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税负研究与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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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税负研究与应对措施 作者:刘志鲲
来源:《商业文化》2014年第08期
摘 要: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刺激投资、振兴经济,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避免重复征税,现行的营业税、增值税并存的“分税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对税收环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十二五规划在2015年年底全行业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营改增”已迫在眉睫,本文基于增值税对建筑业的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阐述了“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变化和应对措施。
关键字: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影响;对策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差异分析
(一)计税依据不同
营业税与增值税分属“价内税”与“价外税”。前者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基数;后者是由买方承担税金,材料采购等进项增值税额可予以抵扣,相抵之后相当于只对产品增值的部分缴税。
(二)税率不同
营业税:本身税率为3%,考虑税金及附加后,如纳税地点在市区,综合税率为3.41%;纳税地点在县城、乡镇的为3.35%;在其他地区的为3.22%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11】110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11%的销项税率。
税率与计税方法的确定意味着使企业将在“行业微利、进项税不能按理论值取得发票抵扣”等不利情况下直面刚性税制改革。而鉴于现行多数施工企业的管理制度太过陈旧、管理水平太过粗放,税负加重是毋庸置疑的。
二、税负测算
考虑到部分地材、甲供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假定某项目合同收入为1000万元,毛利为6%,进项税额可抵扣部分占成本的40%且抵减税率全部为17%,测算数据如表1:
为使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一致,计算税负平衡点,按营业税综合税率3.41%计算,测算数据如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