝桠和田间农舍旁堆置的柴草、秸杆等易漂浮物应运出库外,残留物可就地焚烧,其灰烬可用净土掩埋夯实。严禁放火烧林,这样可能会对库周植被造成破坏。
在林木砍伐时要注意施工安全,严禁野蛮施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8.4.2 林木移栽
在林木清理中,要注意古、大、珍、稀树木的保护及柑橘移栽技术的利用。
(1) 大树移栽。大树移栽是指对胸径15cm以上的落叶乔木和胸径在10cm以上的常绿名木进行移栽。胸径30cm快长树和胸径25cm的慢长树一般不宜移栽。胸径超过40cm的树木,参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2) 移栽时间。落叶树最适合移栽的时间为秋季落叶后到次年春季发芽前;常绿树一般适合春季移栽。
(3) 大树移栽的坑穴要用净土填平。
在三峡库区二期库底清理中,奉节县共有名木古树43株,其中黄桷树42株,皂角树1
株,已基本移栽;万州区共抢救移栽黄桷树1082株。
8.4.3 易漂浮物
在林木清理中产生的树木及枝桠,要堆在库外做加固处理,防止被洪水冲入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