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效力初析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效力初析
作者:刘景亮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
【摘要】“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在借鉴吸收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引入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鉴定意见质证制度,但是此项制度过于原则和粗疏,虽然已有学者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及该制度相关程序设置进行了研究,但是其核心问题——意见的法律效力还有待从法理和实践上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活动;专门知识的人意见;效力
刑事诉讼活动因遇到专门性的问题出现了审判障碍,由此不得不借助专业人员的知识,但是,如何在诉讼中将这些专业人员的知识转化成具有法律意义的材料,各国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由此也诞生了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不同的国家根据各自的诉讼模式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表明了这两项制度各有利弊。我国第192条的规定则吸收了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在鉴定人制度的基础上采取了“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质证的立法模式。根据这项法律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服务范围仅仅为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服务对象包括控辩双方,启动程序为先通过控辩双方申请,后通过法庭审核。
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其法律创新意义不言而喻,但制定制度本身不是目的,如何通过制度设计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才是立法的核心目的。从192条规定来看,“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已经有了程序权利保证,但是其行为对法庭审判的实质影响却没有明确,其权利没有得到实体上的体现。在刑事审判中,诉讼主要是围绕证据开展的,法庭主要是根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进行裁判。“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如何通过法律程序,进而形成对法庭有影响的“法律事实载体”需要从现有法律规定和逻辑上进行解释。
从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来看,“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意见的效力有待明晰。只有确定了其意见的效力,才能对其进行法律描述,法庭在裁判时才能决定如何取舍。
有学者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是辅助证据,多数情况下是弹劾证据,可以加强或者削弱证据的证明力。有的学者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并无诉讼请求,其意见不是控辩双方意见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双方的意见,是针对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是对鉴定意见这种证据信息的解读,具有独立性,应当是证据。
笔者认为,这两种看法本质上都是一样的,都认为其意见是证据,只是对其意见的独立性和辅助性认识存在差异。但是从我国证据的合法性角度来看,其意见显然不能构成证据,因为其形式不具有合法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虽然规定了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