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过渡罪名
6月8日,大骗子钱宏被国际刑警组织从南美洲押送回境。媒体报道说,1993年中国检察机关下令逮捕钱宏时,他就已经潜逃出境了。在短短一年多时间内,钱宏诈骗了5亿元人民币,他由此被认定为特大经济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公安大学经侦教研室的戴蓬认为,钱宏案特点在于:数额巨大、追捕时间长。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田文昌因为同时又是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缘故,兼有“理论与实际的结合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点”,由此他总结说,这两点使他对经济犯罪有很多思考―― 记者:经济类犯罪的原因也是由各种致罪因素相互作用、有机结合的“多质多元多层次多变量的罪因系统”,但您认为造成钱宏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比较首要的原因是什么? 田文昌:主要是我们留给犯罪人的空隙太大。 记:这种空隙是人为的过失还是一种带有必然性的结果? 田:这是市场极其不规范的结果。当然,法律永远滞后,只有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前提下,法律手段才能来起到约束的作用。法律过于超前就会出现问题。 记:钱宏一案在法律制约方面存在哪些滞后问题? 田:主要是罪名界限混乱。有相当一部分人把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互相混淆。民事活动的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犯罪是最难区别的。 记:罪名界限模糊对于诈骗这个罪名而言,有无普遍意义? 田: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具体操作起来,这个本质特征很难确定。这种主观意识的东西,你怎么样去说是有这种目的,还是没有?就我刚才提到的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的混淆问题,后来高法有一个司法解释,但最后问题还是归结到了这一点: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记:您认为罪名模糊的领域包括哪些? 田:现在我们的经济诈骗类案件比较多。像贪污受贿这类的老罪名,法律规定相对明确,但还不够具体;而像金融证券方面的犯罪,我们对这一领域的行为规范认识得还不很透彻,立法上就不够明确。有些东西可能在资本市场中是正常的,但我们却用其他的规律来套。 记:这种认识上的局限会带来新的问题…… 田:一方面犯罪数量有绝对增加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由于界限模糊而误认为犯罪的情况。 记:听说您一直在呼吁司法实践中要“手下留情”? 田:我们现在是在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我们应该更多地思考:如何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去加强打击的“准确度”。 记:我们一直在说治理犯罪需要预防和打击,从更高层面看待这个问题,其根本是什么? 田:需要立法的明确化和具体化。相对于国外立法“表述具体”的特点而言,我国恰恰相反。我国立法比较抽象,这样愈是抽象愈有歧义,也就愈加容易被误解,适用失当。所以我常说,这不仅是证据问题,而且是认识问题。 记:检讨治理犯罪的手段,目的在于寻找出控制与减少犯罪的最有效的方法。从建设的角度,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田:我建议立法应该加些过渡罪名。比如说贷款诈骗,其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行几种欺诈手段。有些人可能会拿着国家的钱去进行经营,但不能就说他们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我们不排除会把有经营思想的人投入监狱。我们可以增加一项滥用贷款罪。 记:这种罪名的过渡性体现在哪里? 田:经营就有风险,但是要看你是拿着谁的钱去冒险。这个罪名很轻,主要是一个警示的作用:不能拿着国家的钱去冒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