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资购买经营加油站的协议
关于合资购买经营加油站的协议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合资购买加油站进行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站的产权和经营权,继续从事加油业务,购买总资本为 万元,其中加油站的房屋、设施、设备及证照补偿金为 万元,土地 亩* 万元,为 万元,双方对此已一致确认。
一、合资人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人民币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总资本。
2、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总资本%。
3、双方出资款在年月日前到账,以结清购买的资金,完成购买手续。
二、加油站的经营管理方式:
1、为方便原加油站经营证件和业务的转接,双方推荐甲方为合资人代表将产权和经营证件转到甲方的名下,并由甲方实施管理和经营。
2、乙方具有按出资的比例拥有相应的权益,不参与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可按加油站效益进行利益分配,分配比例和方式每伍年修订一次。
3、甲方保险安全生产和合法经营,除按协议支付乙方分配额后,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4、由于业务需要增添更新设备和设施的,或者在经营期间对原
有房屋设施及设备维修的,由甲方出资,如房屋、营业厅、顶棚、场地需增建、翻建,按入股比例出资,作为合资加油站的共同资产。
三、红利分配
甲乙双方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由于甲方单独实施经营和管理,为发挥各自的积极性,暂定甲方以每年 万元的固定额作为乙方的红利付给乙方,结算日期为每年公历的12月31日。
四、资产及所有权的原则
1、加油站属于甲乙双方共有,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理该加油站资产和经营权,包括对加油站的资产进行转让、抵押和担保等,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承担损失。
2、加油站的所有资产和经营,如遇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出让、兼并、搬拆迁等,甲方必须与乙方共同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共同对外结算,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权益。
3、企业应设立账簿和银行专户,按国家财税法规定合法经营。
五、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3、合作人不能履行协议职能的。
4、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不给合作人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六、允许合作人在合伙企业内部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的,经协议一致后,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七、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仍未缴足的出资的,按退伙处理。
2、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让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停业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3、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本合同一式二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5、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