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及保护
摘 要:最近几年里,种种在网络中发生的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事件不停地出现,从“虐猫事件”中的人肉搜索到轰动整个娱乐界的“艳照门事件”,从电邮泄密案到专业的网络服务商、设备供应商等通过硬件、软件窃取并利用用户个人信息,每一事件无一不显示着,在网络中个人的隐私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窥探和拥有。
关键词:网络环境;隐私权
作者简介:李俊明,1964年生,黑龙江省海伦市人,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教授;李皓天,1992年生,河北省秦皇岛市人,莆田学院土木建筑工程学系。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14--01
一、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表现
1、传统隐私侵权行为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
众所周知,社会上对香港艺人陈冠希“艳照门”事件也有着不同的评价。但是就法律层面说,陈冠希虽然在道德上有所缺失,但是他同时也是这个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件的受害者。存在电脑上的私人照片及信息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不论是什么样的内容,除影响国家安全或是公共利益外,他人不得擅自宣扬、公布。行为人的行为无疑侵犯了陈冠希的隐私权。随后在网友和网站的转载和下载时,在一定意义上也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但可悲的是,在这样的一个较发达的社会,这件事却是以这个道德上的“被告”的公开道歉和退出娱乐圈作为收场。那么作为法律上的“被害人”却并未得到应有的赔偿。
2、伴随着网络而出现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网络空间通过技术手段的记录、窥探、收集、侵入等
(1)对个人通讯内容的侵害
2007年发生了一个案件,“电邮泄密案”于2007年12月7日在北京开庭审理。受害人郭力系杭州律师,他2006年7月9日使用万网志成科技公司注册的电子邮箱,给一家律师事务所发送了一封求职信邮件。同年8月11日,他偶然通过百度搜索自己姓名时发现该邮件的标题和链接,任何用户都可以查阅自己那封求职信。经交涉,该邮件9月11日才被删除,在网上供人阅读了30天。郭律师的隐私权及通信秘密显然被侵犯了。
(2)非法干涉、窥视他人隐私,破坏私人生活的安宁
人肉搜索第一案应当从2001年开始,一网民在网络上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声称是自己女友,通过网友的鉴别,最终确定此人是微软公司女代言人――陈自瑶。之后从2006年“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2007年“钱军打人”事件、“死亡博客”事件、到能年四川地震期间的“辽宁女”事件、华南虎事件等等,“人肉搜索”一次次在人们面前展现了其巨大的威力。人肉搜索是从正义开始的,但每个人都有隐私权,他人不能侵犯,而这样做的结果不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且让大家也开始担心,在某一天,网络是否会变成无孔不入的监视工具,每个人的一举一动,都会展现在他人的屏幕上。这样,后果会更加不堪设想。
(3)擅自收集、窃取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网络服务商对个人信息的侵害。网络服务商的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得到个人的信息:一是通过用户申请邮箱、办理各种网上会员时,弹出一个填写个人信息的对话框,有时还标注一些必须填写的项目,这样就可以得到用户的基本信息;二是通过Cookies来进行收集。Cookies是网络服务商通过服务器发给用户的,是浏览器的一部分,它会跟踪记录下用户经常上网的网址、习惯等等。
第二,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去年,在广东发生了一起“资料门”事件,一公司通过向各大型社区免费提供管理软件,利用该软件窃取各社区住户的基本信息,并将这些个人信息出卖。
第三,黑客对个人数据的窃取。黑客攻击电脑,通过非授权登录,攻击他人电脑、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2006年的“熊猫烧香”病毒就让数以千万计的电脑瘫痪,数据的流失就更不用说了。2000年全球第一人气公司被黑客攻击,数据资料等的损失也是不计其数。
第四,政府对个人数据的收集。政府作为行政职能部门,对公民的管理是必需的,有时还需要对个人的更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或破译,如电子邮箱的密码等,这些同样存在着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
第五,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问题。基于诚信原则,网上交易难免会涉及到消费者与商家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住址等。商家掌握了隐私后很有可能将之利用在其他方面,甚至还可以卖给另外的商家。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1、明确隐私权的独立地位
建议在《民法通则》第120条人格权的内容中,即改为:“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这样就可以将间接保护转变为直接保护,将隐私权与其他人格权放到平等的地位。
同时在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对个人信息的新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规定了一些国家机关以及公共职能部门泄漏个人信息以及他人通过窃取等方式获得的这些公共职能部门掌握的个人信息的处罚规定。
2、制定专门的《网络环境数据保护法》
我国现阶段法律对网络环境下个人数据的保护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并不全面,同时对适用问题也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相对于网络这种新兴事物,民法、刑法的规定已经相对过时,只因为是部门法而不能频繁修改。因此,我认为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环境数据保护法》是十分必要的。
3、建立行业内部的行业自律体系
(1)行业自律体系的优点
行业自律可以针对最新出现的问题做出最迅速的反应,在对网络中隐私保护的同时,也为网络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这样既能保护隐私权又不至于损害网络经济。因此,我们必须抓住行业自律的优点,利用优点,从而达到我们的目的。
(2)我国行业自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目前,我国行业自律的观念尚未确立起来,更不用说是建立行业内部的一整套完善的体系。所以,我们必须借鉴外国先进的经验,来建立起我们自己的体系。专门针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措施进行规制,规定网站采纳和张贴隐私权保护的条款,同时还应当建立网络隐私认证组织进行监督,用以接待网络用户的投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