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课件
第一章:法的概念和作用 ○普遍性:约束力
○正统性和正当性:道义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基本特征 3.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权利(一)法、法律的词义 义务性。 1. 西方国家关于法、法律的词义 (1)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 法: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又称自然法、(2)是法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形式 理想法、应然法 (3)不同于其他权利义务:道德、宗法律: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又称实在教教条、纪律、习惯
法、现实法、实然法
4.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2. 中国关于法、法律的词义 殊强制性。 “法”,汉字古体:“灋”。 (1)是社会各种强制力中最强的一种 《 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2)是法的特殊权威性的外在表现 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3)其道德基础是法的正当性 “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4)是法实施的最后而非常规形式 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 二、法的本质 “法”和“律”合成一词,清末日本输(一)法的本质诸观点 入。 ○神意说:中世纪基督教神学 当今中国,法和法律一般通用,但有广○理性说:亚里斯多德、西塞罗、格老狭两层含义。 秀斯、孟德斯鸠、卢梭 广义上,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则说:凯尔逊、哈特、管仲 狭义上,指根本法和法规之间的规范性○命令说:边沁、奥斯丁 法律文件。
○公意说:卢梭
前苏联、我国的一
体现主体
)法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国家主权者
的公意 (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公意,非私意或众意 1. 法是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公意:阶级对立社范性。 会是, 民主社会是人民 (1)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 法是国家主权者基于自身根本利益为 的制度性安排 (2)法具有规范性 ○ 一般性、概括性、效率性 (2)法意志的内容由相应社会的物质○ 规范作用:评价、预测、指引、强生活条件决定 制 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人口、地理环境、 生产方式,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性要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素 志性。 其他要素对法有间接性影响 (1)制定或认可:国家创制法的基本 形式 三、法的概念 (2)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统一性:法律精神、法律体系 的主权者公意的体现,是由国家专门立
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
第二节法的分类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划分标准: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 二、实体法和程序性
划分标准:法律规定的内容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划分标准: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 划分标准:法的适用范围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划分标准: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 六、公法与私法
划分标准:利益的性质
第三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指法对人的行为进而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一般与特殊: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期待和实效: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 ○肯定与否定: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直接与传导: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形式与内容: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1. 宣告作用 2. 指引作用 3. 评价作用
4. 预测作用 5. 教育作用 6. 强制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总的来说体现在法对各种社会关系的保障、引导和推进上。具体来说,即:
1. 保障、引导和推进市场经济 2. 保障、引导和推进民主政治 3. 保障、引导和推进精神文明 4. 保障、引导和推进国际关系
三、法的局限性
(一)有关法的作用的错误认识 ○法律“万能”论 ○法律“无用”论 ○法律“治表”论
(二)法的局限性的表现
1. 不是调整社会关系唯一或全部方法 2. 作用范围有限
3. 法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社会的具体性、多变存在差距 4. “徒法不足以自行”
第二章:法的要素和体系
第一节法的要素
一、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概念及功能
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二)法律概念的功能 1. 表达功能 2. 认识功能 3. 专业化功能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 依概念涉及的内容,法律概念可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按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概念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 按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可以将法律概念划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
二、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概念及功能
法律规则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承认的、规定社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准则。 (二)法律规则的功能:
1. 是构成法律的基本或核心成分 2. 是人们行为或法院裁决纠纷的直接依据
(三)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关于法律规则逻辑构成的几种观点: ○旧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制裁 ○新三要素说:行为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二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行为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根据内容: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根据形式特征: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根据功能: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根据强制性程度: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三、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及功能
法律原则是法律提供基础性或本源性真理或原理的决定性准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第一、在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 第二、在变化速率上,法律原则稳定性较强
第三、在确定性上,法律原则较为模糊
(二)法律原则的功能:
1. 指导法律的制定、理解以及实施 2. 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按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按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将原则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
1. 替代排除原则:不得用道德原则或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的适用
2. 法律规则优先适用原则:以优先适用法律规则的为原则,以适用法律原则 3. 适用法律原则应说明理由原则
第二节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释义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有机统一体。
(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比较:
1. 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 构成要素: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法律部门分类组合构成;法制体系由法制运行机制和运行环节构成 逻辑关系:法制体系包含法律体系
2.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首先,法学体系是法律学科体系;法律体系则是法律规范体系。
其次,法学体系属思想范畴,内容和范围大;法律体系属规范范畴,内容和范围较窄。
再次,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
3. 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又称制定法体系,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 两者的区别:
第一,构成要素上,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如民法、刑法等,立法体系是法的外在形式,如法律、法规等。
第二,划分标准上,法律体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调整方法,立法体系是法律创制机关的地位及法律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 第三,在逻辑结构上,法律体系是内容,立法体系是形式,两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4. 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法系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也只能在主权国家范围之内构成。 二、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及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划分后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体。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三、中国的法律体系 1. 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它规定中国的各种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地位、职权和职责等。 现行的宪法部门有三个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宪法)及其修正案、国家机关组织法、立法法等。 2. 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行政法律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行政行政权力及其监督方面的法律、国防及外交方面的法律、公共安全及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科教文卫方面的法律以、城乡规划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等等。 3. 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现行我国民商事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商标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单行法。 4. 经济法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主要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宏观管理法两大部分,前者包括预算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投资法、信贷法、等;后者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法等。 5. 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社会发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安全生
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等。 6. 刑法
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后颁布的几个修正案构成。 7. 程序法
诉讼及非诉程序法是指调整因诉讼及非诉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诉讼法亦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诉讼法主要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构成。非诉程序法是运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我国非诉程序法目前主要指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
第三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
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和形式
一、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内容和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内容性渊源和效力性渊源。
法的内容性渊源指法的内容来源于何种资源基础。历史上,法的基础性资源有习惯、道德、宗教教条、先前法、政策以及法律学说等。
法的效力性渊源指法的效力基础或来源。法的效力性渊源一般取决于法的内容、法的制定主体以及相应的法的表现形式。
(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1. 中国法的内容性渊源
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政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判例及解释、国际法、道德观念、习惯、外国法、社团规章及民间合约、法律学说
2. 中国法的效力性渊源
法的内容:根本内容、基本内容、具体内容
法的制定主体:国家立法机关、地方立法机关
法的表现形式:根本法、基本法、法规与规章 二、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的概念
法的形式,指与法的内容、制定主体和效力相对应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的区别: 法的渊源指法内容和效力的来源,法的形式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二)法的形式的类型 一般法的形式的类型: 成文法 不成文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形式:
成文法是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当代中国成文法形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等。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法的形式体系中分别居于核心地位和尤为重要的地位。 不成文法是中国法的形式的补充。目前作为中国法的形式补充存在的,主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和类型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具体而言,是法律文件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对一定对象所具有的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类型 根据法的效力渊源,有规范性文件的法的效力与非规范性文件的法的效力之分。
根据法的效力等级,有根本法的效力、普通法的效力以及法规和规章的效力。 根据法的效力对象、时间和范围,有法的对象效力、法的时间效力和法的空间效力。
二、法的对象、时间和空间效力 (一)法的对象效力
法的对象效力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各国在法的对象效力上的应用情况: (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折中或综合原则。 中国适用折中或综合原则。 (二)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的效力所作用的地域范围。
法的空间效力情形: 第一、法在一国主权所及领域全部范围内有效。
第二、法在一国一定区域内有效。 第三、法有域外效力。由国家之间的条约加以规定,或由法本身规定。这方面的法通常是民事、贸易和婚姻方面的法律。
(三)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其对实施以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法开始生效的时间:公布之日、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达到期限。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一般实行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溯及既往为例外。 实践中有如下几种情况: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5)从旧兼从轻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适用从旧原则。 在法律规定有溯及力的国家,通常采用从旧兼从从轻的原则。
中国主要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法的效力冲突处理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 3. 法规高于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二)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
○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之间、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机构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前提是特别法与普通法是同一主体制定。
第四章:法律关系和法律行
为
第一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性、意志性、权利义务性。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根据发生方式: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 根据主体地位: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 根据主体数量: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根据因果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 法律事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志 包括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2. 法律行为:基于当事人的意志
包括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等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法律关系主体
在法律关系中享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或组织。 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
1. 自然人: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 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政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
3. 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2. 行为能力。
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行为能力是公民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其确定标准有: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即年龄状况、神智健康状况。
公民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关系: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客观性、有用性、可控性和法律性。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 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非流通物
2. 人身和人格
3. 智力成果:如文艺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现、商标涉及电脑软件等 4. 行为:作为、不作为
5. 信息: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 第二节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为是指一定社会主体基于自己意志所做出的外部举动。
法律行为是指社会主体基于自己的意志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1. 社会性:行为交互性产生社会效果 2. 法律性:受法律调整发生法律效果 3. 意志性:受意志支配
二、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1. 动机: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在动因。
2. 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或目标。
3. 认知能力:指行为人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认识判断能力。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1. 举动:指表现主体内在意志的身体或语言等动作,前者如买卖,后者如要约、承诺等。
2. 手段:指行为人为达到预期目的所采用的方式和方法,如方案、计划、措施、工具和器械,等等。
3. 结果:指行为对外部世界所产生的
物质或精神性影响。
三、法律行为的类型
○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 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和国家行为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自主作为与代理行为 ○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公法行为与司法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主行为与从行为
○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效力完全行为、效力不完全行为及无效行为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和种类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一)权利的概念
权利概念诸说:资格说、自由说、利益说、手段说 权利概念:
权利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基于利益而自主决定某种行为的资格。 (二)义务概念
义务概念诸说:责任说、约束说、负担说、手段说 义务概念
义务是法律基于权利的实现而明确规定的、主体所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责任。
(三)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资格与责任 自由与约束 有利与不利 或然与必然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根据存在形态:应有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根据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 的重要程度: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根据效力范围:一般(对世)权利和义务与特殊(对人)权利和义务 根据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根据主体类型: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 ○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 ○权利和义务相互联系
(二)数量上的等值对应关系
○同一社会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相等 ○ 私权利义务和公权利义务成反比例关系
○私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成等比例关系
(三)功能上的协调互补关系
○ 权利体现价值目标,义务实现价值目标
○ 权利为行为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为行为提供确定指引
○ 权利借助利益机制有助于自由的实现,义务通过约束机制有助于秩序的建构
(四)价值上的主次协调关系 权利和义务价值关系诸论: ○权利本位论 ○义务本位论 ○权利义务平衡论
权利和义务价值关系的形态:
○历史角度,古代法律为义务本位,现代法律为权利本位
○应然角度,应为权利本位
二、权利本位的内容及其意义 (一)权利本位的内容
1. 权利本位的社会基础是社会多元,各个主体独立和平等,人人均为权利主体
2. 相对义务和权力,权利是重心、是目的,义务是实现权利的手段
3. 法未禁止即视为权利(不被惩罚)
4. 权利限制只能依法进行并且仅在于防止损害他人同等权利
(二)树立权利本位观的意义
1. 立法,以权利为重心的权利义务的○公益性 ○直接强制性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来源的法定性
●本人同意第三种观点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主体要件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合理分配
2. 执法,执法者的执法为民的观念 3. 司法,司法者公正司法的观念
第三节人权与权力 一、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权是人并基于人的生存、尊严所应享有的不可剥夺或转让的权利。
第一,不可或缺性 第二,不可取代性 第三,不可转让性 第四,应然性 第五,基础性
(二)人权的内容
1948 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 (1)公民权利: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安全权等。
(2)政治权利:选举权、参政权、集会权、结社权、言论权以及信仰权等。 (3)社会经济权利:民族自决权、财产及收益权、劳动及休息权、医疗及保健权等。
(4)文化权利:受教育权、文化生活参加权、文化成果保障权等。
(三)人权保障方式 ○国内法保护 立法保护 行政保护 司法保护
○ 国际法保护
宣告机制:人权国际公约 干预机制: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二、权力
(一)权力的概念和特点 权力是法律规定的、主体所拥有的基于自己的意志影响、控制或支配其他主体的能力。 权力的特点:
(二)权力的种类 一权论:权力不可分 二权论:立法权、行政权
三权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五权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
(三)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1. 权力来源于权利 2. 权力服务于权利 3. 权力受制于权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责任”一词的字面含义
○常理或法定应作之事,如岗位责任、法定义务
○未履行应作之事的不利后果,如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 法律责任的概念诸论 ○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 ○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第二性义务(违反原义务所产生的新义务)
● 主体因违反法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本质 ●法律责任的本质诸论
○道义责任论认为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作出的违法行为负责,理由是主体的意志是自由的。
○社会责任论认为应根据违法行为的环境和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重轻,理由是违法行为的发生取决于客观条件。
○规范责任论认为应根据法律来确定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因为法律规范兼顾了行为者主观因素、客观社会环境以及法律的评价。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客观要件指法律责任应具备的客观因素,包括违法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其中,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核心构成要件。对应主观归罪。 (三)主观过错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对应客观归罪。
第二节法律责任类型及实现方式
一、法律责任的类型
按主体,有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和国家责任。
按内容,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按实现形式,有惩罚性责任和补偿性责任。
按违法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有直接责任、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
按行为的法律性质,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按责任程度,有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二、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一)惩罚
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民事制裁:违约金或赔偿金等 行政制裁: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刑事制裁:主刑和附加刑 违宪制裁:撤消、罢免 (二)补偿(赔偿)
补偿是责任主体依法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两类。
1. 民事补偿:停止、弥补、赔偿 2. 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三)强制
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
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根据强制的内容,有对人身的强制和对财产的强制。前者有拘传、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检疫等;后者有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拆除、强制拍卖、强制变卖等。 根据强制的途径,有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强制一般都是直接强制,间接强制如代执行、执行罚。
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
一、法律责任归结的概念及归责权归属
法律责任的归结,又称归责,是指法定主体依法对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并把它落实于责任人的活动。
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对法律责任进行归结的权利,叫归责权。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归责权:人民法院
行政责任归责权: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有特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违宪责任的归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归责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第一,责任条件及范围法定 第二,责任性质及方式法定
第三,责任追究主体、追究方式和程序以及追究期限等法定
(二)因果联系原则
第一,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第二, 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三)责任相当原则
第一, 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第二,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 第三, 法律责任的轻重与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四)责任自负原则
第一, 凡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者,都应对自己的违法或违约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会产生责任转移承担问题,即出现替代责任,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承担替代责任。
三、法律责任减免
法律责任减免,即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它不同于“无责任”或“不负责任”。
责任减免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指违法者虽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定的某些情由,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责任的减免是由: 1. 时效免责 2. 不诉免责
3. 自首、立功减免 4. 补救减免
5. 协议(意定)免责 6. 自助免责 7. 人道主义减免
第七章:法的价值
第一节法的价值概念、体系及评价标准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及类型 所谓价值,是指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这一特殊社会现象所具有的对主体人的有用性或积极意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 按主体,个人价值、群体价值和社会价值
按层次,基本价值、高级价值和最高价值
按时序,历史价值、现实价值和未来价值
按功效,有正价值、零价值和负价值
按满足的内容,满足物质需要的价值、满足精神需要的价值和满足综合需要的价值
按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形式价值和实质(目的)价值
二、法的价值体系 (一)法的目的价值
法的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制度通过其社会作用所追求的社会目的。
法的目的价值主要包括:自由、秩序、效率和公平。
(二)法的形式价值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自身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
法的形式价值主要包括一般性、明确性、协调性、完备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等。其中,一般性、协调性、完备性和权威性尤显重要。
三、法的评价标准
法的评价标准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法的评价标准主要解决两类问题:价值确认问题和价值位阶问题。
我国法的价值评价标准: 人道主义 生产力 现实主义 历史主义
第二节法的价值的内容及法律保障
一、法的价值的内容 (一)自由
哲学上的自由,指对必然的认识和遵循(人与必然的关系)。
政治学和社会学上的自由,免受其他主体的控制(人与社会的关系)。
法学上的自由,指主体在法律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行事(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
(二)秩序
秩序是指社会关系的确定性(规则性)、一致性和连续性。
秩序类型: 等级结构秩序观 自由平等秩序观 “社会本位”秩序观 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三)效率
“效率”又称“效益”,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
效率类型: 资源配置效率 收入分配效率 (四)正义 正义概念诸论:
德行、各得其所、对等的回报、形式上的平等、某种自然的或理想的关系、法治或合法性、公正的体制。
正义是指个人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应然状态。
二、法对法律价值的保障 (一)法对自由的保障
1. 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及实现方式
2. 将法律责任与自由联结。 3. 确认自由的原则:平等原则、有限干预原则
4. 设置作用救济机制:权力保障
(二)法的对秩序的保障 1. 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治秩序:主权主体、权力运行
2. 确认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财产权、经济主体资格、经济结构及市场秩序、劳动保障
3. 确认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权利义务界限、纠纷解决方式、社会基本安全
4. 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
(三)法的效率的促进 1. 确认和保护基本人权 2. 确认和维护产权
3. 确认和维护有效的经济运行模
式
(四)法对正义的作用
1. 确认和维护社会体制正义 2. 确认和维护诉讼正义 3. 建立和促进国际正义
第三节法的价值的内在联系及其冲突处理
一、法的价值的内在联系 (一)自由在法的价值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第一,自由决定人的基本人格。 第二,自由影响人的自我意识的实现。
第二,自由是秩序、效率和正义的基础。
(二)秩序和效率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处于中间地位
●秩序下连自由,上连正义,即它下以自由为基础,上以正义为目标。不顾秩序的自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反过来,不以自由为基础的秩序,则是邪恶的秩序。同时,只有以正义为目标的秩序,才会真正确认和尊重人的自由。
● 效率与自由、正义和秩序 效率以自由为基础: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有真正的效率
效率以正义为目:生产力的解放、人的解放
秩序和效率互为条件:良好的秩序是效率的基础,而秩序必须以效率为目标,秩序才会有生命
(三)正义处于目的价值的最高位 自由离开正义:自由就会变成专制独裁
秩序离开正义:秩序就会变成等级依附
效率离开正义:效率就会变成某些特殊主体的特殊利益
二、法的价值冲突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必然性 1. 法律价值目标、社会利益主体
多元性与满足这些价值目标的资源的有限性
2. 社会变迁、制度改革以及立法政策变更等其他因素
(二)法的价值冲突处理原则 1. 兼顾协调原则(兼顾原则) 2. 法益权衡原则(权衡原则) 3. 依法处理原则(合法原则)
第八章:法的演进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前法社会调控机制及法起源的规律(一)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和调控机制1. 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
生产力:生产力低下,产品没有剩余 生产关系: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共同消费。
2. 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 原始社会组织:氏族 原始社会规范:原始习惯 原始习惯实施的保障:(1)氏族首领的威望;(2)人们对神的畏惧;(3)人们的自觉遵守;(3)社会舆论的压力;(5)剥夺成员资格等简单的内部惩戒措施。
(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1. 生产力的发展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1)生产力的发展
旧石器→新石器→青铜器 (2)社会分工的出现 畜牧业与农业的分离 手工业与农业的分离 西方商人阶层的出现
2. 法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十二铜表法》 ○《 汉谟拉比法典》
3. 法的起源受到宗教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
○中国古代的“灋”字 ○《摩奴法典》
○《 汉谟拉比法典》
二、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一)产生的方式不同 (二)体现的意志不同 (三)调整的内容不同 (四)根本目的不同 (五)适用的范围不同 (六)实施的方式不同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及其更替规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及其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历史上存在过的法以及现行正在生效的法所作的分类。
人类法的历史类型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等。
(二)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 1. 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原因
2. 社会革命是法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
(1)剧烈性革命
法国大革命俄国十月革命 (2)渐进式革命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日本明治维新
二、奴隶制和封建制法律制度 (一)奴隶制法律制度 1. 确认奴隶制占有关系
如确认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有奴隶 2. 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 古印度的种姓制度、中国周代的等级制度
3. 刑罚极端野蛮而且随意
中国奴隶制五刑、古罗马的火刑、十字架刑等
4. 存在有明显原始习惯遗迹 《 汉穆拉比法典》:“同态复仇”现象 。
(二)封建制法律制度 ○封建制法的基本特征
1. 确认和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 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关系 3. 确认和维护专制王权 4. 刑罚残酷野蛮
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一)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资本主义法的原则
1.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 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153条)
2. 契约自由原则 (1)主体独立 (2)主体有权 (3)意识自治 (4)合作公平
3. 法律目前人人平等
(1)法律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 (2)基本法律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平等)
(3)同样行为的法律待遇平等(保护和处罚平等)
○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 两大法系的概念及范围
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在表现形式以及运行方式,对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所作的分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传统,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及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范围:
(1)以法德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各国。 (2)法德葡荷等国的殖民地国家或地区。 (3)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国家或地区,如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等。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是指以中世纪以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的各国法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范围:
(1)英国法和美国法。
(2)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和地区。 2.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1)法律形式:成文法典;判例法与单行法
(2)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
义
(3)诉讼思维:一般到个别;个别到个别
(4)法律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5)法律哲学倾向:理性主义;经验主义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1. 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 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3. 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 4. 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 5. 一国与两制的统一 6. 国情与公理的统一
第三节法制改革
一、法制改革的概念及其必要性 (一)法制改革的概念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基于社会客观情况的变化以及立法认识的深化,为了本国法制系统的完善而对本国法制所作的变革。
(二)法制改革的必要性 1. 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
2. 落后国家追赶先进国家的需要 3. 立法认识深化的需要
4. 一国人权保护和民主发展的需要 5. 一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法制改革的方式及其比较 (一)法制改革的方式 1. 法律继承
法律继承是指一国立法在不断挖掘本国历史上已有的法制资源的基础上,对其中精华部分予以保留并基于新的情况予以变通和发展的活动。 2. 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是指法制建设相对落后的国家,基于本国国情,在充分了解和分析法制建设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将其先进法制建设的经验以及科学的法律制度内容创造性的运用于本国法制建设实际的活动。 3. 法制创新
法制创新是指一国在法制继承和法制移植的基础上,针对法制建设过程中的
新情况,从观念到具体法制制度予以创新的活动。
(二)法制改革方式比较 1. 共同点
(1)出发点和落脚点:本国法制 (2)衡量标准:现行社会实际(尤其是其中的规律性因素)
(3)非唯一性方式:都需结合其他方式
3. 制定、认可或变动法的活动。
二、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立法体制是指有关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等诸方面的制度。 ○立法体制的构成要素:
1. 立法权限制度:立法权性质、归属及其限制
2. 立法权运行制度:原则、过程与(一)立法准备
立法准备是指法案提出前为正式立法所进行的前期准备活动。
包括立法预测、立法调查、立法规划以及法案起草等内容。
(二)由法案到法
由法案到法是指由法案的提出直到法律的颁布等正式立法过程。
包括法案的提出、法案的审议、法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颁布等步骤。 (4)观念态度:理性 2. 不同点
(1)侧重点:继承、移植与创新 (2)参照点:本国过去、他国与现行世界
(3)方法:扬弃与开创 三、法制改革的内容 (一)政法体制改革
1. 党委与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2. 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3. 司法机关内部 (二)法律体系完善
1. 正确认识和定位公私法关系
2. 正确认识和地位法的强制性和协调性调整机制
3. 科学揭示和理顺法律体系内部关系 4. 法律术语以及语言的专业化、规范化
(三)法律精神更新 1. 法治信仰 2. 良法精神
第九章:法的制定
第一节法的制定的概念及立法体制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及其特点 法的制定又称立法,是指特定主体依照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的特点:
1. 特定主体依职权和程序进行活动。
2. 运用技术进行的活动。
方式
3. 立法权主体制度:建制、组织原则及活动方式
(二)立法体制类型及中国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的类型
1. 单一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一个国家机关行使
2. 复合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
3. 制衡立法体制:立法权由建立在三权分立机制基础上的议会行使 4. 其他
○中国的立法体制 中央统一领导、一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
中央统一领导、一定程度分权:中央立法机关统一行使立法领导权,并负责宪法和法律的制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则的制定由其他主体进行。 多级并存: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和法律
国务院及所属部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多类结合:一般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自治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存
第二节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
一、立法过程
立法过程是指立法的阶段性及关联性。
(三)立法完善
指法律颁布后,立法主体基于不同情况所进行的法的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等活动。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有关立法的步骤和方法。
(一)法案的提出
中国中央立法提案权归属:
1. 面向全国人大的提案权主体:人大主席团、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团、3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2. 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提案权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10名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二)法案的审议
1. 审议场合:大会审议、分组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
2. 审议方式:讨论、辩论
3. 审议结果:修改后提交表决、直接提交表决
(三)法案的表决和通过
表决方式:公开表决方式,如举手表决;秘密表决方式,如投票、按表决器等;其他方式。
法案通过的原则:
一般:达到法定票数:过半数或特定多数)
特殊:法定票数﹢另一院复决(全民公决、国家元首批准)
中国:法定票数﹢国家元首公布
(四)法律的颁布
颁布主体:多数国家为国家元首,少数国家为立法机关的领导机构
公布权的效力: (1)制约效力 (2)纯程序环节
中国:国家主席颁布不具制约效力
第三节中国的立法原则
一、合法原则
立法法治原则是指立法应严格依照法律进行。
立法法治原则的内容:(1)应有科学完备的立法法。(2)立法在内容上应符合宪法及其他上位法,在程序上应严格按照立法法进行。(3)违法立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立法法治原则的意义:第一,保障法律性质;第二,科学立法;第三,保障法制统一。
二、民主原则
立法民主原则是指立法程序和内容应体现民主精神。
立法民主原则的基本内容:(1)立法主体民主。(2)立法内容民主。(3)立法程序民主。
立法民主原则的意义:第一,确保人民民主;第二,保证立法质量;第三,增强民众对所立之法的认同。
三、科学原则
立法科学原则是指立法应立法技术、立法程序以及法律内容应体现客观规律。
立法科学原则的内容:(1)立法观念科学。(2)立法体制科学。(3)立法技术和程序科学。(4)法律内容科学。
立法科学原则的意义:第一,法律质量;第二,立法水平;第三,立法成本。
第十章:法的实施
第一节守法
一、守法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守法的概念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二)守法的要素 1. 守法主体
(1)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2)公民
(3)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 守法范围
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3. 守法内容
依法行使法律权利 严格履行法律义务
二、守法的因由和条件 (一)守法的因由 1. 法或道德的要求
2. 出于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3. 基于法的制裁或社会的压力 4. 出于心理上的惯性
(二)守法的条件 1. 守法的主观条件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 ○守法主观条件: 政治意识 法律观念 道德观念 文化教育程度
第二节执法
一、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执法的概念
广义:国家机关、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以下内容限于狭义上的执法。
(二)执法的特征 1. 执法主体的特定性 2. 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3. 执法活动的单方面性 4. 执法行为的主动性 5. 执法权行使的优先性
二、执法体系
○执法体系是指由不同执法主体的执法所构成的既有又有分工配合的系统。○执法体系构成: (一)行政机关的执法 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中央政府的执法和地方政府的执法
按政府与所属部门的关系,有政府执法和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
(二)法律授权组织的执法
1. 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执法,如律师协会、体育协会的执法
2. 企事业组织的执法,如烟草公司的执法
3. 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执法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组织与法律授权组织执法的区别:
1. 执法名义:以委托人的名义执法--以自己的名义执法
2. 执法后果承担:由委托人承担--由自己承担
三、执法原则 (一)合法原则
内涵:执法主体应依法执法 内容:
第一,执法主体及职权范围合法; 第二,执法内容合法; 第三,执法程序合法; 第四,执法责任合法。
(二)合理原则
内涵:执法应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内容:
第一,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第二,行使自由裁量权合乎法律目的;第三,行政措施或手段必要且适当。
(三)效率原则 内涵:以尽可能低的行政执法成本获取尽可能大的效益。 内容:
第一,执法目标一定,尽可能降低执法成本;
第二,执法成本一定,尽可能提高执法效益;
第三,可能的情况下,争取在降低执法成本的同时提高执法效益。
二、司法体系
○司法体系是指司法主体所构成的系统。
○中国的司法体系: (一)法院系统 普通法院系统: 最高人们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二)专门法院 军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林业法院 海事法院
三、司法原则
(一)司法法治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司法权应严格依法行使。该原则在中国的体现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指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应以依法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经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包括依法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 以法律为准绳,指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时,应严格依法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
(二)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案件当事人应一律平等对待,不允许有任何特殊或差别。
司法平等原则的内容:第一,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部门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第二,对所有诉讼参与人,司法部门都应当公平对待,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司法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实行这一原则,对于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防止特权和司法腐败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三)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司法责任原则的内容:第一,因司法权违法行使导致损害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司法责任包括国家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司法责任的方式包括国家赔偿和相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司法责任原则是权力与责任一致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它对于增强司法行使主体的责任感,防止违法司法,保障有关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和法制权威,均有重要意义。
(四)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过程及其结果应体现公正的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的内容包括:(1)程序公正,指司法过程及方式应体现公正。其实质是指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应收到公平对待。(2)实体公正,指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其实质是指当事人的实体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
司法公正原则是社会正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现象和权威,体现社会正义等,都有重要意义。
(五)司法独立原则
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社会主体的干涉。
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内容:(1)国家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社会主体都无权行使该项权力。(2)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社会主体的干涉。(3)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司法独立决不意味着司法权行使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 意义:(1)司法公正;(2)法律权威;(3)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法治
第一节法治的概念
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法治的概念 (一)法治概念诸论 ○依法办事 ○ 治国方略 ○民主政治 ○理想状态
(二)法治概念
一定政治体所呈现出来的良法权威至上的理想状态。 ○亚里士多德:已成立的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二、法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法治与人治 (二)法治与法制
(三)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
(四)法治与德治
○是指运用道德的说服力和劝导力的功能,调节和规范社会利益关系中的各种矛盾,发挥精神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发挥榜样的激励作用。(罗国杰:《以德治国论》)
○ 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
第二节法治的构成
一、法律具有至上权威是法治的关键 (一)纵向上,无比法律更高的权威 (二)横向上,无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
二、法律良好是法治的前提 (一)法律内容良好
1. 人权:自由平等财产权 2. 民主:地位运行救济 3. 科学:确认保障
(二)法律形式良好: 富勒—— 一般性;
公布(公开性); 不溯及既往; 明确性;
不矛盾(协调性);
不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可行性); 稳定性;
官方行为和法律的一致性(权威性)。
第三节法治的实现条件
一、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条件
1. 商品经济影响良法内容:内容形式 2. 商品经济影响法治政治环境:民主 3. 商品经济影响良法权威:权力信仰 二、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条件 1. 民主政治与民主之法的形成:人民的民主地位(国体)公意形成机制(政体)
2. 民主政治与权力及权利 3. 民主政治与法的权威
三、权力制约是法治的机制条件 (一)权力正当行使是良法至上的关键 1. 法治的本质—人民之治:治权(权力)
2. 法律至上权威有赖权力保障 3. 法治最大威胁是权力滥用
(1)权力易被滥用:行使主体(私主
体)、行使方式(直接强制性)
(2)权力滥用的危害大于普通违法犯罪:强度大、涉及面宽
(二)权力制约的方式 1. 以权利制约权力 2. 以权力制约权力 3. 以程序制约权力 4. 以法律制约权力
四、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精神条件 (一)影响法治信仰的形成
(二)影响法治实践:良法的制定法律权威性的形成
第十二章:法律方法
第一节法律方法的概念及相关概念比较
一、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审判、检察以及法律服务领域的法律职业者,正确把握并运用法律解决社会实践中有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二、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比较 (一)共同点
1. 均属思维方法领域
2. 均具有法律性:思维围绕法律 3. 均重视法律规范与实际问题的联系
4. 均将法律中的权利义务作为思维的重心
(二)不同点
1. 色彩:实践性--理论性
2. 目的:重在法律的准确、及时适用--重在法律的公正与科学
3. 衡量标准:依据以及结论的法定性--依据以及理论的客观性
4. 方法: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以及法律论证--哲学思维方法、价值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以及实证分析方法
5. 时间:法定时间限制--无时间限制
第二节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与类型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二)法律解释的类型
1 、按解释的主体,有立法主体的解释、法律实施主体的解释和法律研究主体的解释。
2 、按解释的权力,有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3 、按解释的约束力(法律效力),有有效解释和无效解释。
4 、按解释的方法,有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以及当然解释。
5 、按解释的尺度,有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
6 、按解释的自由度,有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
二、我国有权或有效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类型
(一)有权或有效法律解释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的主体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特点:
1 、职权性:职权行为 2 、有效性:法律约束力
3 、严格性:符合立法原意和法律精神
(二)我国有权或有效法律解释的类型
1. 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立法主体依法定解释权对有关法律文件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立法解释包括:
(1)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2)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
(3)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2. 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法定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是就有关法律文件如何应用所作的解释。
3.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就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何应用于具体案件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包括: (1)审判解释 (2)检察解释 (3)联合司法解释
三、我国有权或有效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一)我国有权或有效法律解释的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律解释在内容和程序上应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性原则的内容:(1)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2)符合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则。(3)符合上位法律的精神。
2. 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法律解释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乎情理、公理和道理。
合理性原则的内容:(1)符合社会公理。(2)尊重公序良俗。(3)顺应客观规律。(4)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作指导。
应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用合理性否定合法性;二是机械坚持合法性。
3. 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指在法律解释中应坚持系统论观点,立足于一国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来解释法律。
法制统一原则的内容(1)坚持法律精神的统一。(2)坚持法律效力的一致。(3)坚持法律技术的和谐。
4. 历史于现实统一的原则
历史与现实统一的原则是指在法律解释中应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法律制定时的历史条件、要求以及现实社会经济、政治状况,正确把握
立法原意。
历史与现实统一的原则的内容:(1)正确把握法律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和要求。(2)基于历史背景来把握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或宗旨。(3)基于法律精神和立法原意,结合现实来解释法律条文。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 语法解释 逻辑解释 系统解释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当然解释
第十三章:法律职业和法律
程序
第一节法律职业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及特征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
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律的发现、制定以及实施作为主要工作或主要收入来源的行业现象。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熟练法律技能以及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二)法律职业的特征 1. 技能特征 2. 伦理特征 3. 自治特征 4. 准入特征
二、法律职业技能 (一)法律职业语言 (二)法律职业思维 (三)法律职业知识
制定法中有关法律规则的知识 法律学问中的法学原理知识
(四)法律职业技术 法律解释技术
法律推理技术 法律程序技术 证据运用技术 法庭辩论技术 法律文书制作技术
三、法律职业伦理 (一)一般职业伦理 1. 忠于法律:法律信仰 2. 尊重事实:法律真实 3. 公平正义 4. 理性敬业
(二)特殊职业伦理 律师的特殊职业伦理 法官的特殊职业伦理 „„
四、法律职业制度
(一)职业教育与培训制度 (二)职业考试制度 (三)职业任职制度 (四)职业保障制度 (五)法律职业机构
第二节法律程序
一、法律程序的概念及类型 法律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定主体从事法律行为的过程、方式和联系。 法律程序的类型:
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调解与仲裁程序 按法律诉讼的性质,有民事审判程序、刑事审判程序、行政审判程序和违宪审查程序 按正当性,有正当法律程序和非正当法律程序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演变 源起:1215年《大宪章》。
确立:1354年,英议会迫使英王爱德华三世接受约束其行为的法律,即《爱德华三世第28号法令》。
发展: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1868年第14条修正案。
三、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 (一)程序分化 (二)程序中立
(三)程序交涉 (四)程序公开
○ 法律对执政党政策的作用
向、原则以及步骤。( 3 )为经济体制改革设置和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五)程序终结
四、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一)正当价值 (二)人权价值
(三)效率(效益)价值 (四)控权(权力)价值
第十四章:法与社会
第一节法与政治
一、法对政治的功能
○政治概念诸论
亚里士多德:国家治理的活动
马克斯·韦伯:争取分享权力或影响权力的活动
孔子:政者,正也 孙中山:管理众人之事
以一定社会主体利益为内容,以国家权力和国家政权为核心的,有关国家治理的社会现象。
○ 法对政治的功能 1. 协调政治关系 2. 规范政治行为 3. 促进政治发展 4. 解决政治问题
二、法与国家 ○法离不开国家 1. 法的产生 2. 法的实施 3. 法的形式 ○国家离不开法 1. 国家性质的确认 2. 国家机构的组建 3. 国家职能的实现 4. 国家权力的行使 5. 国家制度的完善
三、法与执政党的政策 ○执政党政策对法的作用 1. 指导法的制定和完善 2. 指导法的实施 3. 填补法律空白
1. 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执政党政策 2. 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执政党政策的实现
3. 以国家规范的形式保障执政党政策的实现
○法律与执政党政策冲突的处理 1. 以法律为准
2. 法律错误或过时,按程序修改法律
第二节 法与经济
一、法与生产方式的基本原理
在法与生产关系关系方面 , 第一 , 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 其本质和特征以及其产生和发展等,都由经济基础决定和制约。第二,法对经济基础有巨大的能动作用或反作用,表现在法对有利于主权者的经济基础有确认、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对不利于主权者的经济基础可以起到限制、削弱或清除作用。
在法与生产力关系方面,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根本上决定法的性质、内容以及法的变化和发展。另一方面,法对生产力有巨大的反作用。它可能保证或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有可能阻碍或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法对生产力作用的发挥,取决于其确认和保护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适应状况。 二、法与市场经济
(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指市场经济需要有符合市场经济本质和规律的规则,这种体现市场经济本质和运行规律的规则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二)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从一般或基本意义上来说,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表现在规制、保障、引导、促进、服务等方面。 具体来说,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表现在有关市场主体、产权及利益、市场秩序、市场经济结构以及国际环境等的规范和保障上,
(三)法与经济体制改革
法对经济通知改革的作用体现在:( 1 )为经济体制改革创造适宜的社会环境。( 2 )确定经济体制改革的方
第三节法与道德
一、道德的概念
道德是有关善与恶、美与丑、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非正义等的感觉、规定、规范以及原则的总和。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
1. 产生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自发产生
2. 表现形式:国家规范意志--主要为观念
3. 调节方式:权利义务--义务 4. 调整对象:行为--行为与动机
5. 内在结构:严密--松散 6. 数量:一个体系--不止一种 7. 保障机制:国家强制力--内心信念以及舆论作用 ○法与道德的联系 1. 内容上相互融通 2. 效力上相互支撑 3. 正当性上相互支持
三、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1. 道德对法律的作用 (1)法律性质 (2)法律源泉 (3)法律认同 (4)法律效力
2. 法律对道德的作用 (1)确认 (2)维护 (3)倡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