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监护人在被监护人侵权的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在现实生活当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实施不法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他们一般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司法实践中往往确定由其监护人承担该民事责任。然而这种做法的诉讼理论根据何在呢?我们应如何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监护人在此类侵权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呢?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在我国法学界有着较大的分歧。现将诸种观点列举如下:
一、将被监护人列为被告,监护人列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最终法院判决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贯做法,也是学术界通行的观点。
二、首先由法院对个案逐一进行审查,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法院若查明被监护人没有财产,则应以其监护人为被告;若查明被监护人有财产,且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应以被监护人为被告。
2、若查明被监护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则应以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三、由监护人申请或法院通知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且监护人同时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四、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综合分析以上四种观点,笔者赞同最后一种。现将理由简述如下:
第一,在被监护人侵权的诉讼中,监护人具有作为当事人应诉的资格,亦即当事人适格。
根据民诉理论,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要求法院对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并取得该案诉讼程序上主体地位的资格,即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当事人适格考虑的是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问题。在被监护人侵权的诉讼中,由于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被监护人与受害人之间就存在着一种侵权法律关系,受害人也就是将这一双方争议的侵权法律关系提交到法院裁决的,该侵权法律关系就是案件的诉讼标的,被监护人与受害人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为适格的当事人或正当当事人不成疑问。那么这是否就是说该侵权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人就绝对不能作为当事人呢?回答是否定的。根据当事人适格理论,除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可作为当事人以外,对诉讼标的亦即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具有法定权益的人也可作为正当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可见,监护人在被监护人侵权的诉讼中很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他就对被监护人和受害人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有了法定的权益,他与此类案件具有了直接的利害关系,从而也就具有了当事人的资格。
第二,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符合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理论。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由此可见,基于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这一事实,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普通的、抽象的连带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也因此对诉讼标的具有了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此类侵权诉讼中,可以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二者也应当是共同被告,此类诉讼应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第三,前三种观点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弊端也十分明显。
1、第一种观点不符合诉讼代理人制度,也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理论。诉讼代理人的特征之一表现为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在被监护人侵权的诉讼中,案件的最终结果大都是监护人即被监护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来承担本应由被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样,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不是由被代理人承担,而是由代理人自己承担其全部或一部,这有悖于我国现行的诉讼代理制度。
相关文章阅读 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咨询推荐
公告的法律效力及在诉讼中的作用?【5个回复】
未成年人违法其监护人在诉讼中是什么地位【1个回复】
书面申请在自愿退地中的法律地位【4个回复】
起诉意见书在法律文书中的法律地位如何?【1个回复】
能不能说说手机短信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3个回复】
法律咨询
无需注册30秒快速提问专业律师在线免费解答
标题:
内容:
电话: (提示:律师回复咨询后第一时间短信通知您。)
您的电话号码仅回复您问题的律师有权查看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 联系我们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发布案件委托>>
济南法律论文律师
诚邀加盟
4006781488
诚邀加盟
4006781488
诚邀加盟
4006781488
诚邀加盟
4006781488
诚邀加盟
4006781488
诚邀加盟
4006781488
诚邀加盟
4006781488
诚邀加盟
4006781488
诚邀加盟
4006781488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1谈侵权法体系及适用
2论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法益
3债法新发展——合同法与侵权法边界模...
4债法新发展——合同法与侵权法边界模...
5侵权法:医院赔偿不仅限于医疗事故
6专家细说侵权法:医院赔偿不仅限于医...
7新《侵权责任法》实施 对处理医疗纠...
8新《侵权责任法》实施对处理医患纠纷...
9论环境侵权法的完善----从《环境保护...
10私法惩罚论——以侵权法的惩罚与遏制...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
最高法成立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 配合侵权
第71章:管制免责条款条例
第314章: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
第159Q章:海外律师(认许资格)规则
第71章:管制免责条款条例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关于印发《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考核与评
微信法律咨询
扫一扫 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免费咨询
找律师
回到顶部
返回快车首页|关于我们|法律快车动态|律师加盟指南|市场合作|联系我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