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收益权的谜思和破解
金融与法律
《上海金融》2013年第6期
许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9)
票收益权”存在三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含义:“股权权能”、“股东享有的合同权利”以及“非股东享有的合同权利”。而基于“股票收益权”的不同界定,以此为标的的转让、质押和信托等交易的合法性亦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关键词:股票收益权;股权权能;合同权利
资标的,其在大量衍生“股票收益权信托”、“股票收益权转让”乃至“股票收益权质押”等形形色色交易的同时,法律上的疑问和困扰却始终挥之不去:“股票收益权”究竟是何种权利?以“股票收益权”为标的的交易法律效力如何?为澄清上述问题,本文在区分作为股权权能的“股票收益权”和作为合同权利的“股票收益权”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两种“股票收益权”的法律概念及其转让、质押和信托等交易类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以期对“股票收益权”在我国实践上和立法上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作为股权权能的“股票收益权”
股权为股东享有的权利,详言之,即我国《公司法》第4条所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作为一项集合性权利,虽然股权的性质仍存在众多学说分歧,但人们对于股权内容均有着基本一致的认识。
按照“自益权”(大陆法系)/“财产权”(英美法系)和“共益权”(大陆法系)/“公司管理权”(英美法系)的划分标准,股东在我国《公司法》项下享有的“股东自
收稿日期:2012-11-23
作者简介:许可(198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JEL分类号:K2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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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股票收益权”成为金融市场上的新兴融
制解散公司权(第183条)。
摘要:尽管“股票收益权”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中的新兴投资标的,但它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实践中,“股
益权/财产权”包括:(1)有限公司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第35条);(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付请求权(第
133条);(3)股份转让权(第138条);(4)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第187条);(5)有限公司股东异议赎回请求权(第75条);(6)股票失效确认权和申请补发权(第144条);(7)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优先购买权(第72条)和强制执行优先购买权(第73条);(8)按比例股利分配权(第167条);(9)继承权(第76条);(10)股份公司新股认购优先权(第134条);(11)股利分配请求权;(12)股份公司股东异议股份赎回请求权(第143条)。股东在我国《公司法》项下享有的“股东共益权/公司管理权”包括:(1)股东大会出席权及表决权(第104条);(2)有限公司知情权(第34条)和股份公司知情权(第98条);(3)股份公司股东建议权(第98条);(4)股份公司股东质询权(第98条);(5)临时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第40条、101条);(6)股东会议决议撤销请求权(第22条);(7)强
尽管我国《公司法》并无“股票收益权”的这一法定权利,但从法学的权能理论看,“股票收益权”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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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东为实现其财产收益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具体股权内容。参照上述股权分类,“股票收益权”涵盖了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按比例股利分配权、股利分配请求权等多项内容。有待辨明的是,股份转让后受领转让价款的权利是否属于“股票收益权”?根据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基本权能的一般理解,收益仅指收取股票孳息和使用利益,而不涉及处分股票后的变现价值。但考虑到为股票转让所得是《公司法》第4条中“资产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相应放宽“股票收益权”的外延,仍有探讨的余地。此外,需要与上述“股权收益权”区别的另一个概念是股东的“债权人性权利”,即“股东收益权”通过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而被具体化或现实化的权利,例如因股东会承认股利分配议案而使股东享有的特定股利分配请求权。该等“债权人性权利”虽由股东地位而发生,但其一旦成立便从股权中独立出来,变为股东对公司的一般债权,不再是股权的一部分。
概念厘清只是第一步工作,作为股权权能的“股票收益权”能否独立于股东由第三方所持有才是本文所涉问题的关键。基于法理、比较法以及对中国法的观察,我们认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股票收益权”能够成为合法的交易标的。
(一)权能分离的法理基础
随着从“所有”到“利用”再到“获益”的价值变迁,以绝对所有权和静态归属为基点构建的近代财产法日渐向相对所有权和动态行使的现代财产法转变。在此背景下,包括股权在内的财产权不再是抽象的概念和统一的实体,而表现为由各种具体范畴组成的结构,成为可分离的、相互独立的一束权利(abundleof
配,但无权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也无权通过转让股票而获利。在公司增资过程中,如果股东行使了优先认购权,则用益权还包括有权取得新股分配的股利。此外,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213条、第1274条,股东可以在股票设定用益质权,该等股票由此成为“用益质物”,即权利人有权享有股票的收益,而股东依然拥有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美国法对于交易自由的重视远甚于德国法。美国学者克拉克就认为:如果没有相反协议或特许条款,所有这些权利(获取股息的权利及企业清算时的分配权、投票权、知情权)都可以作为一个单元转让,而无需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同意。以至于投票权都可以由股东转让于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表决权,而前者仍保留股票收益权等其他权利。这一被称为“表决权信托”(VotingTrust)的制度鲜明体现了股权权能的独立性。
(三)中国法的态度
虽然我国目前尚无股票收益权或股权权能的直接法律规定,但从法院意见和制度安排中不难看出些许端倪。首先,我国承认“自益权”/“财产权”和“共益权”/“公司管理权”的划分及与此相关的分离。以股权继承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一)》第二、1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是与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第三(二)规定:“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其获得股东身份。未取得股东身份的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将股份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次,我国承认在特定情形下,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可享有股票收益。这主要体现在股权质押中,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和我国《物权法》第213条、223条,股权的质权人有权收取股权的孳息(股利)。
(四)以股票收益权为标的的交易应存在限制上述法理依据、比较法借鉴和中国法的态度为第三方持有股票收益权容留了空间,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以股票收益权为标的的交易仍需满足种种条件。
rights)。某一权能或单一权利的处分并不必然影响其他权能或权利的存在状态。因此,那种认为“股权收益权与股东的其他权利彼此联结,不能分割”的观点无疑片面强调了“静”的股权归属状态,而忽视了“动”的股权利用价值。
(二)比较法的参考
在国内法缺乏明确指引时,以外国制度和立法作为我国法律适用的参考,深具意义。而与“股票收益权”相关或相似的法律制度在国际上并不鲜见,德国的“股份用益权、股份用益质权”、美国的“投票权信托”均是适例。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68条、第1030条和第
100条,股东可以在股票上设立负担,而使因设定该负担而受利益的人(用益人)有收取股票用益权利(用益权)。需要注意的是,股票的用益权人有权参与股利分
1、交易类型的限制。
受限于大陆法系中社员权的学理,股权及其权能在根本上必须依附于股东身份,除因法定或意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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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期限内脱离股东外,不得永久性由股东外的第三方所享有,以保证公司的意思自治和管理自治。为此,在股东资格未变动的情形下,股权权能不得单独转让,换言之,股权一旦转让,其各项权能亦应一并转让,而不得有所保留,此即“股权概括转让原则”。这种股权收益权的“不可转让性”,使得股票收益权转让以及股票收益权质押的交易合法性存在问题,在法律上无法操作。另一方面,尽管用益物权具有期限性,但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将用益物权明确限定在“不动产和动产”之上,从而排除了股票收益权这一“权利用益权”的适用。在逐一梳理种种交易的可能性后,尚余的一个疑问是:股票收益权信托是否可行?对此,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第一,“股票收益权信托”并未造成“股票收益权的转让”。我国《信托法》就信托法律行为对信托财产所有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即信托法律行为是否会导致信托财产的权利转移并未予以明确。《信托法》于第
398条,股权的用益权和用益质权适用股权转让的规定,即股票须进行背书和交付方可生效。美国的投票权信托亦要求股东将股票交给受托人,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此事,并注明“表决权信托”字样,才发生表决权信托变动的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可发生了表决权信托变动。这一规定的立法意旨首先在于股票收益权作为股权的一部分,具有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主张,并对抗其他任意第三人的排他性,不经法定程序无法获得该等保护。其次,出于公司作为人合或资合的社团,不经公示的秘密转让有损股东间合作,并可能形成难以控制的联合或其他的道德风险,从而对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而就上述的“股票收益权信托”而言,登记还是区分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保持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需要。根据我国《信托法》第10条的规定,进行登记的信托,以财产转移是否需要登记为标准;财产转移需要登记的,以该财产设立的信托则需要登记,反之亦然。由此,根据《公司法》第139条、140条、141条和《证券法》第39条规定,我们认为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收益权信托”应在中国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登记手续。但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收益权信托”,鉴于目前我国尚未就非上市股份股票转让统一立法,并无明确的操作模式,各地可以考虑在以股权托管中心或产权交易中心登记为主。
总之,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作为股权权能的“股票收益权”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无法成为转让或质押交易的标的,但可以在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后设定“股票收益权信托”,由登记在册的受托人行使和管理股票收益权:如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按比例股利分配权、股利分配请求权,而委托人保留其他股东权利,并满足其融资需求。最后还需提醒注意的是,尽管有相应学理支持,“股票收益权信托”在我国的实现,仍还有赖于相关登记机关的切实配合和相应的具体操作规程的出台。
二、作为合同权利的“股票收益权”
与作为股权权能的“股票收益权”不同,作为合同权利的“股票收益权”并非股权的一部分,而是由当事人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所创设的一种意定权益,其权利内容完全有赖于合同的具体约定,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仅仅因其与股票收益相关而被人们称为“股票收益权”。通过我们对相关股票收益权合同的实证研究,根据该等“股票收益权”权利主体的不同,其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截然相反的权利类型:其一是股东享有的“股票收益权”,即股东基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按
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而根据第2条“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的表述,学界普遍将“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确定为我国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立法选择。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股票收益权信托”信托后,股东并未丧失股票收益权,而只是交由受托人管理而已。第二,“股票收益权”具有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则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我们在之前的分析恰恰说明,虽然股票收益权无法转让,但仍可与其他股权权能,特别是投票权彼此隔离,成为独立权利。第三,“股票收益权”具有确定性。我国《信托法》第7条和第
11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不能确定,则信托无效。虽然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就该等“确定”的外延和内涵进行解释,但依法理,“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可理解为委托人信托之标的应为已特定化的且已切实存在之权利,或者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约定可得确定。就股票收益权而言,只要股票具有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和股票编号,则应视为股权及其股票收益权已经确定。
2、交易履行方式的限制。
根据权利变动原则,股票收益权并不因合同签署而自然取得,还应履行必要的法定公示程序。例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69条、第1274条、第413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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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股利分配权、股利分配请求权以及股票转让权的行使而享有的向公司或受让人主张支付特定财产(股份或货币)的权利,该等权利类似于本文第一部分中阐述的股东的“债权人性权利”,但区别在于:后者是向公司主张的、由抽象股权转化了的“现实债权”,而前者是向公司或第三人主张的、尚未发生的“将来债权”。其二是非股东享有的“股票收益权”,即非股东请求股东支付相等于股票收益价值的特定财产(股份或货币)的权利。以2004年生效的荷兰《民法典》第二编“法人”的规定为例,在“股票收益权”存在的场合,公司应首先向股东分配股利,股东再根据权利人持有的文书(Certificering)内容将向权利人转付上述全部股利。显然,上述两种“股票收益权”,虽然名称相同,却有着迥然有异的权利结构,有必要分而论之。
(一)股东享有的“股票收益权”
按照“将来债权”的法理,股东享有的“股票收益权”中,基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按比例股利分配权、股利分配请求权而产生的债权系“已有基础法律关系、但因欠缺一定事实而尚未发生,待特定事实产生,才能成为现实的债权”,属于“广义的将来债权”;而股东基于股票转让权而产生的债权则因受让人无法确定,应归入“仅有事实关系而无法律关系存在、且未发生的债权”,属于“狭义的将来债权”。
针对广义的将来债权,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均认为基于一份现有的合同或者其他法定义务,在未来肯定会变成可偿付的一笔款项与现有债权无异,无需做特别规定。我国通说也认为,在已存在法律关系的情形下,该等将来债权存在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从促进交易和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应适用普通债权的一般规则。然而,就狭义的将来债权而言,由于其成立并无法律基础,是否允许其成为交易的标的,国际上和我国并无一致意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债权机能的进化,人们日益发现:债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只要具有财产价值而不违反公序良俗者即可,无须以既有法律逻辑束缚财富的流通。作为制度上的回应,我国《物权法》第223条、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均可以设立权利质押。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08年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指引》,上述“应收账款”包括未来一定时期内向不特定人提供货物或咨询产生的债权,并允许以概况性描述方式加以界定,例如表述成“A公司未来4年提供咨询服务产生的应收账
款”。由此可见,我国的“应收账款”兼容了广义和狭义的将来债权,从而为“狭义的将来债权”作为交易标的预留了可能性。
根据上述,以股东享有的“股票收益权”为标的的交易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但在不同的交易类型下,仍需注意如下问题:
1、“股票收益权”转让。
股东享有的“股票收益权”可以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实质为“债权让与”,第三方取代股东成为公司或股票受让人的债权人,公司或股票受让人应向第三方而非股东履行相应债务。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就广义的未来债权,股东应在“股票收益权”转让后通知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就狭义的未来债权,股东应在股票转让协议签署后及时通知受让人,以维护第三方的权利。
2、“股票收益权”质押。
我国《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考虑到“股票收益权”的特殊性,在人民银行尚未发布具体操作细则的背景下,此类“股票收益权”的质押登记将存在一定的困难。
3、“股票收益权”信托。
作为一种“将来债权”,股东以“股票收益权”设立信托必然面临是否符合“确定性”要求的质疑。反对者认为:股票收益权取决于将来不特定事实,而且收益的数额、债务人、时间和取得与否都是不确定的,直接违反了我国《信托法》的强制性规定。对此,我们认为,首先,“股票收益权”中的“广义的将来债权”可以理解为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即在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债权期待权;在条件成就后,则享有确定的债权。因此,不论何种阶段,“股票收益权”已经成立、债务人已经确定,而债权数额和时间则可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运行状况、股东大会决议加以确定。其次,就“股票收益权”中的“狭义的将来债权”而言,其确定性源自于股票的确定性和特定性,因股票转让所得的收益亦可由股票市值所确定,足以满足“可得确定”的信托法要求,国际上亦不乏以“狭义的将来债权”设立信托的实例。因此,“股票收益权”具备信托财产的确定性要素。
此外还有待说明的是“股票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衔接问题。根据我国《信托法》第15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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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此即信托财产独立性中的“破产隔离”。但出于对“股票收益权”所具有的将来债权性质的担忧,有论者认为:“委托人破产后,将来债权可能不能再产生或不会转化为既有债权,另一方面,委托人破产后产生的未来债权可能在成为信托财产之前就被纳入了破产财产,因此,将来债权设立信托后可能难以实现破产隔离。”对此,我们认为,判断将来债权能否实现破产隔离,关键在于其何时成为信托财产:如果将来债权实际发生的瞬间才由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则在委托人破产后成为现实的债权自然归属于委托人的破产财产;如果将来债权在信托合同生效的同时就已完成了交付,则该将来债权所对应的权利自应独立于委托人的破产财产。考量不同国家(地区)的立法和我国信托交易的现实,我们倾向于后者。理由是:首先,采前者观点的主要是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其立法基于“合同签署”(负担行为)与“标的物交付”(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我国却并不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而是一体把握,因此不存在前后两次法律行为。其次,我国《信托法》第7条、第14条将信托财产的取得作为信托设立的条件,假如认定作为信托财产的将来债权在具体化后方移交,则不但造成信托无法设立的风险,还与当前信托操作模式和信托合同生效的相关约定严重不符。最后,从国际经验看,美国、英国、日本多采取合同签订时将来债权即发生转移的规则,其在为将来债权归属提供确定性的同时推进了融资市场的发展,值得效仿。
(二)非股东享有的“股票收益权”
与股东享有的“股票收益权”不同,非股东享有的“股票收益权”实质系股东向权利人所作的转付承诺,其在股东作出承诺之时即构成一项有效的合同义务和权利,而非将来的债权。因此,权利人可以将其视为普通债权予以转让、质押和信托。特别提醒注意的是,股东作为“非股东享有的股票收益权”的义务人,不可能以此权利为标的开展任何交易,因此,该等“股票收益权”并不是由第三方从股东处受让而得,而是依据双方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所创设的针对股东的合同权利。
三、结语
与股权、所有权、抵押权等法定权利不同,“股票收益权”根植于市场日益高涨的融资需求和商业人士富有想象力的制度创造,而非来自于既有法律体系的逻辑推演。也正因如此,“股票收益权”这一概念在促进交易达成的同时,也给法律分析提出了挑战。我们
的论证表明:作为一项高度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股票收益权”有着至少三种完全不同的面貌,这提醒我们必须根据具体场景认真辨别其含义,并给予精确、统一的界定和描述,否则,看似寻常的“股票收益权”交易将处处遍布无效的陷阱和违规的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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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天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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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
ProblemsofChina'sBillFinancingMarket,CausesandSuggestedSolutions
HuangMoli/ChenWencheng
Abstract:Law-breakingandcrimeshavebeentakenplaceinChina'smarketofnotesfinancingrecentyears.Itrevealsthefundamentaldeficiencyofbothlegalmechanismandmarketoperationrules.Thethesisputsforwardthattherelevantlawsshouldbeamendedandrulesofthemarketshouldbeimproved.
Keywords:BillFinancing;RealDeal;Uncausation;MarketRule
ConfusionandIce-Breakingof"theEarningRightofStock"
XuKe
Abstract:Althoughtheearningrightofstockhasbeenthenewly-pursuedtargetofinvestmentinthefinancialmarket,itdoesnotbelongtothestatutoryright.Inpractice,threedifferentlegalindicationsareassociatedwiththeearningrightofstockintermsofanempowermentofthestockright,acontractualrightoftheshareholderandthatofthenon-shareholder.Onthisbasis,thelegalityandvalidityofthetransactionontheearningrightofstockintermsoftransfer,pledgeandtrustdifferedconsiderably.
Keywords:TheEarningRightofStock;TheEmpowermentoftheStockRight;TheContractualRightoftheShareholder
MeasurementofContributionofFinancialScaleandEfficiencytoEconomicGrowth
—BasedontheDataofShangrao,JiangxiProvince
LiYalin
Abstract:BasedonthedataofShangrao(JiangxiProvince),thearticlemakesanempiricalanalysisontherelationshipbetweenfinanceandeconomyviaGrangercausalitytest,impulseresponseanalysisandvariancedecomposition.Itelaboratesthemutualimpactsbetweenfinanceandregionaleconomicdevelopmentbothlong-termandshort-termrespectively.Itputsforwardpolicysuggestions.
Keywords:FinancialScaleandEfficiency;Long-runEquilibrium;Short-termImpact
ExplorationonDesignofModernMobileElectronicMoney
ChaiHongfeng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communicationtechnologyandthepopularityofsmartmobiledevices,e-commerceisadvancingtowardthemodeofsuppliersonthemove.Onlineandofflinemodesmutuallypenetrate,impactandturntointegratewitheachother.TraditionalbankcardsandbanknoteshavebecomemoreandmoreinsufficienttothedemandsofO2O.Thethesismakesanelaborationonthebasicconception,designingandimplementationofthemodernelectronicmoney,onthebasisofthenecessityofthedevelopmentofmobileelectronicmoney,thebuildingofpaymentapplicationframeworkanditsdevelopment.Thethesisproposesthesolutionsandtrendsofthefutureelectronicpayment.
Keywords:MobileElectronicMoney;O2O(OnlineTOOffline);GeneralAccount;RiskPrevention;SmallAmountPayment
OnJobSatisfactionofCommercialBank'sMessengers
ChenJian/HanYulan/DongLinping
Abstract:ChosenfromtheBankofS,thesampleismadeofthebankmessengerswhorepresentthosedoingauxiliaryjobs.Asurveyismadeabouttheirsatisfactiononthejobsintermsofremuneration,promotion,theopportunitiesofon-the-job-training,incentivesandtheirrelationshipwiththeorganizationsuperiorsandco-workers.Onthisbasis,thethesismakesfurtherstudyontherelationshipbetweenjobsatisfactionandperformanceandorganizationalcommitment.Theresultsrevealsomeoftheinsufficiencyofthemanagement.Inreferencetothetheoriesofemploysatisfaction,thethesismakesanalysisonthereasonsbehindthoseproblemsandputsforwardfeasiblemeasuresandsuggestions.
Keywords:CommercialBank;Auxiliaryjobs;JobSatisfaction;Countermeasure
AnalysisoftheImpactofPrivateEquityFinancingontheBusinessPerformanceofListCompanies
ChenManyi
Abstract:Privateequityfinancingisanewly-fledgingmeansoffinancingandhasgainedarapiddevelopmentrecentyearsinthecapitalmarketofbothinsideandoutsideChina.InChina'smarketitevenmatcheswithIPO.StartingwithitsapplicationinChina,thethesismakesanexaminationonitsimpactsupontheperformanceoflistedcompanies,takinglistedcompaniesthatconductedprivateequityfinancingin2007assamples.Theresultshowsthatprivateequityfinancinghassignificantlypositiveeffectsonthebusinessperformanceoflistedcompanies.
Keywords:PrivateEquityFinancing;ListedCompany;BusinessPerformance
CommercialBanks'FirewallMechanismConstructionbetweenInvestmentBankingandTraditionalServices
ShuLangen/LiuTao
Abstract:Thethesismakesatentativeanalysisonthewaysofthecommercialbankstowallofftheirtraditionalbusinessfromtherisksvia"firewallmechanism"whentheyextendtheirbusinesstoinvestment.BycomparingwiththemechanismsoftheAmericanFirewallandtheBritishFencing,thethesisputsforwardsuggestionsofChina'sfirewallmechanismtothefourwaysofoperationforcommercialbanksactingasinvestmentbanks.
Keywords:CommercialBank;InvestmentBanking;Firewall;Fe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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