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制度
爆炸物品储存库定员定量制度
1、按照当地公安部门审批许可确定爆炸物品储存库房的定员、定量;
2、各库房的定量不超过在核定存放量;
3、危险品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内容包括:危险品库房名称、库房危险等级、危险库房定员、定量、危险有害特性;
4、进入库房正常人数不能超过2人,否则需经爆破器材库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进入,进入危险库房的人员,应认真阅读标牌上的内容后,方可进入;
5、库房的炸药、雷管、导爆索的存放应按《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规定执行;
6、库内危险品堆放整齐,库内干净、整洁;
7、危险品仓库定量:
炸药库总量: 3000Kg;
雷管库:设计容量10000发;
1、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内,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
2.5m 处进行装卸作业;
2、当建筑物内有炸药粉尘或易燃易爆溶剂挥发气体时,机动车应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5m 处进行装卸;装卸作业,车辆必须熄火、制动;
3、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4、装卸、搬运均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或用橇棍、榔头等铁器敲打部件;装卸作业严禁烟火;
5、装卸作业要服从保管员指挥,按照指定的仓库、数量、品种、生产日期装卸;
6、装运民用爆破器材时,驾乘人员应对爆破器材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要及时报告;包装箱破损、数量不清不得入库;
7、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8、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在白天进行。
1、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证;
2、爆破器材储存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值守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门岗应执行严格的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3、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企业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进行登记。
5、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对验收不合格产品应妥善存放。
6、仓库区内入口处应设防火提示牌。每幢危险性建筑物入口处明显位置应有警示牌。
7、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规定执行。各种民用爆破器材包装应是完整无损的成品方能同库存放。
8、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旧民用爆破器材或未进行相容性试验的新产品应单独存放,严禁和常规产品同库存放。
9、爆破器材储存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分垛堆放;
(2)、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 ,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宜在地面画
定置线。;
(3)、堆各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
1.6m ,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 ,宜在墙面画定高线。
(4)、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0、爆破器材储存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周围8m 无杂草、库区周围15m 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 。
11、维修爆破器材储存库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门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方可进行。
12、入库人员严格在定员标准以内,特殊情况经爆破器材库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入库;
13、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记录,爆破器材要按出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
14、必须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并将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15、坚持每日巡查,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好现场。
爆炸物品储存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劳动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2、凡涉爆人员都要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根据不同工种和劳动条件发给相关人员;
3、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规则和要求正确使用护品。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
4、在使用防护用品前应首先做一次外观检查,确认防护用品对危险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
5、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并按照产品说明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
6、针对各工种特点由企业决定发放时间,并由物质部门组织实施;
7、凡企业批准参加发放的人员和项目,要求严格实行、领用制度,不得重复领取,凡领用的人员要严格保管不得乱丢乱放造成浪费,发现故意浪费者要予以处罚。
爆炸物品储存库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的入库,必须由安全员、押运员、库房保管员三人现场交接、签名,检查、核对入库数量,做到准确无误方可入库。
2、保管员必须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3、爆炸物品的出库,必须由爆破员领取,非涉爆人员一律不准领取爆炸物品;如同时领取雷管和炸药,必须由两人以上放可领取。
4、使用班组要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炸药、雷管需要量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凭此单据保管员才准发放。
5、爆破员领取雷管时,必须出示爆破员作业证,储存库保管员发放爆炸物品时应登记号数量、规格、条码编号、箱号,领取人签字。、
6、领取爆破物品时雷管要装入防爆式便携箱中,进入现场后炸药和雷管不得随意乱扔乱放。
7、现场每班实际使用量要由批准人负责核实,认真填写爆破作业登记表,对爆破器材领取情况、爆破作业情况、爆破器材退库情况要如实登记,确认无误后由批准人、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四人签字认可。
8、爆破作业完毕后要及时检查、清理现场,剩余的炸药和雷管要在当班使用后立即清退回储存库房;严禁个人私存,退还后保管员必须做好登记工作。
9、保管员必须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
10、加强记录仪器、物品的管理,不得遗失、转借,按规定时间及时到上级公安机关上报记录数据,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
11、严格执行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看护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十八、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如实报告。
2、企业领导和安全负责人先到事故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组织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事故调查处理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5、提出整改措施,并由企业安全部门督促整改。
6、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台账,认真做好事故统计工作。
爆炸物品储存库废品销毁制度
1、爆破器材销毁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2、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炸药库管理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
3、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小型爆破器材使用企业不应自行销毁,应退回原发放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
4、爆破器材要按出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对于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要单独存放(残管、瞎管等失效雷管应登记入账),并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处理。
5、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专门培训;
销毁后应有二名以上销毁人员签名,并建立台帐及档案;
7、销毁爆破器材,不应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
8、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 ,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
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 ,应予销毁;
9、 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10、不应在阳光下曝晒爆破器材;
11、销毁场地应选在安全偏僻地带,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 m ,距铁路、公路不应小于90 m;
12、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具体采用何种销毁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在编制销毁设计书中给予具体说明。
爆炸物品储存库出入库检查制度
1、凡进入库区人员,必须服从库区保管员的监督和检查,严禁非工作、检查人员进入爆破器材存放室,严格执行和遵守相关制度、规定;
2、出入库区人员必须完善签字手续,自觉接受库区保管员对可携藏物品、物体的搜查;
3、库区保管员对爆破器材的出入库必须在领退数目与实物项符的前提下进行;
4、企业领导及安全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出入库情况进行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1、熟悉掌握所保管的易爆物品的性质;
2、严格按照爆破物品的有关规定在划定的区域内按品种的要求堆放,库房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许可储量;
3、严格按爆破物品的规定进行发放,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建立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4、保持库内清洁,严禁堆放杂物;
5、爆破器材轻拿轻放,分别发放,特别是雷管要作好防静电保护,要按出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
6、爆破器材的堆放必须划线定置限高堆放;
7、新入库的爆破材料要逐箱逐件进行检查,按规定做好性能检查、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能入库;
8、经常检查库内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盗设施。室内温度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过70%;
9、对失效、过期有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应另行堆放,做好记录,妥善保管;
10、库房严禁烟火,严禁明火照明,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11、严禁穿钉子鞋和易产生静电服装的人员进入库房和发放间。需进入库和发放间的人员必须佩戴好防静电装备;
12、严格执行爆破物品管理和消防、防盗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储存库装卸、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1、装卸、运输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质和安全知识,遵守操作规程。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危险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规定,不应超高、超宽、超载;
2、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3、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不准同时在同一地点装卸;
4、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5、装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输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
6、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7、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 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
8、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避免在运输时受震动;
9、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应入库或装车;如包装损坏应汇报库房主任,查明原因,包装需更换时,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操作;
10、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应在白天进行,押运员应在现场监督并设置警戒,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汽车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m 。
11、 遇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12、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并与库管员做好交接。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1、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封条不完整应开箱验收,封条完整的抽箱验收,并核对生产时间是否过期、数量、规格、质量是否相符;
2、爆破器材无押运员,保管员一律不予验收;严格出入库手续,严格按照当地公安机构核定的储量、种类进行储存;
3、进入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4、进入库房前,必须释放人体静电;
5、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6、储存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应堆放稳固整齐;
7、储存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不同品种、规格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8、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 ,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9、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 ,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 ,宜画线定置限高堆放;
10、储存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采取阳光直射的措施;
11、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2、每天记录库房温度和湿度,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按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13、库区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无关人员严禁进人库区。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出入库须知
1、库区值守人员必须保持高度安全防范意识,严防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2、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人员,必须进行登记;
3、进入库区人员必须遵守库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库区管理人员指挥,不得随意走动;
4、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严禁间火种、火具、易燃易爆、手机等危险品带入库区,严禁在库区从事对库区构成安全危险的一切活动;
5、发现可疑人员靠近或强行进入库区,应劝阻、劝离,严格监控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爆炸物品储存库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达到,交班人员未完成交接班手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严禁各岗位无人值守,做好各种原始记录;
3、交班人员应做到“手拉手、面对面、你不来我不走”;
4、交接班的内容:
(1)、传达领导交代的事项和工作内容;
(2)、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库区技防、犬防、物防、
人防、消防、防雷等情况;
(4)、库房爆破器材的进出库数量、储量、流向信息;
(5)交接需保管的工具和物品。
5、交接班双方应完成交接内容的签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