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缴纳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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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缴纳实例分析
摘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出台的新规定,本文针对总机构下设不同形式的分支机构和项目时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了实例分析。
关键词: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实例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081-01
2010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自2010年1月1日执行。该文规定: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
[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