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台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出台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
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神,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经过
反复研究,多方协商,于2011年7月14日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物价局 重
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1]257号),公布了重庆市会
计师事务所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与之前的收费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特点有:
一、新收费标准与重庆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更加真实、准确
地体现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的劳动价值、执业风险与合理报酬;
二、将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各项业务按鉴证类和非鉴证类重新分类,
对鉴证类业务制定政府指导收费标准,对非鉴证类业务收费放开;
三、将计费方式调整为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式,并规定了如按计时收
费,应以有效工作时间为计时标准;
四、计费基础由单一的资产总额计费调整为按资产和收入平均计费,
有利于解决被审计对象规模与业务复杂程度之间可能不匹配的问题;
五、明确了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上下浮动幅度为
20%。
重庆市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出台,将改变长期以来存在
的服务收费不能真正体现注册会计师价值,劳动报酬水平偏低的局面。对
规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
极作用。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新收费标准
得到确实有效的执行。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渝价〔2011〕257号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
具体贯彻意见,制定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和其它服务,
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
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一)规定执行。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报表审计、专项审计、基建竣工财务
决算、司法鉴定审计、验资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会
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它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
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二),由会计师事务
所与委托方在规定的基准费率和浮动幅度内双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其中重庆市会计师
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三年。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发〈重
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
[2000]372号)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价[2001]453号)同
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
二、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贯彻 会计师△ 收费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4日印发
发改价格[2010]1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
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
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服务 收费 办法
通知
附件二: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一、 计件收费标准
说明:1、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例如:某企业报表审计,其资产总额3000万元,收入总额4000万元,收费金额计算如下:计费基
数为(3000+4000)万元÷2=3500万元; 收费金额为0.3万元+(500-100)万元×0.25%+(1000-500)万元×0.15%+(3500-1000)万元×0.05%=3.3万元;
2、本表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
3、证券期货业务不适用本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说明: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计时收费按有效工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