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与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
商业秘密的与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
【摘要】商业秘密因其的极高的价值性,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越来越得到重视。其中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商业秘密研究的核心。商业秘密的研究的目的在于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法律方面的指导。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本文从侵权的主客体以及侵权行为的主客观方面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商业秘密侵权
一、案件简介
原告: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被告: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99号判决书。
重庆饮料厂改制后为天府可乐集团,曾和四川省中药研究所共同研制和生产天府可乐。天府可乐的核心技术浓缩液乙料的生产工艺、成分和配方由两者共同享有,同时对此进行了保密。四川省中药研究所后将此技术成果转让给天府可乐集团。1994年1月,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与天府可乐集团合资,成立了百事天府公司。合同约定,天府商标由百事天府公司享有,且生产天府可乐,对于纠纷双方将提交仲裁。1994年8月,验资报告证明了以下出资事实:对于百事天府公司,天府可乐集团的出资包括生产设备、厂房和办公设施和土地使用权。天府可乐的生产工艺和配方作为商业秘密,百事可乐公司用以生产相关的饮料。天府可乐集团认可这一行为。2006年3月,百事(中国)公司通过协议过得了天府可乐集团的全部股权,对于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提交仲裁。对于天府可乐的生产工艺和配方的归属,天府可乐集团和百事天府公司存在争议。天府可乐集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要求百事天府公司归还相关的技术文档,同时停止使用使用此商业秘密生产相关的饮料。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本案为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和商业秘密权的确认诉讼;认定天府可乐的生产工艺、成分和配方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此商业秘密在合资合同和验资报告中都没有相关条款证明是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百事天府公司。对于百事天府公司在合资期间使用此商业秘密的事实,天府可乐集团知悉和认可,这一行为应为天府可乐集团将此商业秘密免费许可对方使用。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判决支持了天府可乐集团的诉讼请求,即天府可乐集团为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百事天府公司应当归还相关的技术文档,同时停止使用此商业秘密生产相关的饮料。
二、法律问题分析
(一)本案涉及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商业秘密认定:何为商业秘密?
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其客体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首先,商业秘密应该具有秘密性,也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一种相对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