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
税备案事项
NSBQY018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9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8〕23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163号)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本流程适用企业所得税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流程。
(二)时限
新登记注册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应于登记注册年度终了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总、分机构备案;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无
(二)提交资料
1. 总机构包括新办的总机构或有新增或撤并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应提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 2. 分支机构包括新办分支机构或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分支机构,应提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即时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五、受理机关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所。(受理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